情景:两个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公司,签了40页的股东协议:否决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但报给机关的章程是网上下的5页模板,一个字没提这些权利。争议爆发,一方挥着股东协议要否决权——另一方指着章程:”章程里没有,公司不认。”谁对?
两份文件,两种法律”身份”
这是外资合资里最常见的误解。股东协议是2015年《民法典》下的合同——只约束签字方(合同相对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组织文件——约束公司和全体股东,包括后来入股、从没签过股东协议的人。
直接后果:股东协议里的否决权,只”绑”得住签了字的双方。对公司(独立法人)和后来买股的人,说话的只有章程。
两份文件打架:谁赢?
- 对公司和第三方:章程赢。不能因为两个股东私下约定,就强迫公司履行章程里没有的义务。登记机关和法院认定公司”游戏规则”时,看的是章程。
- 在协议签字方之间:协议作为合同有效。违反协议承诺的一方(比如不尊重优先购买权)要向对方赔偿合同损失——但受害方不能强迫公司去做违反章程的事。
一句话:股东协议在”对人”关系(签字方之间)强,在”对公司”关系弱。章程反过来。
最佳实践:让两份文件”说一样的话”
- 核心条款进章程:重大事项否决权、优先购买权、转让限制——凡是想让公司和未来股东都遵守的,写进章程。章程”厚”一点,胜过40页只有两方认的协议。
- 股东协议做补充:细则机制(优先购买定价公式、僵局解决程序、竞业承诺……)放协议里——灵活,修改不用重新登记。
- 优先适用条款:在协议里写明与章程冲突时怎么办,承诺各方投票修改章程使之一致——并约定拒绝投票的罚则。
- 新股东进来要复核:新股东不签加入契约(deed of adherence),协议里的承诺就”掉”出他——转让时必须让他签加入文件。
常见问题
股东协议效力大于章程吗?
对公司而言不大。股东协议是合同,只约束签字方;章程约束公司和全体股东。对第三方和机关,章程才是被认可的”规则书”。
违反股东协议会怎样?
违约方按2015年《民法典》向对方赔偿合同损失。但不能强迫公司做违反章程的事。
新股东受老股东协议约束吗?
不自动受。受让时必须签加入契约/附件。不签,协议承诺就绑不住他。
否决权写在哪里?
写进章程——想让它对公司和未来所有股东有效的话。只放在股东协议里,就只约束签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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