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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方未缴足承诺出资:外资如何处理?

越方未缴足承诺出资:外资如何处理?是对一家合资企业的第一次实质检验:出资承诺在资金到账之前只是承诺,如何处理未缴足的一方,将为之后所有承诺树立先例。本文依据写作时现行有效的越南法律,结合原始法规文本和合资运营实务,对合资伙伴未缴足出资进行分析。

现行法律框架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必须在取得企业登记证后90天内缴足承诺出资,依据《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第47条(多成员)和第75条(单成员);迟延部分按第53条处理。

第53条设定了后果阶梯:违约成员就未缴部分丧失相应权利,该部分按成员会决定向其他成员或他人要约出售;若无人购买,公司必须将注册资本登记调减至实际缴纳金额。

未出资或未缴足的成员,在公司登记调整注册资本之前,仍须就公司产生的财务义务按其承诺比例承担责任。

实务分析与风险

稀释违约方不能凭另一方一句话实现;它来自第53条程序和治理机构的决定,或来自章程和成员协议中事先约定的违约与回购条款。

外方有三个实用杠杆:要求公司执行出资义务并索赔,按预先机制接手未缴部分,以及启动重大违约条款按公式价格收购违约方全部股权。

起诉要求缴足在合同上可行,但若伙伴确实没有偿付能力,胜诉判决也变不出钱;因此在签署时审查出资能力并取得担保或托管,比任何违约金条款都更值钱。

在兴安一家包装合资企业中,越方在120天后只缴纳了承诺的40%;日方按照第53条阶梯并结合成员协议中的回购条款,按预先约定的名义公式接手未缴部分,持股升至85%,并在同一轮办理了注册资本调整登记。

若迟延确因汇款或内部审批等程序原因,各方可以签署书面延期附件,约定迟延利息和追加担保;口头延期在日后争议时保护不了任何一方。

应将注册资本出资义务与向公司借款或补充融资的义务分开;许多争议正是因为双方对同一笔汇款的理解不同,一方认为是出资,另一方认为是借款。

投资者行动清单

  • 在90天期满前发出有证据的出资催告
  • 记录未缴部分及其造成的损失
  • 召开成员会按第53条处理未缴部分
  • 启动约定的违约、回购或担保机制
  • 将注册资本和成员结构登记调整至与实际一致

常见问题

越方未按承诺缴足出资时我应如何处理?

应发出附证据的缴足要求,记录未缴部分,索赔损失,将第53条对未缴部分的处理提交成员会,并启动约定的违约或回购条款。若伙伴确实无力缴纳,重组持股比例通常比漫长诉讼更实际。

我可以相应降低他们的持股比例吗?

可以,通过未缴出资处理程序实现:未缴部分先要约出售,若无人购买,公司将注册资本登记调减至实际缴纳金额,违约方比例随之降低。章程和成员协议也可以预先约定按公式价格回购违约方股权。

可以起诉要求他们缴足吗?

可以,受损方可以按争议条款起诉或仲裁,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但若伙伴没有资产,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应同时权衡收购其股权和重组持股结构的方案。

关于合资伙伴未缴足出资的补充实务提示1: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关于合资伙伴未缴足出资的补充实务提示2: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关于合资伙伴未缴足出资的补充实务提示3: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关于合资伙伴未缴足出资的补充实务提示4: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关于合资伙伴未缴足出资的补充实务提示5: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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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资伙伴未缴足出资的补充实务提示25: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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