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资合同准据法:选越南法还是外国法?是决定整场合资合同争议如何解决的问题:哪些部分必须适用哪国法律,哪些部分当事人可以自选,以及这种选择权的边界在哪里。本文依据写作时现行有效的越南法律,结合原始法规文本和合资运营实务,对涉外合资合同准据法进行分析。
现行法律框架
《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允许涉外合同约定选择外国法,但越南法强制适用的情形除外,如形式要求、位于越南的不动产以及维护公共秩序的强制性规定;未作选择时,适用关系最密切国家的法律。
在越南设立的合资公司的内部事务,包括法人资格、治理结构、成员权利和企业登记,无论合资合同选择何种法律,始终适用《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和《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
越南法院审理涉外纠纷时,若选择有效且外国法内容得到证明,将适用所选法律;若无法证明该外国法内容,法院可依据诉讼规则适用越南法。
实务分析与风险
为合资合同选择外国法,能给投资者带来中立感和熟悉的判例体系,但会产生证明该法律的成本、在越南论坛聘请外国法专家的费用,以及条款触碰越南强制性规定而失效的风险。
双层结构最务实:公司和投资事项全部适用越南法,所选法律只适用于伙伴之间纯粹的合同义务,如保密、竞业禁止和赔偿;双层边界必须写清楚,使审理机构无需猜测。
当论坛是国际仲裁时,外国法发挥得更好,因为仲裁庭习惯适用外国法,也不像越南法院那样受外国法内容证明程序的约束。
平顺一家能源合资的股东协议选择新加坡法,章程保留越南法;赔偿纠纷提交仲裁后,仲裁庭按约定对赔偿义务适用新加坡法,而公司决议仍按越南企业法审查,由于双层从一开始就分开,两者没有冲突。
若论坛是越南法院,应避免选择与双方都没有实质联系的第三国法律;联系薄弱会增加法院拒绝适用的风险,也会增加证明陌生法律的高昂成本。
双语合同需要语言优先条款;许多准据法之争实际上始于两个语言版本对同一条款的不同理解,甚至在法律问题被提出之前就已经埋下。
投资者行动清单
- 将公司、投资事项(越南法强制)与合同义务分开
- 使准据法与所选争议论坛相匹配
- 为争议中证明外国法内容预留成本
- 按越南强制性规定审查合同条款
- 确定合同语言及以哪个译本为准
常见问题
涉外合资合同应选越南法还是外国法?
若选择不触碰越南强制性规定,外国法可以适用于合同义务部分,但越南设立公司的内部治理、成员资格和投资程序始终适用越南法。务实的做法是双层模式,而不是用一种法律覆盖全部关系。
越南法院会认可选择外国法吗?
越南法院认可有效的法律选择,但援引外国法的一方必须通过文件和专家意见证明其内容;无法证明时,法院可以适用越南法。裁决结果也不能违反越南的公共秩序。
选择外国法有哪些风险?
风险包括证明外国法的成本、条款在与越南强制性规定冲突部分失效,以及越南论坛解释外国法律概念时的不确定性。当外国法只覆盖纯合同义务且论坛为国际仲裁时,风险会大幅降低。
关于涉外合资合同准据法的补充实务提示1: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关于涉外合资合同准据法的补充实务提示2: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关于涉外合资合同准据法的补充实务提示3: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关于涉外合资合同准据法的补充实务提示4: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关于涉外合资合同准据法的补充实务提示5: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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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合资合同准据法的补充实务提示18: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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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合资合同准据法的补充实务提示22: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关于涉外合资合同准据法的补充实务提示23: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关于涉外合资合同准据法的补充实务提示24:签署前,投资者应将约定内容与公司现行章程、投资登记档案及对第三方的承诺相互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保存在交易档案中,以便投资登记机关、银行或审计机构要求说明时,公司能提供一致的依据,而不必事后重建已经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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