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共同设立公司时,常以为自己避开了与本地伙伴合资的复杂性。实际上,他们只是把一种复杂换成了另一种复杂:这家企业在越南法律下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而越方伙伴本可带来的本地知识,却凭空消失了;理解这一得一失,是判断这种结构是否适合自己的前提。
需要掌握的法律框架
根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两家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的经济组织仍然是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必须像其他FDI项目一样满足拟经营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股东的国籍不会让这家企业在投资条件意义上变成内资企业,这一点应在结构设计之初就向总部讲清楚。
市场准入是按每一位投资者分别审查的,而且可能因国籍不同而不同,因为越南在与不同国家和区域集团签署的贸易协定中的承诺并不完全一致;对某一区域集团的投资者开放更宽的分行业,未必同样对另一区域集团的投资者开放,因此双外方股东的结构必须按各自国籍逐一核对,不能用一方的结论推定另一方。
两家外方投资者之间的结构变动,例如一方收购另一方出资、使外资持股跨过或保持在注册资本50%以上,属于需要按第96/2026/ND-CP号法令审查出资、购股登记的交易,价款应通过第38/2026/TT-NHNN号通知项下的投资资金账户支付,程序上与任何外资交易没有区别。
此外,无论股东构成如何,这家企业都要遵守外商投资企业的报告、审计和账户纪律:出资、利润汇出和股权转让款都应通过投资资金账户流动。缺少越方股东并不带来任何程序上的豁免,这一条常被初次进入越南的双外方团队误判。
适用分析与实际案例
双外方模式真正的优势在于治理基因相似:相近的报告、审计和合规标准,通常使章程设计和内部政策的制定比有本地伙伴的合资快得多。双方的优势也往往互补得很干净:一方有技术或品牌,另一方有区域网络和东南亚运营经验,分工在谈判桌上就能划清楚。
弱点在本地能力的空白:没有任何一方自带省级政府关系、本地劳动力市场知识或国内分销渠道,两边都必须从零开始雇用或建设这些能力。许多外资与外资之间的合资在纸面上无可挑剔,却在许可证、土地和招聘本地管理者这些落地环节上推进缓慢,前两年的实际成本常常高于最初预算。
在治理上,特有的风险是双重距离:决策要等两个时区的两个总部批准,市场变化快时,双外方股东结构的反应速度可能慢于有一位被充分授权的本地伙伴的合资。章程应把运营授权清晰地下放给常驻越南的经营团队,并设定透明的升级门槛,让日常事项不必事事上报海外。
税务和控股结构是另一个容易被跳过的问题:两家外方是直接出资,还是通过第三国的共同控股公司出资,会影响退出时的转让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可用性以及越南的登记程序。这个问题必须在提交投资档案之前决定,而不是等运营开始之后再调整,那时调整的成本要高得多。
实际案例:两家分别来自新加坡和韩国的投资基金在北宁设立物流公司时没有引入越方伙伴,原以为手续会更简单。企业如期设立,但仓储许可和招聘越南籍运营总监的耗时是预想的两倍,因为双方都没有本地关系团队;第二年起,合资企业聘请了一位被充分授权的越南籍总经理,并聘用了常驻顾问,运营速度才与商业计划接轨。
行动清单
- 按国籍逐一核对外方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确认企业仍属外商投资经济组织
- 把驻地运营授权下放给越南经营团队
- 规划本地能力建设:人员、顾问、分销渠道
- 约定双方之间的适用法律、语言和争议解决地
- 核查一方收购另一方时的登记义务
具体操作步骤详解
步骤1:按国籍逐一核对外方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越南在不同贸易协定下的开放承诺宽严不一,同一分行业对不同国籍投资者的开放程度可能不同;两位外方股东要各自过一遍准入核对,不能用一方的结论覆盖另一方。
步骤2:确认企业仍属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双外资结构不会让企业变成内资企业,投资条件、报告义务和账户纪律都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口径执行;这一点要在结构设计之初就向双方总部讲清,避免后续按内资逻辑操作。
步骤3:把驻地运营授权下放给越南经营团队。两位股东都在境外时,日常决策若事事回总部请示,企业会被时差和流程拖垮;把运营授权按金额和事项下放给在越经营团队,股东层面只保留重大事项清单。
步骤4:规划本地能力建设:人员、顾问、分销渠道。没有越方伙伴,本地知识只能靠自己建:本地管理人员、顾问网络和分销渠道都要有明确的培育计划和预算;这笔投入,是双外资结构省下伙伴成本之后必须补交的学费。
步骤5:约定双方之间的适用法律、语言和争议解决地。两位外方股东之间的协议要明确适用法律、文本语言和争议解决地;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顺序也要写明,避免争议发生时先打一场管辖权之争。
步骤6:核查一方收购另一方时的登记义务。一方收购另一方的出资,若使持股跨过或保持在注册资本50%以上,可能触发出资、购股登记;签约前先核对,价款通过投资资金账户支付,程序与任何外资交易无异。
深入提示
争议解决条款需要为双外方结构专门设计:中立语言的国际仲裁通常比任何一方的母国法院更合适,但像企业登记变更这类越南的强制性手续,无论裁决如何都要在越南机关办理。把仲裁条款与越南本地程序的衔接提前写明,可以避免赢了仲裁却落不了地的尴尬。
从退出角度看,双外方结构有一个隐性好处:股权的潜在买家池更大,因为不存在本地伙伴的优先权或情感因素干扰;但也正因为如此,章程中的优先购买、领售和跟售安排更要写得严密,否则任何一方都可能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股权卖给完全陌生的第三方。
最后建议,双外方团队应把本地化当作一项正式的投资来做预算:本地高管、政府事务、语言能力和渠道建设都需要真金白银,把这些成本提前放进财务模型,比在运营中被动追加要可控得多,也能让总部对越南项目的真实回报有正确的预期。
延伸分析:把规则落到项目文件
双外方结构要落地,第一项实际投资应是本地团队:一位有实权的本地负责人、一套双语的文件体系、一个熟悉省级行政实践的常驻顾问。这三样东西看起来都是成本,实际上是双外方企业把总部决策翻译成越南现实的唯一通道;省掉这笔预算的企业,通常会在许可证和用工问题上以更高的代价补交学费。
在财务安排上,双外方企业更应重视资金路径的清晰:两家外方从不同国家出资、未来又可能向不同方向退出,投资资金账户的安排、股息汇出的路径和转让时的税务居民身份,都应在设立时就画出完整的资金地图。地图画得越早,日后跨境资金流动的摩擦越小,这一点对财务团队的价值不亚于任何税收筹划。
文化层面,双外方并不意味着没有文化冲突:两家来自不同国家的母公司同样有不同的决策节奏、风险偏好和汇报习惯,只是冲突的舞台从股东与本地伙伴之间,转移到了两个总部之间。提前约定决策时限和升级机制,让越南团队不必在两个总部的沉默中等待,是双外方治理最实际的课题。
归结起来,本主题的操作要点可以浓缩为两点:第一,按国籍逐一核对外方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这是整个安排的起点,跳过这一步,后续所有程序都建立在不牢固的基础之上;第二,确认企业仍属外商投资经济组织,这决定了安排能否在日常运行中持续有效。双外资合资省去的是越方伙伴,省不掉的是外资身份和本地能力两道题。准入按国籍逐一核对、运营授权下放、本地能力自建,三件事做到位,这种结构才真正比传统合资更轻。
常见问题
两家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合资有何不同?
最大的区别在人员和能力,而不在法律框架:两种模式都是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但双外方合资没有越方伙伴现成的本地能力,如政府关系、土地和分销渠道,换来的是在治理标准、报告和章程设计速度上通常更一致。法律上唯一显著的区别,是市场准入条件必须按每一位外方投资者各自的国籍和协定地位分别核对,不能只核查一方。
它还被视为FDI企业吗?
是的。两家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并持有的公司,仍属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下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要像其他FDI企业一样遵守市场准入条件、投资程序和报告义务。没有越南股东,并不会使它变成内资企业,也不会免除任何有条件行业的投资条件;把这一点提前向总部说明,可以避免按内资企业的预期来规划时间和预算。
与同越方伙伴合资相比有何优劣?
优点是治理标准一致,章程和合规设计通常更快,双方优势互补干净,如技术搭配区域网络。缺点是缺少现成的本地能力,决策可能因依赖两个海外总部而变慢,且双方对省级行政实践都是外人。与越方伙伴合资相比,这种模式适合对土地和本地关系依赖较低的行业,而不适合需要快速落地的行业;选择之前,应先按行业属性而不是按伙伴关系亲疏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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