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远程工作的兴起,这个问题越来越常见。正确的答案不是绝对的”要”或”不要”,而是一个界限测试:这份工作的真实雇主是谁?
为什么”纯为境外在线工作”的情形在许可机制之外
越南的工作许可制度围绕一个具体关系设计:在越南的用人单位(在越南注册的企业或组织)说明需求、提交材料并负责管理员工(第219/2025/ND-CP号议定;2019年《劳动法》第151–152条)。身处越南的外国人如果:
- 劳动合同与境外公司签订,工资从境外支付;
- 工作完全服务于境外业务,没有任何越南单位分配或管理该工作;
- 不担任任何越南法人实体的职务;
那么在越南没有任何主体有资格(和义务)为其申请许可证。实务测试是:如果这个人明天离开越南、在另一个国家做同样的工作,而越南境内的任何关系都不改变——这就是位于工作许可制度之外的情形的标志。
模糊界限一——”在线”工作实际服务于越南单位
当母公司在越南有实体存在,而工作实质上流入该实体时,界限就崩塌了:专家”为母公司工作”,但每天指挥越南工厂的团队、为子公司签批事项、会见越南实体的客户。机关看的是关系的实质(谁分配、谁管理、谁受益),而不是”远程”的标签。实质是为越南单位工作时,工作许可就是强制的——而且必须由越南单位申请。
模糊界限二——居留与税收,两条被遗忘的战线
- 居留:不需要工作许可不等于可以无限期停留。长期远程工作者需要适当的入境/居留身份;靠连续旅游签证住上数月是高风险做法;
- 个人所得税: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一年内停留满183天,或有经常居住地)与工作许可完全无关。越南税收居民须在越南申报全球收入(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可适用境外已缴税款抵免机制);
- 母公司的常设机构:员工在越南经常性为母公司签约/拓展业务,可能构成常设机构——这一风险由母公司承担,而不仅是个人。
结论:“不需要工作许可”对纯为境外远程工作的模式是正确的结论——但它只是合规全图的三分之一。采用这一模式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同时解决合法居留和税务问题,并且一旦工作开始触及越南的任何单位,就必须立即重新审视。
常见问题
人在越南、为外国公司在线工作,需要工作许可吗?
按越南劳动法的结构:工作许可是由在越南的用人单位提交材料并获得需求批准后签发的(第219/2025/ND-CP号议定)。如果外国人只为境外组织远程工作——没有任何越南公司聘用、发薪或管理——则不存在申请主体,该情形位于工作许可机制之外。这一结论仅在”不服务于越南任何单位”的界限真实时成立——见下一个问题。
什么时候在越南的在线工作会变成需要许可的工作?
当工作实质上服务于越南的单位时:母公司在越南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该工作进行分配、管理、验收或直接受益。此时越南境内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即使工资从境外支付),越南单位必须像其他情形一样为该员工办理工作许可。”为母公司远程”的标签掩盖不了实质——如果日常工作的联系点在越南。
不需要工作许可,还有哪些法律风险?
三个主要风险:(1)居留:在越南长期停留需要适当的签证/居留身份——持旅游签证长期居住并远程工作,在入境目的上属于灰色地带;(2)个人所得税:一年内在越南停留满183天的外国人是税收居民,须依个人所得税法在越南申报全球收入;(3)对母公司而言:如果员工在越南的活动是为母公司进行的经常性的经营活动,可能产生常设机构和经营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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