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上的厂房通常是中小型外资企业最大的资产——也是贷款时最自然的抵押物。但租赁土地上的抵押权按租金缴纳形式分成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一次性缴纳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本身;按年缴纳只能抵押地上附着资产。误读自己所属的制度,是银行在抵押物尽调环节拒绝贷款档案的最常见原因。本文介绍两个制度、登记手续和银行处置的实际情况。
1. 按土地租金缴纳形式的两个抵押制度
依2024年第31/2024/QH15号《土地法》第33条,一次性缴纳整个租期租金的租地组织,可以在获准在越南经营的信贷机构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其在土地上的自有资产——这是包括剩余期限土地权利在内的“完整”抵押物。依第34条,按年缴纳租金的租地组织只能在信贷机构抵押其在租赁土地上的自有资产——即厂房和地上建筑是抵押物,而按年租地的租赁权本身不是抵押对象。对于在工业区转租土地的企业,适用制度取决于关系的实质:从基础设施投资方以一次性缴纳形式转租的,在转租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处于与第33条组别对应的地位;按年缴纳转租的处于第34条组别;一些转租合同还有未经基础设施投资方同意不得抵押的限制条款——在向银行承诺抵押物之前,阅读转租合同是不可跳过的一步。
2. 资产条件和抵押登记手续
要抵押的附着资产必须满足基础条件:抵押人合法所有,且所有权已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资产所有权证书上记载(厂房未登记所有权是最常见的障碍——银行拒绝或要求先完成登记);资产未被查封、无争议;且剩余租期相对于贷款期限足够长,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手续包括:签署抵押合同(关于土地使用权/附着资产担保交易的文件属于按规定必须公证或认证的组别),并依第99/2022/ND-CP号关于担保登记的法令向土地登记机关登记担保措施——登记是银行的受偿优先权得以确立并对抗第三人的条件。银行还会评估:由独立估值确定的资产价值(按各银行政策的贷款价值比)、厂房的火灾保险状态(通常是以银行为受益人的放款条件)、以及需要处置时资产的实际变现能力。
3. 借款人违约时:银行如何处置租赁土地上的资产
与抵押长期自有土地的根本区别是:银行通过出售地上附着资产来处置抵押物——资产买方依2024年《土地法》第46条由国家继续出租土地至剩余期限(直租土地),或由工业区投资方接受继续转租(园区土地)。估值后果是:厂房的处置价值受剩余租期和租赁条件限制——还剩30年租期的土地上的厂房,与只剩7年的同等厂房,抵押价值完全不同。因此银行通常要求:贷款期限明显短于剩余租期;借款人承诺维持租地状态(不因违反土地财务义务而让租地合同终止——失去土地就是失去抵押物的基础);在大额交易中,还要求工业区投资方出具确认/同意函,承认银行处置资产时的权利。借款人还应知道:当租地因违规被国家收回时(例如不履行财务义务、超过《土地法》第81条的法定期限闲置土地),银行对附着资产的权利直接受影响——保持土地合规是维持抵押物义务的一部分。
4. 资本规划:对租赁土地上资产的正确预期
外资企业的三条规划原则。第一,若土地是按年缴费租赁,不要按厂房建造成本的高贷款价值比来建财务模型——银行认可的价值只是经变现折扣后的附着资产价值,通常远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第二,最初租地时对缴纳形式(一次性还是按年)的决定,直接影响多年后的融资能力——若资本战略依赖有担保的银行贷款,这是财务允许时选一次性缴纳的有力论据。第三,持续保持资产档案干净:厂房所有权已登记、保险有效、验收记录完整——这套档案决定贷款评估速度的程度不亚于财务报表,而且在资金需求已经紧迫时是“赶”不出来的。
常见问题
按年缴费的承租人抵押厂房,银行会要求追加其他担保吗?
通常会。因为按年租地上的厂房处置价值受剩余期限和能否找到继续租赁的买方所限,银行通常按信贷档案组合其他担保(母公司担保、机器设备抵押、项目现金流冻结)。程度取决于借款人的财务健康和厂房位置的质量。
厂房抵押期间能扩建、改造吗?
可以,前提是抵押合同和信贷合同允许——通常借款人必须就改变抵押物价值的重大变更通知银行并取得同意,新增建筑必须补充登记到担保资产和抵押物中。未经许可或未通知的改造违反信贷承诺,可能被要求提前还款。
一次性缴费的工业区转租能抵押给外国银行吗?
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附着资产的抵押在获准在越南经营的信贷机构办理。来自在越南没有存在的外国银行的贷款,属于企业外债制度(贷款必须按外债借还规定向国家银行登记),以越南资产担保对受担保方有其自身的限制——这是需要从一开始就单独设计法律结构的问题,不能默认按国内银行贷款适用。
未登记所有权的厂房能抵押吗?
实际上无效:地上附着资产的担保登记与资产所有权已在土地档案中记载挂钩;所有权登记未完成的厂房(未竣工、证书未更新)使银行无法确立安全的担保,通常要求先完成登记再放款。因此,完善厂房所有权文件是厂房验收完成后就应办妥的融资准备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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