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拍卖是“公开、价高者得”的土地获取关口——但对外国投资者,第一个问题不是价格,而是:我的情形是否属于强制拍卖范围,以及有偿划拨这种形式在本案中是否对外资组织开放?这两个问题决定整个土地资源战略。本文阐明2024年第31/2024/QH15号《土地法》第125条下有偿划拨的拍卖范围,以及外国投资者在这一机制中的真实位置。
1. 有偿划拨何时必须经过拍卖:第125条原则
2024年《土地法》第125条确立原则:国家对由国家创设的土地资源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进行有偿划拨(和一次性缴费租赁)——典型是已收回、已清理成“净地”的土地、由土地基金开发组织管理的土地、以及从低效使用者收回或自愿交回重新配置的土地。换言之,当土地资源是现成的公共资产且配置方式是有偿划拨时,拍卖是默认路线;不经拍卖直接划拨只是第124条列举的例外。投资者的两步核查是:(i) 确定目标土地资源的来源是否使其属于拍卖组(向省自然资源机关/土地基金开发组织询问);(ii) 若属于,一切“直接划拨”协商在程序上无效——企业必须等待获批的拍卖方案,并作为平等竞拍者参加。
2. 外国投资者的位置:有偿划拨对外资是狭窄地带
要先掌握的差别是:按2024年《土地法》的结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主要由国家出租土地;对外资组织的有偿划拨只在法定情形开放,典型是建设出售或出售加租赁住房的投资项目。因此,外资的“拍卖有偿划拨”实际集中在带划拨组成部分的住房/房地产项目组,外国投资者通过越南外资企业参加,并必须同时满足住房法和房地产经营法的条件。在该组之外,大多数外资项目(生产、服务、商业)以租赁获取土地——当净地资源被拿出来一次性租赁时,相应机制是租赁拍卖(机制平行但中标后权利不同)。不要混淆两条路线:住房项目划拨拍卖中标创设划拨级的土地使用权稳定性;租赁拍卖中标仍是带期限的租赁关系。
3. 参加条件和拍卖组织
《土地法》第125条第3款为参加项目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组织设定条件:属于国家供地、租地的对象范围;有按项目进度使用土地的财务能力(按项目类型的自有资本和筹资能力要求);按规定交保证金/承诺且无被取消资格的土地法违规。第102/2024/ND-CP号法令(第55条)具体化为:组织必须缴纳按起拍价计算的地块、土地总价值20%的预付款;公司集团必须推选一家成员公司竞拍;住房/房地产项目还必须满足住房和房地产经营法条件。拍卖由资产拍卖组织/土地基金开发组织按有权人民委员会批准的拍卖方案组织,遵循资产拍卖法程序(第01/2016/QH14号《资产拍卖法》,经第37/2024/QH15号法修正,2025年1月1日生效)和每场拍卖的规则。拍卖信息(地块、起拍价、加价幅度、时间)公开发布——外资企业应关注拍卖门户和省土地基金开发组织的公告,而不是等“内部消息”。
4. 中标之后和不拍卖的情形
中标只是义务的起点:中标人必须按拍卖规则/方案中的通知和进度缴纳土地使用费,签相应的划拨合同/文件,然后领取证书——迟缴或放弃会导致保证金没收和结果取消(在弃标专题中分析)。反方向上,《土地法》第124条列举不经拍卖、招标的供地、租地情形——包括按有权决定的特别优惠/战略项目、按职能给宗教组织/国家机关的土地、有自身机制的情形(按设立决定的高新技术区、经济区),以及已通过第127条协议合法持有土地使用权做符合规划项目的投资者。对外资而言,项目是否属于第124条,必须由有权机关在具体档案上书面确认——绝不能从同行业的另一个项目自行推断。
常见问题
外资制造企业必须拍卖才能被划拨土地建厂吗?
不走有偿划拨路线——因为外资组织的生产项目以租赁获取土地,不是有偿划拨。对工厂正确的问题是:目标土地资源是国家按第125条以拍卖方式一次性租赁,按第124条不拍卖租赁,还是在工业园区内转租?把划拨和租赁形式混淆,是外国项目团队读省拍卖公告时最常见的分类错误。
划拨拍卖的起拍价怎么算?
起拍价按2024年《土地法》第158条估价方法以地块、土地的具体地价为基础确定,并由有权层级在拍卖方案中批准(详细机制在起拍价专题中介绍)。组织预付款依第102/2024/ND-CP号法令第55条,等于按该起拍价总价值的20%。
外国个人能参加越南项目土地拍卖吗?
个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实施投资项目的,必须承诺成立满足第102/2024/ND-CP号法令第55条竞拍组织条件的经济组织,项目实施随后通过在越南成立的经济组织进行。对外国投资者,标准做法是从一开始就通过已成立的越南外资企业竞拍,避免中标后的主体转换层。
已按第127条与居民协议土地的项目还要拍卖吗?
不需要——那是它自己的土地获取渠道:投资者按《土地法》第127条通过土地使用权协议,为不属于国家收回范围且符合规划的项目使用土地,不经过国家拍卖,而是按规定办用途转换(如有)和登记。拍卖只适用于国家直接配置的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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