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n-out是架在价格分歧之上的一座桥:出售方相信企业将强劲增长,买方只相信过去的数据——于是一部分价格延后支付,与真实经营业绩挂钩。但这座商业之桥径直进入越南税法一个没有路标的地带:当价格尚未确定、款项尚未付清时,税款在何时申报?
本文分析越南earn-out出资转让交易的纳税义务:申报时点;税款按合同总价值计算还是按每期收款计算;经营业绩不达标导致最终价格下降时的税务处理;以及为earn-out交易申报需要准备的档案。
适用法律框架
越南税法没有名为earn-out的规定。适用的框架是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出资转让收入的规定——收入在出资所有权转移时按合同转让价格确定,不取决于付款时间表——以及第108/2025/QH15号《税收征管法》关于申报、补充申报和在出现错误或纳税义务基础数据变化时进行调整的规定。当出售方是外国组织时,越南的出资转让税款通过越南企业——买方或目标企业——按税法对外国组织收入的代扣/代缴机制申报和征收。
由于没有专门的指导,越南的earn-out交易必须从原则推断处理:收入产生于转移时点;计税价值是该时点的交易价值;此后发生的价格变动作为已申报交易的调整处理——条件是档案能证明调整机制是真实的、从一开始就约定的,并按合同中记载的客观条件展开。earn-out结构的全部风险都在最后一句上,本文聚焦于如何管理它。
实际问题详解
按earn-out机制延期付款出售出资,税款在何时申报?
在转移时点申报,而不是在款项收齐时。资本转让所得税的申报义务在转让于法律上完成时产生——即出资/股份所有权被转移并登记之时(成员/股东名册登记、相应的登记变更)——因为那是企业所得税法确定转让收入的时点。将价格拆成多期、最后一期取决于未来经营业绩,并不推迟交易的申报时点。三个实际后果。其一,在初次申报时,计税价值是该时点合同项下的交易价值——即固定价格部分加上按合同公式在转移时各方承诺或可确定的水平确定的earn-out部分;由于earn-out的最终数字未知,合同必须设计一个有依据的初始申报价值(例如按合同中记载的基础情景业绩),和一个透明的调整机制。其二,每次earn-out结果被确定时(通常按财务年度),确定后的实际价值与已申报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08/2025号《税收征管法》以补充申报/调整的方式为交易的纳税期处理——增加的补缴,并按规定计收滞纳金(如有);减少的通过退税/抵扣档案处理已缴税款。其三,由于这一机制没有专门指导,大额earn-out交易应在交割之前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意见(关于申报时点和方式的问询——答复公文),并将答复作为交易税务档案的一部分保存——这是降低在以后稽查时被适用不同理解风险的措施。
税款按合同总价值计算,还是按每期收款计算?
按转移时点的交易总价值计算——所得税不随实际收款的现金流走。原因在于出资转让收入的本质:在所有权转移的那一刻,出售方已经完成转让,并持有合同项下全部对价的权利(包括条件成就时收取earn-out款项的权利);收入在该时点按全部可确定的对价确认,而不是按收款期数切片。这给earn-out结构中的出售方带来真实的现金不利:税款可能要在尚未收到且取决于未来业绩的价格部分上缴纳——若此后业绩不达标,多缴的税款通过调整机制处理(补充申报调减、退税或抵扣其他期间的义务,依第108/2025号《税收征管法》),而不是自动消失。管理这一不利的三个合同技巧。技巧一——将纳税时间表与合同中的调整时间表挂钩:各方明确约定earn-out部分税款的时间风险由谁承担,以及退税到账时的分享机制。技巧二——将earn-out设计为一个独立的有条件义务,附明确的年度确定节点,使每年的补充申报都有干净的单证。技巧三——买方在税务机关通过交易前问询答复所接受的范围内,按earn-out确定节点代扣代缴;没有此类文件时,安全的默认仍是在转移时按总价值申报。最要避免的一点是:没有文件依据就自行按收款期数申报——在稽查时,这种申报方式会被视为对后期数税款的迟缴,产生滞纳金和不实申报罚款。
经营业绩不达标导致价格下降,税款如何处理?
earn-out条件不成就导致的价格下降,改变了交易的真实价值,纳税义务必须相应调整——通过程序,而不是口头约定。正确的处理顺序有四步。第一步,用客观单证确定earn-out结果:目标企业计量期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双方按合同确切公式作出的earn-out结果确认记录,以及记录最终转让价格的价格调整文件(合同附件)。第二步,依第108/2025/QH15号《税收征管法》为交易的纳税申报作补充申报/调整:纳税人相应于价格下降自行调减已缴税款,并附第一步的证明档案。第三步,处理多缴的税款:按退税程序退还或抵扣其他纳税义务/期间——当税款是为外国一方代缴时,各方必须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退税归谁、由谁具名办理手续。第四步,预留稽查:税务机关有权复核向下调整——而这正是从一开始的合同设计发挥价值之处:earn-out条件必须是客观的财务指标(按经审计报表的收入、EBITDA),公式必须从签署时就固定,计量结果必须由独立审计确认;一个由双方用无法核查的内部数字自行打分的earn-out机制,在申请调减税款时极难辩护,最坏情形下会被视为交易后降价以套取退税的安排。相反的情形——业绩超预期导致价格上升——对称处理:向上补充申报并为交易的期间补缴税款差额,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时计收滞纳金。
为earn-out交易申报税款需要哪些档案?
标准档案有五层,从签署合同时就准备,而不是等税务人员来问时。一层——合同与附件:转让合同明确记载价格结构(固定部分、earn-out公式、计量指标、计量期间、earn-out的上限/下限)、每个确定期后的价格调整附件,以及转让完成文件(移交记录、成员/股东名册摘录、登记变更)。二层——结果计量文件:earn-out计量期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按合同公式计算结果的文件、双方的结果确认记录。三层——每期付款单证:通过投资资本账户的汇款指令、银行对账单、每期的代扣/代缴税务单证(若该机制经税务机关确认)。四层——申报档案:转移时的出资转让纳税申报表、各earn-out确定期的补充/调整申报表、缴税单证,以及如有的退税/抵扣档案。五层——与税务机关的问询往来文件(如已取得):交易前的问询公文和答复文件——这是整个档案在稽查时保护价值最高的文件。除此档案外,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earn-out机制还要多受一层审视:税务机关会检验公式的独立性(关联方可能设计容易不达标的指标以压低价格和税款);转让定价档案需要将该机制解释为独立方也会签署的安排。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建议:earn-out是商业上有效的价格结构,但在越南税务上操作复杂——按此结构的大额交易需要从起草合同阶段就引入税务专业咨询,而不是在交割之后。
行动清单
- 在转移时点按交易总价值申报税款——没有税务机关文件时,绝不自行按收款期数申报
- 合同必须记载客观的earn-out公式(按经审计报表的指标)、计量期间、上限/下限和价格调整附件机制
- 每期earn-out确定的价格:按第108/2025号《税收征管法》以补充申报处理——上升补缴,下降作退税/抵扣档案
- 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退税(如有)归谁、由谁具名办理、调整的滞纳金由谁承担
- 大额交易:在交割之前取得税务机关关于时点和申报方式的书面问询答复,并归档保存
- 五层档案必须从签署日起完整:合同/附件、经审计的计量文件、付款单证、申报档案、问询往来
- 关联交易:在转让定价档案中将earn-out机制解释为真正的独立交易安排
常见问题
earn-out部分还不确定能否收到,为何已经要为它纳税?
因为所得税法在转移时点按合同项下的交易价值确定出资转让收入,而不是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在所有权转移的那一刻,出售方已经持有包括有条件earn-out在内的全部对价的合同权利;纳税义务因此与该时点可确定的总价值挂钩。若earn-out条件后来不成就、最终价格更低,多缴的税款按第108/2025号《税收征管法》通过补充申报和退税/抵扣处理——那是调整机制,不改变初次申报的原则。
双方约定了earn-out最高价,但实际只达到一半,税务机关会接受调减吗?
若价格下降是自始约定公式的机械结果,则有被接受的依据:计量指标是客观数字(目标企业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结果确定记录和价格调整附件完整,且向下的补充申报按第108/2025号《税收征管法》程序办理。被驳回的风险集中在以下交易:earn-out指标由双方以无法核查的数字自行确认、公式中途被修改,或买卖双方是关联方却没有转让定价档案解释该机制——在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有理由怀疑人为压价以套取退税。
买方可以按每期earn-out付款代扣税款吗?
为外国一方代扣/代缴出资转让税款的机制,按交易的已确定纳税义务履行;将缴纳分散到各付款期,只有在主管税务机关就具体结构的申报方式有书面确认时才安全,或当缴纳时间表被设计为与每个earn-out确定期后的补充申报相吻合时。若在初次申报义务仍按总价值的情况下,自行按现金流分散代扣,差额会被视为迟缴并计收滞纳金。因此,代扣的节奏必须在合同中与申报的节奏一起设计,而不是按现金流独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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