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决定终止在越项目时,需要处理的事项之一是已为未使用年限预缴的土地租金。程序分两步:终止投资项目(依投资法),然后申请退还土地租金(依土地法和税收征管法)。
第一步:终止投资项目
根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第61/2020号法律),投资者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投资项目(第48条第1款)。程序依第31/2021/ND-CP号议定第57条: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投资者将终止决定送交投资登记机关,并附投资登记证(如有)。终止后,投资者依法自行清算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资产依土地法处理。
第二步:退还已预缴的土地租金
一次性付租的土地,对应剩余租期的租金构成多缴——投资者向税务机关提交退还申请,并附租地决定、缴款凭证和项目终止决定。退还依第108/2025号《税收征管法》办理。按年付租的土地不产生租金退还(未预缴剩余年限);剩余义务是与出租方清算租赁合同并交还土地。
实务提示
不要混淆两件事:项目终止(向投资登记机关)与土地义务清算(向税务机关、自然资源机关)是相互独立的程序——并行办理以节省时间。保留历年租金缴款凭证——这是计算退还金额的唯一依据。如果土地系向工业区基础设施开发商转租(非直接向国家承租),退还依转租合同约定,不适用国库退还机制。
常见问题
1. 自行终止项目需要国家机关”批准”吗?
不需要批准。投资者自行决定终止(143/2025号《投资法》第48条第1款),只需在15日内通知投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仅在强制情形(第48条第2款)下作出终止决定。
2. 向哪里申请退还土地租金?
向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退还申请,并附租地决定、缴款凭证和项目终止决定。退还依108/2025号《税收征管法》办理。
3. 按年付租的土地有退还吗?
不产生租金退还,因为未预缴剩余年限。但须清算土地租赁合同、交还场地,并结清截至终止日的各项财政义务。
4. 工业区内转租的土地怎么办?
与工业区基础设施开发商按转租合同结算退还——属于民事关系,不适用国库退还程序。签署终止文件前仔细审查清算条款。
投资者要点
- 项目终止与租金退还是相互独立的程序——并行办理。
- 自行终止:15日内通知投资登记机关(第31/2021号议定第57条)。
- 只有一次性预缴才会产生剩余租期的租金退还。
- 工业区转租:退还依与开发商的合同,不适用国库机制。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内容仅供法律参考,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律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