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外资企业在缴纳年度土地租金之外,又收到缴纳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通知时感到意外。这不是重复征收——而是两项相互独立的财政义务,法律依据不同。
谁缴纳?48/2010/QH12号法律
第48/2010/QH12号《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现行有效)第4条规定:拥有应税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家庭、个人为纳税人。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外资企业租赁的工业区用地、生产经营场地——属于应税范围。直白地说:租赁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资企业必须缴纳此税,不论是向国家承租还是向基础设施开发商转租。
税率与期限
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的税率为计税价格的0.03%(计税价格为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每平方米地价)。该税按年缴纳,最迟为每年10月31日(依第126/2020/ND-CP号议定关于土地类国库收入缴期限的规定)。纳税人就整个使用期间一次性申报,每年按税务机关通知缴纳。
与土地租金的区别
容易混淆的一点:土地租金(依第103/2024/ND-CP号议定,按租金单价计算)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本质接近”租金”。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是对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目的的纳税义务。两者独立、并行缴纳,不得相互抵减。应分别记账——绝不能以”已缴土地租金”为由拒绝缴税,那属于税务行政违法。
常见问题
1. 已向国家缴纳土地租金,还要缴非农业用地使用税吗?
要。土地租金(第103/2024号议定)与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第48/2010号法律)是两项独立义务——缴租不免除纳税义务。租赁生产经营用地的外资企业两者都须缴纳。
2. 生产经营用地的税率是多少?
计税价格的0.03%(计税价格为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每平方米地价)——适用于组织的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
3. 年度缴纳期限是何时?
每年最迟10月31日,按税务机关通知缴纳。从第二年起每年缴纳一次。
4. 在工业区内向开发商转租,谁缴税?
实际使用土地的企业(转承租方)为纳税人,因其为事实上的土地使用人。查看转租合同有无税负承担条款以避免内部纠纷——但对税务机关而言,使用人纳税。
投资者要点
- 租赁生产经营用地的外资企业须缴纳非农业用地使用税(48/2010号法律)——不论出租方是谁。
- 生产经营用地税率0.03%;按年缴纳,10月31日为限。
- 土地租金与用地税是两项独立义务,不得相互抵减。
- 绝不能以已缴租金为由拒绝缴税——属于税务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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