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外籍专家集团内部调动的个税

1. 问题:集团内部调动与本地招聘有何不同?

被集团调派至越南子公司的专家通常保留与母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可由母公司全部或部分支付,并适用税收平衡(tax equalization)政策。这种资金安排让许多企业困惑:在境外支付、但工作在越南完成的工资是否要在越南缴纳个税?应由谁扣缴?

2. 法律依据

  • 第109/2025/QH15号个人所得税法(2026年7月1日生效;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条款自2026纳税年度适用)——来源于越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在哪里支付均在越南征税;居民适用累进税率,非居民按越南来源所得的20%征税。
  • 第253/2026/ND-CP号议定书——规定源泉扣缴;支付方代个人承担的税款须还原计入应税所得(gross-up)。
  • 越南与专家居住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受雇所得条款决定短期派驻时的征税权归属。

3. 来源地原则:工作在哪里,税在哪里

越南个税遵循工作实际履行地,而非资金汇付地。专家在越南工厂工作但工资汇入境外账户,其所得仍属于越南来源,必须在越南申报。双地发薪(split payroll)本身并不减少纳税义务——在越南工作的部分必须在越南全额申报。

4. 母公司支付工资时由谁扣缴?

若越南子公司承担专家工资成本(直接承担或通过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转嫁),子公司即为与所得相关的组织,应按本企业员工方式扣缴申报。若母公司全额支付且子公司不承担成本,则专家自行向越南税务机关按期申报缴纳。企业应在调动函和成本承担协议中自始明确该机制——这是税务检查时最先核查的事项。

5. 协定与183天门槛

根据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若专家在相关12个月内在越南停留不超过183天,工资由非越南居民雇主支付,且成本不由越南常设机构/子公司承担,则该所得仅在居住国征税。”成本不在越南承担”是关键条件:多数长期调派都会将成本转嫁子公司,越南因此保留征税权,协定转而通过居住国汇算时的境外税收抵免发挥作用。

6. 社会保险上的一项区别

企业内部调动的外籍员工按适用范围规定不属于越南强制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这是与子公司直接聘用专家的一项实际区别。企业应备妥调动档案,以便社保或税务机关交叉核查时证明该身份。

7. 常见问题

1. 工资由母公司100%汇入境外账户,专家仍须在越南申报吗?
需要,只要工作在越南履行——所得来源地为越南,与支付地无关。若子公司承担成本,由子公司申报;否则由个人自行申报。

2. 集团的税收平衡政策对越南税负有何影响?
预扣的假设税(hypothetical tax)是集团与专家之间的内部安排,不改变越南的实际纳税义务。若公司为专家承担越南税款,该承担金额须还原计入应税所得。

3. 调动4个月、母公司支付且不向越南转嫁成本,能否依协定免税?
有可能,前提是专家居住国与越南签有协定且受雇所得条款三项条件全部满足(停留不超过183天;支付方非越南居民;成本不由越南一方承担)。须准备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协定待遇备案资料。

4. 被调动的专家需要越南个人税号吗?
需要。一旦产生越南应税所得,专家须有税号用于扣缴和汇算——通过子公司按第90/2026/TT-BTC号通知的表格登记,或在自行申报时自行登记。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