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改良资产归谁?

外资企业承租土地后,常在改良和加建上投入巨大:平整场地、辅助厂房、污水处理系统、内部道路。租约终止——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一个尖锐问题出现了:这些资产归谁,承租方能否拆除带走或要求补偿费用?

首要原则:合同说了算

法律尊重双方约定。关于改良资产最好的条款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写好,包括:(一)承租方可在何种范围内改良、加建(须经出租方批准);(二)终止时如何处理——承租方拆除带走、留给出资方(有/无补偿),或按剩余价值转让;(三)剩余价值的确定方法(折旧或独立评估)。没有这一条款,争议几乎不可避免。

没有约定时法律如何适用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第104条(2017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附着物的所有权:投资人合法建造的附着物归投资人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租约终止时承租方须返还租赁物,保持接收时的状况,自然损耗除外(第482条)。两者结合:承租方可以拆除带走属于自己的改良部分,前提是不损坏租赁财产;对不可分离的部分(地基、地下管网),承租方只能协商由出租方支付剩余价值——协商不成,血本无归的风险真实存在。

给外资承租方的实务教训

投入改良前:就每个项目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完整保存发票和费用凭证。合同中:针对每种终止情形写明改良资产的处理机制(期满、任一方提前终止)。终止时:交接前清点并评估改良资产;若出租方无偿占有而合同又无约定,承租方可依据第104条的所有权原则起诉要求支付剩余价值。

常见问题

1. 租赁土地上的改良、加建在合同终止时归谁?
首先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承租方合法投资建造的改良资产归承租方所有(2015年《民法典》第104条),但实际处理取决于能否与租赁物分离。

2. 承租方可以拆除改良部分带走吗?
可以,前提是改良部分属于承租方且拆除不损坏租赁的土地和财产。对不可分离的部分(地基、地下工程),应协商由出租方支付剩余价值。

3. 终止时改良费用能获补偿吗?
只有在合同约定了补偿或剩余价值结算,或与出租方协商成功时才可以。出租方无偿占有而合同无依据的,承租方可依第104条起诉要求支付剩余价值。

4. 应写入哪些条款来保护改良投入?
允许改良的范围、每种终止情形下的处理机制(拆除/留用补偿/按剩余价值转让),以及剩余价值的确定方法(折旧或独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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