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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纠纷诉诸法院还是仲裁:条款选择

起草土地、厂房租赁合同时,争议解决条款常被轻视——争议爆发才发现:选错管辖机构可能导致不予受理,一切重来。对外资投资者而言,”法院还是仲裁”应在签约之初就根据各类争议的性质作出决定。

仲裁可以审理哪些争议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54/2010/QH12)(2011年1月1日生效),仲裁对至少一方从事商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有管辖权(第5条),前提是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第16条)——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协议。租赁合同义务争议——租金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合同终止——有仲裁条款的,均可提交仲裁。

重要限制:土地使用权争议

仲裁不能审理土地使用权争议——即”地块使用权归谁”的问题。根据2024年《土地法》(68/2024/QH15),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解决。因此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仅涵盖合同争议(义务、违约、赔偿);若争议升级为土地使用权争议,仍须诉诸法院。起草时应明确区分这两个层面,避免仲裁协议被部分认定无效。

两种选择的比较

仲裁(如适用2026年7月1日生效的VIAC 2026仲裁规则的越南国际仲裁中心,或涉外争议的SIAC、ICC等国际机构):裁决终局、保密、语言和准据法灵活——适合标的额大、需维护商业关系的争议。法院:费用更低,有上诉审级,且是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唯一选择。外资土地租赁的常见做法是:合同争议→仲裁;土地使用权争议→法院;并在条款中写明仲裁机构、仲裁员人数、语言和仲裁地。

常见问题

1. 土地租赁争议选法院还是仲裁?
看争议性质:合同义务争议(租金、违约金、赔偿、终止)有约定的可仲裁;土地使用权争议必须诉诸法院。

2. 土地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写什么?
提交仲裁的合意、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员人数、仲裁地和语言、准据法。缺少这些要素,条款可能无法执行。

3. 涉外资争议选国内还是国际仲裁?
国内仲裁(VIAC)在费用和在越南执行方面便利;国际仲裁适合希望仲裁地和准据法中立的当事人,尤其适用于标的额大、跨国争议。

4. 仲裁费用与法院相比如何?
仲裁通常更贵(仲裁员费、机构管理费),但更快且一裁终局;法院费用较低,但可能经历多审级。选择时权衡争议标的和保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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