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税是外资企业在稽查中最担心的结果:税务机关一旦不认可自行申报的数字,全部税负将按机关自身的依据重新确定,并伴随补税、每日0.03%的滞纳利息和申报错误罚款。本文说明法律允许核定的情形、保住自行申报权所需的资料深度,以及核定决定作出后的申诉路径。
税务机关何时有权核定征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承继第38/2019号《税收征管法》的核定机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或其构成要素:未申报或申报不完整;经要求无法提供会计账簿、发票和凭证;违反发票、凭证制度致使计税依据丧失;或错误确定计税要素。对于关联交易,企业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或无法提供转让定价文档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自身的可比数据重新核定应税收入。
从本质上说,核定颠倒了举证责任:不再由税务机关证明申报错在哪里,而由企业用资料证明自己的数字正确。因此核定调整的幅度往往很大——按行业核定收入、采用可比企业利润率,或整体剔除无凭证费用——核定后的总税负通常显著高于正常汇算结果。
外资企业避免被核定须备的资料
决定性的有三组资料:按第255/2026/ND-CP号议定的三层转让定价文档(本地文档、主体文档信息和按时提交的关联交易申报表);税收优惠资格证明(优惠确认文件、优惠条件及逐年维持条件的证据);以及账簿、电子发票、无现金支付凭证在账务与申报之间相互对账的体系。如今稽查近乎实时地比对全国电子发票数据,发票收入与申报收入之间的差额是最常见的选案触发点。
程序上,核定决定作出后,企业可依《申诉法》在90天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提出一次申诉,并依《行政诉讼法》在1年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诉期间决定仍可执行,除非被裁定暂缓执行,因此申诉材料应尽早提交并附暂缓执行申请和核心证据,而不是拖到期限前仓促准备。
结论:以定期健康检查预防
避免核定最廉价的方法是在税务机关到来之前自查:一次有效的税务健康检查应检验转让定价文档的完整性、优惠条件的维持情况、电子发票与申报表的对账、无凭证费用和异常关联交易。问题发现得越早,越能通过补充申报以低得多的风险修复,而不是等到问题写进稽查笔录。我们建议外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股权转让、合并或大额退税申请等重大事件之前必须进行。
常见问题
1. 哪些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税?
典型情形包括:未申报或申报不完整;稽查要求时无法提供会计账簿、发票和凭证;账目不反映真实交易;买卖货物无合法发票;以及关联交易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或缺少规定的转让定价文档。核定时,税务机关依据自身管理数据、同行企业信息和实地检查结果,因此企业资料薄弱时,核定结果通常比自行申报更不利。
2. 转让定价和优惠资料需要准备到什么程度?
转让定价文档必须三层齐备——随汇算提交的关联交易信息表、描述交易和定价方法的本地文档、集团主体文档信息——依据为第255/2026/ND-CP号议定,且各层数字一致。优惠资料需要优惠资格确认、逐年维持条件的证据(领域、地区、用工、收入)以及免税和减半剩余期限的跟踪表。两组资料都必须能在稽查期限内随时出示,因为对本应事先备妥的文档申请延期补充,通常不会被接受。
3. 对核定决定申诉的流程如何?
一次申诉应在收到决定后90天内向作出核定决定的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程序依照《申诉法》。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依《行政诉讼法》在1年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须注意,申诉和诉讼期间决定仍可执行、滞纳利息继续计算,除非主管机关裁定暂缓执行,因此应把申诉与全额缴纳无争议部分税款结合起来。
4. 自愿税务健康检查应包括哪些内容?
自愿检查应覆盖:将电子发票、账簿和申报表的收入三方对账;审查全部关联交易及定价文档的时效性;检验正在享受的每项优惠的条件维持情况;清点缺少发票或支付凭证的费用;复核对外支付的承包商税代扣;以及核对会计与税务之间的暂时性差异。检查结果应逐项量化风险敞口,以便管理层决定是立即补充申报还是先巩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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