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海关完税价格被否、按高20%参考价征税:证明成交价格

海关怀疑申报价格,参询未果,计税价格被重定为比合同价高20%——进口企业不仅要为这批货补税,还会被标记风险影响后续货件。本文阐明成交价格的法律框架、价格数据库中参考价的真实位置,以及如何通过参询和申诉证明真实价格。

成交价格原则与参考价的位置

根据《海关法》第54/2014/QH13号(历次修订后的合并文本)和修订第38/2015/TT-BTC号通告的第39/2015/TT-BTC号估价通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按六种方法以强制顺序确定,第一种也是优先方法是成交价格:为出口至越南而销售的货物实际已付或应付的价格,加上法定调整。若成交价格不符合适用条件,或海关在参询后有根据怀疑其准确性而申报人无法证明,才依次转入后续替代方法。

企业必须牢牢把握的法律点是:海关价格数据库中的价格是用于发现疑点的筛查和比对工具,而不是直接替代成交价格的依据。未经疑问—参询—按正确方法顺序确定价格的程序,就适用高出20%的参考价,是程序上的弱点,可成为申诉理由。反之,若海关已通知疑点、依法组织参询,而企业无法出示证明价格的单证,按替代方法作出的估价决定将很难推翻。

通过参询与申诉证明真实价格

在价格参询中,有分量的单证包括:买卖合同和价格附件;商业发票;金额和时间与合同相符的银行付款凭证;买卖双方关系未影响价格的证明(若双方关联,则证明价格仍是市场价格——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价格、同类货物市场价格);以及解释价格偏低的交货条件、折扣和数量文件。陈述应按结构组织:我方价格满足成交价格方法的全部条件,且导致价格低于参考价的每个因素都有可核查的商业理由。

参询后若海关仍把价格定得更高,估价决定和核定的税额必须以书面作出;企业先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海关机关依《申诉法》申诉,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诉期间,货物通常已按先放行后定价机制放行——企业必须跟踪补缴差额或已承诺担保的义务,避免争议未决时被强制执行。

结论与后续货件的预防

经历一次价格重定后,企业应将其视为标准化估价档案的信号:为每种常进口产品备一套标准价格档案——框架合同、价目表、历史付款记录、市场比价材料——在被抽中检查时能立即提交。从关联方进口的企业还需要一层关于价格的转让定价文档,证明转让价格不受关系支配。备好这一层,后续货件通过参询的速度会快得多,被适用参考价的概率也会明显下降。

常见问题

1. 哪些单证能证明真实价格?

最有说服力的是交易自身的单证:价格条款清晰的买卖合同;商业发票;金额和受益人与合同相符的银行付款凭证;以及与货件相符的提单和交货单证。辅助材料包括:价格谈判往来函件;供应商对众多客户适用的价目表;此前已被接受价格的同类货件合同和付款记录;若卖方是关联方,则是证明价格未受关系影响的文件——例如以同等条件向独立方销售的价格。

2. 价格参询如何进行?

价格参询在海关对申报价格有疑问时进行:机关以书面通知疑点,并邀请申报人在通知期限内解释和出示单证。参询中双方各自陈述依据;若企业证明成交价格真实且符合成交价格方法的适用条件,申报价格将被接受。若无法证明,海关将按下一种方法作出估价决定并重算应缴税额。应把参询当作正式工作会议:带齐全套原件,并由有权回答交易问题的人出席。

3. 对估价决定向哪里申诉?

对计税价格决定,可依《申诉法》在收到决定后90天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机关或上级海关局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诉档案应集中于两面:程序——海关是否遵守了疑问、参询和估价方法顺序;证据——参询中未被充分考虑的、证明真实价格的交易单证组合。

4. 后续货件如何预防?

最有效的三项预防是:为重复进口的产品标准化价格档案,包括合同、价目表、付款记录和市场材料,按季更新;各批货件申报价格保持一致,当有因素使价格异常偏低(真实促销、大批量采购、尾货)时,在报关单或随附说明中预先解释,而不是等着被问;以及从关联方进口时,像对税务机关一样维护转让价格文档。做到这三点的企业,能把价格参询变成例行信息核对而不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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