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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与集体谈判:越南与荷兰有何不同

与工厂工人座谈——劳动关系示意

荷兰企业进入越南,常对2%的工会经费义务感到意外——即使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要缴纳;反过来,越南企业进入荷兰,又对有权否决多项人事决定的劳资委员会感到陌生。两国的劳动关系体系从根子上就不同。

工会组织:一元统合与多元自愿

越南实行一元统合的工会体制,依据2024年《工会法》(2025年7月1日生效,取代2012年法律):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是唯一的工会组织。劳动者不强制入会,但企业必须按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缴纳2%的工会经费——即使尚未建立基层工会。这是令外国投资者最意外的一点。

荷兰实行多元自愿模式:FNV、CNV等工会联合会相互竞争,劳动者自由选择是否加入。没有2%工会经费义务。取而代之的是,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按《劳资委员会法》(WOR)设立劳资委员会(ondernemingsraad)——该代表机构对多项人事政策拥有咨询权乃至共同决定权。

集体谈判与集体协议

在越南,2019年《劳动法》(第五章第68至73条)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代表组织之间的集体谈判,成果为集体劳动协议,可分为企业级和行业级。对劳动者更有利的约定优先适用。

在荷兰,集体劳动协议(cao)受1927年《集体协议法》调整。其特色是AVV(普遍约束力宣告)机制:大臣可宣布某行业协议对全行业所有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包括未参与签署的企业。外国直接投资企业进入荷兰,第一天起就须核查本行业是否存在被AVV的协议——最低劳动条件可能远高于法定标准。

罢工:条件与界限

越南对罢工有严格规定(2019年《劳动法》第十四章第198至216条)。罢工仅在由劳动者代表组织组织、经谈判调解不成,并履行法定程序(表决、通知)后才合法。自发停工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可能受到纪律处分。

荷兰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将罢工视为基本权利,成文法干预极少,没有类似越南的表决、通知硬性程序。法院仅在罢工违反比例原则或造成不成比例损害时才介入。实践中,“圩田模式”谈判文化使荷兰罢工相对少见。

对FDI企业的实务启示

  • 进入越南:从一开始就把2%工会经费计入用工成本;主动配合建立基层工会而非回避——基层工会是谈判伙伴,不是对手。
  • 进入荷兰:招聘第一人之前就核查行业cao/AVV覆盖情况;达到50人时,准备设立劳资委员会,并尽早让其参与人事决策流程。
  • 共同点:两国的集体协议都可能设定高于法律的标准——“符合法律”不等于万事大吉。

常见问题

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的企业也要缴纳2%工会经费吗?

要。根据2024年《工会法》,企业须按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缴纳2%的工会经费,即使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行业协议被宣告AVV对在荷兰的FDI企业有何影响?

一旦被宣告普遍约束力,协议中的所有劳动条件对全行业企业强制适用,包括未参与签署的企业。FDI企业必须达到该标准,而不能只满足法定最低要求。

越南工人的自发停工合法吗?

不合法。罢工仅在由劳动者代表组织发起,并履行谈判、调解不成、表决、通知等程序后才合法(《劳动法》2019年第十四章)。自发停工不受法律保护。

荷兰公司达到多少员工必须设立劳资委员会?

50人以上必须按《劳资委员会法》设立ondernemingsraad(劳资委员会),对多项人事事项拥有咨询权和共同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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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T Law Firm为荷兰在越企业及反向投资提供劳动关系法律服务:基层工会设立、集体协议谈判、争议与罢工的依法处置。欢迎联系我们,构建和谐、可持续的劳动关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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