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旧的FCT手册2026年3月到期了
越南没有独立的“外国承包商税”税种。这个叫法统指外国组织或个人在越南经营或取得来源于越南的所得、而在越无常设机构时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义务。十年来大家都用103/2014号通知。那个时代在2026年3月12日结束了——按旧核定比率定价的合同,现在要按新框架重新计价。
法律依据——2026年起的新框架
- 《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第320/2025/ND-CP号议定和第20/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3月12日生效,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外国承包商税的企业所得税一侧。
- 第20/2026号通知废止了103/2014号通知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第1、2、7、10、13条——第13条第1款第6.11点除外——及第16条)。旧的混合方法不再适用于新合同。2026年3月12日之前签订的合同,继续按签订时有效的规定执行至合同结束——重新归类前先核对签订日期。
- 增值税一侧:《增值税法》48/2024/QH15、第181/2025/ND-CP号议定和第69/2025/TT-BTC号通知。
- 协定优惠:越南有81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收协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部分——但前提是协定存在且外国承包商符合条件(税收居民证明、受益所有人)。核实协定,不要想当然。
越南付款方的实际操作
向西方承包商付款的越方通常代扣、代申报、代缴纳,再按合同约定税负归属(总额条款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逐笔分析每笔付款:供应的是货物、服务还是两者?服务实际在哪里提供?税收协定是否封顶企业所得税部分?新框架在多数常见情形下保留了旧核定比率制的经济逻辑,但更换了法律依据、表格和申报机制——在2026年的申报表上引用103号通知就是错的,容易被调整。向德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或加拿大供应商支付服务费,标准模式仍是:服务部分的增值税加所得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协定优惠靠完备文件申请,而非理所当然。
下次付款前的行动清单
(1)盘点所有外国供应商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3月12日前后决定适用框架)、付款类型、协定可用性;(2)确认税负归属——沉默的合同实践中通常由越方承担;(3)尽早准备协定优惠档案(税收居民证明要几周);(4)按2026框架更新申报模板和法律引用;(5)新合同按新规明确谈判税负条款,而不是复制旧的总额条款。
常见问题
2024年与德国供应商的合同延到2027年,适用哪套规则?
签订时有效的规则——即103号通知框架——延续至该合同结束。不要中途切换到2026框架。
向完全远程工作的英国顾问付费会触发FCT吗?
很可能,只要所得来源于越南且无协定减免——在越有无实体不是判断标准,所得来源和供应性质才是。下相反结论前先分析服务提供地和协定地位。
外国承包商能自行申报缴纳而不代扣吗?
旧混合方法允许登记直接申报;新框架下机制已变——按第20/2026号通知及税收征管程序核实现行指引,不要默认旧选项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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