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资企业向母公司反向提供服务——技术支持、软件开发、市场分析、供应链管理——是常见的运营模式,但这类收入的增值税税率并非当然为0%。依《增值税法》(48/2024/QH15号)第9条,0%与10%的分界只在一个问题上:服务成果是在越南境外消费,还是服务于子公司在越南境内的自身经营?
法律依据
- 《增值税法》(48/2024/QH15号)第9条第1款:出口服务适用0%税率——直接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并在越南境外消费的服务。
- 《增值税法》(48/2024/QH15号)第9条第3款:10%税率适用于其余货物、服务——包括越南企业提供但消费地在越南的服务,即使付款方是外国母公司。
- 第181/2025/ND-CP号议定(《增值税法》48/2024实施细则):0%的条件包括服务供应合同、银行支付凭证,以及向境外方提供但在越南境内消费、被排除在0%之外的服务清单。
- 第255/2026/ND-CP号议定(关联交易企业税收管理,替代第132/2020/ND-CP号议定,自2026年企业所得税期适用):集团内服务费须通过实际受益分析,并履行关联交易档案义务。
- 第123/2020/ND-CP号议定(发票与凭证,经第70/2025/ND-CP号议定修订):电子增值税发票同样适用于向境外组织提供的服务,购方信息为无越南税号的境外组织。
决定性问题:服务在哪里消费?
税务稽查实践将集团内服务分为两条清晰的流。第一条流享受0%:产出离开越南、仅服务于境外活动的服务——为集团全球平台编写软件模块、分析境外客户数据、为非越南市场设计产品、为境外最终用户提供技术支持。第二条流按10%征收:母公司付费但产出服务于越南子公司自身的服务——管理越南工厂、培训越南销售团队、为子公司自身的越南交易提供法律税务咨询、支持与越南国家机关谈判。这一组因受益地在越南而被视为在越南消费;给这一组开0%发票,是对有集团内服务收入的外资企业稽查中最常被追缴的错误。
难点是混合服务:一份区域支持合同同时服务母公司与越南运营。安全的处理是按服务产出拆分合同或附件,对境外消费部分适用0%、对境内消费部分适用10%,并在档案中记录分摊依据。将全部混合收入无分摊依据地并入0%,是稽查时无法辩护的立场。
向母公司开票:常出错的技术点
外资企业仍须为向母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具电子增值税发票,按上述归类记载税率,购方信息为境外组织——名称、境外地址及(如有)外国税号。开票时点为服务供应完成之时或预先收款之时,以发票规则下先到者为准。以外币开具的发票须按规定汇率折算为越南盾申报,0%收入也必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完整申报,而非因“不产生税款”留空——漏报0%收入,会使进项退税档案从筛选环节起就受到怀疑。
证明境外消费的档案:四层结构
对适用0%的收入,证明档案包括:框架服务合同及附件、每期体现具体产出的订单;成果交付凭证,如交付报告、母公司的验收邮件、工作系统记录;与每期收入对应的银行支付凭证;以及说明服务性质的文书,指明产出在哪里、为哪项境外活动使用。第四层最常被忽略,却是说明会上的决定层——合同与银行凭证只能证明交易存在,证明不了消费地点。
转让定价风险与税率风险并行
与母公司的服务收入同时是关联交易。服务费须通过受益测试:母公司是否真正从服务中获得经济利益、服务是否与母公司须自行承担的股东活动重复、收费水平是否经基准分析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被认定为股东活动的服务,其相应成本在接收方被全额剔除,而在越南企业一侧,已申报收入的消费性质也会被重新审查。因此,依第255/2026/ND-CP号议定编制的关联交易档案,应与增值税税率证明档案同步建立、共用同一套服务描述——两套档案对同一服务描述不一致,是稽查时最容易被利用的弱点。
住房法衔接点:公寓式酒店不是住房
部分外资企业与外国个人同时关注公寓式酒店、办公酒店,将其作为在越南持有资产的渠道。须在一开始就明确:这是有期限的商业、服务用地上的工程,不是住房法意义上的住房——下文问答将澄清这一资产类别的法律框架与所有权限限。
结论与建议
对于向母公司提供的服务,外资企业应在下一申报期前完成三步:按消费地重新归类全部集团内服务目录,如有10%收入流则拆分出来;为0%部分统一四层证明档案;并使增值税档案与关联交易档案中的服务描述保持同步。这三步的成本,远低于按多年服务收入全额追缴10%外加罚款与滞纳金的结论。
常见问题
按修订住房法的方向,公寓式酒店、办公酒店在哪些点上获得更清晰的法律框架?
首先须澄清归属:公寓式酒店与办公酒店不是住房,其法律框架主要位于2024年土地法与第29/2023号房地产经营法中,身份是商业、服务用地上的建筑工程,而不在住房法内。第10/2023/ND-CP号议定修订第43/2014/ND-CP号议定,为项目中非住房建筑工程的买受人办理权属证书打开了通道,明确工程所有权与有期限的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绑定。建设部正在就《住房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修订方向,聚焦外国人住房所有权与公寓运营管理,并不为公寓式酒店创设新的“旅游住房”制度;期待该草案把公寓式酒店变成住房,是找错了文书地址——且在本文写作时,该草案尚未通过。
“旅游”或“商业服务”因素如何决定公寓式酒店的50年所有权制度?
公寓式酒店的50年制度不来自旅游或商业的名称,而来自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商业、服务用地依2024年土地法交付、出租的期限不超过50年,特殊情形不超过70年。公寓式酒店买受人在项目土地剩余使用期内取得工程所有权证书;土地期限届满时,工程所有权依国家关于延期或收回土地的决定处理。这与建在长期住宅用地上的公寓有本质区别——公寓买受人对单元享有稳定、长期的所有权,而公寓式酒店买受人的所有权与土地期限绑定。任何宣称公寓式酒店“长期所有权”的广告都与商业、服务用地机制相悖,是应避开的法律风险信号。
在框架清晰前已购买的公寓式酒店,买受人的权利如何确认?
早期公寓式酒店买受人分两组。第一组已依第10/2023/ND-CP号议定或过渡规定取得工程所有权证书:其权利在证书记载的期限内获充分尊重,可如有期限的地上附着资产一样转让、继承、抵押。第二组仅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尚未取得证书:其权利仅为合同权利,能否办证取决于项目是否满足现行土地、建筑、消防条件;项目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买受人只能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承诺或赔偿,不能要求国家确认所有权。这正是即使对已运营多年的项目,下款前也必须审查项目法律档案的原因。
新建公寓式酒店项目须在哪些法律文件中写明土地用途与所有权期限?
三份文件的信息必须一致。项目的交地、租地决定与土地使用权证书,须记载商业、服务土地用途及具体土地使用期限——这是全部派生权利的根源。施工许可证与设计档案须表明工程是旅游住宿设施或住宿结合办公,而非住房。与客户签订的工程买卖合同,须写明工程所有权期限等于土地剩余使用期、为买受人办理工程所有权证书的承诺,以及土地期限届满时的处理机制。三份文件之间的不一致——例如土地是商业服务用途而合同却写“长期所有的公寓”——是已运营公寓式酒店项目最常见的争议来源。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