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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管理者(董事)劳资争议:劳动法还是公司法

被免职的董事是一个人身上的两层法律关系叠加:产生职务的公司治理关系,与产生工资的劳动关系——免职切断第一层,不自动切断第二层。 这是越南企业法务与财务部门必须以书面和证据回答的问题,不能靠口头经验处理。

现行法律框架

《企业法》59/2020/QH14(经修订)规范董事会或成员会根据公司章程任免董事或总经理;免职决定在治理关系中有效,无需劳动法上的理由。免职与终止劳动合同是两份必须分别作出的决定。同时,若董事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该关系受《劳动法典》45/2019/QH14约束:终止仍须属于第34条的情形,遵守预告,并产生第46条补助——若单方违法解除则产生第41条后果。免职赔偿在合同与章程中,不在一套共同的法定公式中。若董事是被任命管理公司的出资成员且无单独劳动合同,纯粹的职务与管理权争议遵循企业法与章程,按商事案件在法院解决,或按章程与协议约定仲裁。正确分类每项请求,是决定管辖的一步。

落实到企业材料

  • 免职与终止劳动合同是两份必须分别作出的决定。 一份在企业法上有效的免职决议本身并不终结劳动合同;企业跳过劳动法上的单独终止决定,将面对刚被免职者提出的恢复工作或第41条赔偿请求。
  • 免职赔偿在合同与章程中,不在一套共同的法定公式中。 与有第41、46条标准的普通劳动者不同,董事的“失去职务”赔偿只有在劳动合同、管理合同或章程作出承诺时才存在——这是任命时要谈的条款,而不是免职时。
  • 解决机构在同一事件内按请求拆分。 撤销免职决议的请求走企业法,工资与补助请求走劳动法及其调解步骤;把一切并入一份申请,是让部分档案被退回的最稳妥方式。

行动清单

  • 同时作出两份依据分开的文件,并核查章程中各自的签署权限。
  • 为高级管理岗位起草合同时,写明提前免职的制度,包括通知、款项与交接义务。
  • 从一开始把事件拆成两份请求清单,并按各自的程序分别提交。

要点总结

管理者董事劳资争议 劳动法还是公司法 免职 越南的关键在于不能照搬其他企业的做法:每个案件都必须核对自身的合同、材料与通知。

常见问题

董事与公司的争议适用哪部法律?

原则上:免职与终止劳动合同是两份必须分别作出的决定。 一份在企业法上有效的免职决议本身并不终结劳动合同;企业跳过劳动法上的单独终止决定,将面对刚被免职者提出的恢复工作或第41条赔偿请求。 主要依据:《企业法》59/2020/QH14(按章程任免董事);《劳动法典》45/2019/QH14第34、41、46条关于并行的劳动合同关系。 权限不清时应书面咨询主管部门。

免职与终止劳动合同呢?

需要分清的是:免职赔偿在合同与章程中,不在一套共同的法定公式中。 与有第41、46条标准的普通劳动者不同,董事的“失去职务”赔偿只有在劳动合同、管理合同或章程作出承诺时才存在——这是任命时要谈的条款,而不是免职时。 主要依据:《企业法》59/2020/QH14(按章程任免董事);《劳动法典》45/2019/QH14第34、41、46条关于并行的劳动合同关系。 口头约定应落实为书面文件。

免职要赔偿吗?

从实际材料看:解决机构在同一事件内按请求拆分。 撤销免职决议的请求走企业法,工资与补助请求走劳动法及其调解步骤;把一切并入一份申请,是让部分档案被退回的最稳妥方式。 主要依据:《企业法》59/2020/QH14(按章程任免董事);《劳动法典》45/2019/QH14第34、41、46条关于并行的劳动合同关系。 证明材料应按年度保存。

在哪里起诉?

简答:免职与终止劳动合同是两份必须分别作出的决定。 一份在企业法上有效的免职决议本身并不终结劳动合同;企业跳过劳动法上的单独终止决定,将面对刚被免职者提出的恢复工作或第41条赔偿请求。 主要依据:《企业法》59/2020/QH14(按章程任免董事);《劳动法典》45/2019/QH14第34、41、46条关于并行的劳动合同关系。 适用前先与本企业材料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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