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在越南的外资企业同时运营两条性质完全不同的收入线:特许收入——按特许合同向被特许人收取的初始费与定期特许费;以及通过平台与网站线上销售渠道的货物收入。两条收入线适用不同的税收机制、按不同性质开票,并被税务机关以不同依据检查。当会计把它们并入一条共同收入线时,企业几乎必然至少错报一条:要么特许费被当作货物征税,要么货物收入被混入应付外国特许人的特许费计算基础。本文说明如何在合同、账簿与申报中拆分两条收入线、它们之间的税收差异、如何为每条线开票,以及拆分错误的后果。
如何拆分特许收入与货物收入
拆分原则跟随交易的性质,而不是收款渠道。特许收入是允许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经营系统、商标与专有技术而收取的款项:签约时的特许初始费、定期特许费(通常按被特许门店收入的比例计算),以及合同约定的与权利相连的服务费,如培训费、共同营销基金费。货物收入是销售企业自有货物的款项——包括按配套供应合同卖给被特许人的货物与企业自有线上渠道的零售货物。同一伙伴可以既是被特许人又是货物客户,同一期间可以产生两条收入线——特许合同与货物供应合同必须是两份独立文件,价格与付款条件分开。
在账簿层,企业为每条线设独立的收入科目与对象编码:特许收入按每份特许合同,货物收入按每个销售渠道(平台、网站、卖给被特许人)。最重要的技术点是特许费计算基础:按被特许门店收入计算的特许费必须在合同中清楚定义——哪些收入计入基础(只计品牌门店的收入,不计非品牌线上渠道收入,不计销项增值税)——因为这里的定义含糊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争议的第一来源,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特许收入申报完整性时对账的点。
特许费与平台货物收入的税收差异
第一个差异在外国伙伴一侧:外资企业作为被特许人向境外支付特许费时,定期特许费具有外国特许人知识产权收入的性质,属承包商税范围——其中特许权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按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12条第3款适用10%的比例,在按现行承包商税框架汇出前扣缴。相反,向同一伙伴购买货物支付的款项是货物贸易付款,货价不扣缴承包商税。把两笔款并入一条支付线,会使企业在特许费部分少扣承包商税或在货款部分多扣——两者都会在检查时被追缴与处理。
第二个差异在销售企业本身:外资企业在平台上销售的货物收入是组织的收入,由企业自行申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不属第117/2025/ND-CP号议定的平台代扣代缴范围,因为该机制只适用于属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的卖家。企业向国内被特许人收取的特许收入是提供权利与服务的收入,按附知识产权使用权的服务性质申报,以特许合同为证明依据——特许经营活动现行依修订第35/2006/ND-CP号议定的第08/2018/ND-CP号议定,其中从境外向越南的特许登记已被废止并代之以通知机制。因此两条收入线在同一期的申报表中走两套不同的申报逻辑。
如何为每条收入线开具发票
发票必须跟随已拆分收入线的性质。对货物收入:货物销售发票按发票规定在所有权转移时向买家开具——对平台渠道,向最终买家开具或按企业登记的平台发票机制开具,与订单数据及已确认收入相符。对特许收入:初始费在授予权利且费用按合同确定时开票;定期特许费按计费期间,依据双方确认的被特许门店收入对账单开票。特许线发票的内容必须正确体现特许费、商标使用费或相应支持服务的性质,不得与货款并入一张发票。
组合模式中最常见的发票错误,是在同一付款期间就货款与特许费向被特许人开具一张总发票,或净额结算——把特许费抵入货款后只就差额开票。两种做法都破坏申报基础:发票数据不再与账簿中各线收入相符,被藏在货价中的特许费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付款方向的承包商税义务(如有)与收款方向的服务收入。正确的运营规则是:发票上不做净额结算;两条收入线、两套发票——付款可以在资金层抵销,但单证必须保留每条线的完整金额。
收入拆分错误如何被处理与追缴
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拆分错误时,后果按每条错误线分别计算。对藏在货价中或少计的对外支付特许费:企业被追缴少扣的承包商税、追缴额的迟缴金额,并按现行税务处罚框架受申报错误处理。对少报或报作货物以享受不同税算的收取特许收入:收入按特许合同与税务机关收集的被特许门店收入数据重新确定,导致就差额追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混入特许费的货物线:应付外国特许人的特许费计算基础被重新确定,产生费用差额与相应的承包商税后果。
预防应在设计层进行,而不是等到汇算期间:特许合同清楚定义计费基础与同货物供应合同的界限;会计系统在确认时即按性质分开收入编码;被特许门店自报收入与计费确认收入之间的定期对账流程;以及税务职能对两条收入线占比与前期对比的定期复核以发现异常。在快速增长的特许加线上模式中,第一期的拆分错误如不在账簿结构层修正,会在以后每一期自我复制。
常见问题
特许经营结合线上销售的企业应如何拆分特许收入与货物收入?
跟随交易性质:特许收入包括初始费、按被特许门店收入计的定期特许费与附权利的服务费;货物收入是销售企业自有货物的款项,包括按独立供应合同卖给被特许人的货物与线上销售。账簿为每条线设独立收入编码,合同清楚定义特许费计算基础。
特许费与平台货物收入的税收有何不同?
向境外支付的特许费具有外国特许人特许权收入的性质,属承包商税,依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12条第3款企业所得税为10%。外资企业在平台的货物收入由企业自行申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不属第117/2025/ND-CP号议定的平台代扣范围。
特许与货物各收入线如何开具发票?
每条线按性质开票:货物发票在所有权转移时开具并与订单数据相符;特许初始费在授予权利时开票,定期特许费按期间依据已确认的门店收入对账开票。不得把两条线并入一张发票,也不得在发票上把特许费抵入货款。
收入拆分错误被税务机关如何处理与追缴?
后果按错误线分别计算:对外特许费少计的,追缴少扣的承包商税、迟缴金额与申报处罚;收取特许收入少报的,按合同与门店数据重新确定并追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货物混入特许费的,特许费计算基础也被重新确定。
FLAT协助拆分特许与线上销售收入
FLAT协助外资特许企业在合同中设计特许费计算基础的收入定义,在账簿中分开特许与货物收入编码,并审查每条收入线的发票与承包商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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