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外资企业港口集装箱装卸:条件

集装箱装卸是港口服务链中盈利最强的环节,也是物流组别中外资持股上限最严的环节。根据第163/2017/ND-CP号法令,集装箱装卸服务同时属于海运辅助服务和全方式运输辅助服务,外国投资者最多只能持有提供该服务企业注册资本的50%。其结果是,外资企业无法在越南港口开设全外资装卸公司,而必须通过越南伙伴至少持有半数资本的合资结构。本文分析这一持股上限、设备和安全条件,以及港口装卸服务的价格机制。

法律依据

市场准入框架是第163/2017/ND-CP号法令第4条第3款:集装箱装卸服务属于海运辅助服务和全方式运输辅助服务,外国投资者持有服务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50%。海港运营同时受《越南航海法典》和海运领域投资经营条件规定的调整,包括泊位基础设施、堆场、装卸设备和海事安全方面的条件。装卸中使用的起重设备属于有严格劳动安全要求的机器、设备和物资清单,投入使用前须通过劳动安全技术检验,运营期间须定期检验。人员方面也有其自身条件:起重设备操作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并按规定持证。

50%上限与合资要求的实质

50%的上限意味着越南伙伴必须至少持有装卸企业注册资本的50%;通过补充协议将全部决策权转移给外方的名义资本结构,会歪曲市场准入条件的实质,并在监管机关审查时带来被处理的风险。实践中,越南的港口运营和装卸合资企业通常涉及在泊位和港口运营许可方面具有优势的国内港口企业或海运总公司。外国投资者应在章程和合资合同中仔细谈判三点:对设备投资和堆场扩建决策的否决权、合资企业与伙伴体系之间的内部服务定价机制、以及合资企业泊位租赁到期时的退出条款。还需注意,从第三方租赁设备和劳务的装卸企业,仍须与自有设备一样完全满足安全条件。

装卸设备条件与运营安全

法律没有按起重机或叉车数量规定最低设备清单,但提出了结果性要求:设备必须与货物类型和泊位设计荷载相适应,并确保整个运营过程的安全。龙门吊、移动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和其他集装箱起重设备都属于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组别;没有有效检验记录的设备不得投入运营。企业必须制定装卸流程和装卸工人的劳动安全方案,并在堆场存放危险货物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当劳动事故或海事事件涉及检验过期的设备时,运营企业——包括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份额——的责任将同时按劳动法、海事法和保险法审查,因此设备检验档案是应像经营许可证一样管理的合规文件。

装卸价格:国家价格框架与框架内的企业定价权

包括装卸服务在内的港口服务价格,属于国家以价格框架机制管理的服务组别:管理机关发布海港服务价格框架,企业在框架内确定具体价格,并必须在适用前张贴和公布。这一机制与完全由市场定价的普通物流服务截然不同。在客户一侧,装卸价格通常在运营合同或港口收费表中按集装箱类型、航线和货物状态约定,另加加班作业、堆存和特殊吊装的附加费。因此,合资企业不能在框架之下自由定价竞争,定价策略必须在每个港区现行框架的幅度内构建。

常见问题

外资企业在港口提供集装箱装卸服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核心条件在第163/2017/ND-CP号法令第4条第3款:集装箱装卸同时属于海运辅助服务和全方式运输辅助服务,外国投资者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此外,企业还须满足港口运营在泊位、堆场基础设施和设备方面的条件;起重设备须通过劳动安全技术检验;装卸流程须确保运营区域的海事安全、劳动安全和消防安全。

是否必须与越南伙伴合资?

是的,就资本结构而言:由于外资被限制在最高50%,外资集装箱装卸企业必须为合资企业,其中越南伙伴至少持有注册资本的50%。实践中的伙伴通常是持有泊位和港口运营权的国内港口或海运企业。各方应在章程中严格规定设备投资决策权、内部服务定价和退出机制,而不是用补充协议掏空这一比例的实质。

装卸设备有哪些要求?

龙门吊、移动式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等装卸设备属于有严格劳动安全要求的机器设备清单,投入使用前须通过安全技术检验,运营期间须定期检验;检验过期的设备不得运营。法律没有规定设备的最低数量,但要求设备与货物类型和泊位设计荷载相适应,并配有安全装卸流程和经培训、持证的操作人员。

装卸服务价格由谁决定?

包括装卸在内的港口服务价格属于国家以价格框架管理的服务组别:管理机关发布港口服务价格框架,企业在该框架内确定具体价格,并必须张贴和公布。客户在运营合同中约定适用价格,或按港口在框架内的收费表执行,另加公布的加班、堆存和特殊吊装附加费。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