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保税仓暂准进口复出口,使外国货物进入越南领土,在海关监管下存放在仓库中,再运往国外而不成为进口货物。这一制度的价值在于税款义务被暂缓,其代价在于期限纪律:一旦超过复出口期限,暂缓的税款就变成追缴、罚款,以及一批失去合法出路的货物。
申报与经保税仓的手续流程
《对外贸易管理法》(第05/2017/QH14号)第39条下的暂准进口、复出口按管理货物清单实行许可或条件管理,全过程处于《海关法》(第54/2014/QH13号)的海关监管之下。商人按第08/2015/ND-CP号议定为暂准进口复出口类型开立电子报关单,申报货物为暂准进口待复出口;货物进入保税仓后,继续在仓内处于海关监管状态——仓库经营者管理货物并按《海关法》第63条向海关报告货物现状——取出复出口时,商人办理与原暂准进口报关单相对应的出口手续,关闭监管闭环。
决定一批货能否走完闭环的有两个运营条件:一是保税仓内货物只能进行保管、分拣、重新包装和允许的仓储服务——未办理类型转换和缴纳税款前不得进入国内消费;二是货物记录必须在暂准进口报关单、保税仓经营者的仓账和复出口报关单之间完全一致,因为数量、种类的任何差异都会在结关核对时被处理。
复出口期限与暂准进口的纳税义务
依《海关法》第61条,存入保税仓的货物存放不得超过自存入之日起12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管理该仓的海关局局长可决定延期一次,不超过12个月。因此商人对每批存仓货物最多有24个月的总窗口,但该窗口不会自动全部打开:延期必须在原定期限届满前获得批准,且暂准进口货物还须遵守外贸管理规定下每批货物自身的暂准进口复出口期限——两层期限并行,哪一层先到期就先受其约束。
税收方面,暂准进口复出口货物按进出口关税法享有有条件的进口关税免税:货物正当处于该制度内时,纳税义务被暂缓;若货物未按时复出口或被转入国内消费,则被全额追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在暂准进口时不缴税,但必须把该批货作为一笔暂缓的纳税义务来管理——包括在具体情形下海关按规定要求以保函或保证金担保纳税义务的情况。
逾期未复出口:处理与第169/2026号议定的处罚
逾期而货物尚未复出口时,商人只剩下合法出路:在仍可延期的框架内申请延期;转换类型将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并像普通进口一样缴足税款;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紧急复出口;或货物已无使用价值时在海关监管下销毁。让货物在所有期限过后死躺在仓库里是最差的方案,因为逾期货物将依《海关法》被海关处理,而货主仍须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和累积的仓储费。
处罚方面,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的框架是第169/2026/ND-CP号议定(取代第128/2020/ND-CP号议定)。必须正确定性行为:属于该议定第7条第2款不予处罚层级的情形不予罚款;申报不实导致少缴税款的,按第10条对少缴税额处以比例罚款(第2款10%、第3款20%,视性质而定),而第10条第6款特别限定:只有当税款差额达到个人每份报关单50万越南盾起、组织200万越南盾起时,才适用这些罚款——低于这些“达到起”门槛的,不适用第10条的比例罚款。故意不复出口以消费货物逃税的,可按该议定第15条的逃税层级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走私、逃税的刑法规定处理。
常见问题
暂时进口复出口货物应如何申报?
按第08/2015/ND-CP号议定为暂准进口复出口类型开立电子报关单,依据是《对外贸易管理法》第39条的制度;货物在保税仓内继续受海关监管,仓经营者按《海关法》第63条报告货物现状;复出口时办理相对应的出口手续以结清暂准进口报关单。仓内货物只能保管、分拣、重新包装——未转换类型并缴税前不得进入国内消费。
最长复出口期限是多久?
保税仓存放上限为12个月,可延期一次不超过12个月,依据《海关法》第61条(在到期前获延期时总窗口最长24个月),同时还须遵守该批货物暂准进口制度自身的期限——哪一层先到期就先受其约束。
逾期未复出口如何处理?
逾期货物只剩以下出路:仍可延期时申请延期;转换类型进入内销并缴足税款;在被作出处理前紧急复出口;或在海关监管下销毁。处罚按第169/2026/ND-CP号议定:属于第7条第2款不予处罚层级的,不予罚款;申报不实导致少缴税款的,按第10条处少缴额10%/20%的罚款,但第10条第6款限定只有税款差额达到个人每份报关单50万越南盾起、组织200万越南盾起时才适用;逃税按第15条处理。
暂时进口是否需要缴税?
暂准进口时不缴税:货物享有有条件的进口关税免税,纳税义务被暂缓;若未按时复出口或转入国内消费,则被全额追缴(进口关税加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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