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职业学校解散时,在读学员是法律最先保护的群体:缺少学员权益保障方案的解散档案无法获得批准。因此投资者不能“先关门再说”——安置学员是解散决定的前提条件,而不是事后事项。
只有学员保障方案明确后才能决定解散
根据第86/2018/ND-CP号议定(经第124/2024/ND-CP号议定修订)第51条,解散外资教育机构的决定权属于批准其设立的机关。解散情形包括:设立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严重违反法律或管理规定;停办期限届满仍未消除原因;办学目标和内容不再符合国家发展要求;或设立决定生效后五年仍未履行方案承诺。
关键在档案:解散申请必须附具解散方案,写明保障学员、教师、管理人员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措施,以及财务和资产处置方案。主管机关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没有写明接收学校和学费处理方式的笼统方案不符合档案要求。
学员去向与已缴学费的处理
依据获批方案,在读学员主要有两条路径:转入另一所相同职业、相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继续学习,已修学习成果可申请认定;或在无法转学时,退还未授课部分对应的学费。组织转学的是学校和投资者——联系接收学校、移交学习档案和成绩单——而不是让学员自行解决。
学费方面,退还义务源于学校与学员之间的培训合同以及解散档案中的财务方案:未授课期间的学费必须退还,或经三方协议抵充到接收学校的学费中。若学校丧失清偿能力,学费退还属于学校法人的财务义务,投资者必须在资产清算和投资项目终止过程中予以处理。
投资者的责任与弃置学员的风险
除教育主管机关的解散决定外,外国投资者还须完成项目退出全链条:投资项目清算、企业解散、税务结算和劳动关系处理。在这一链条中,对学员的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和政治优先级,因为它直接关系公民的受教育权——通常只有当学校能证明已为全部学员作出安排并履行对学员的财务义务时,主管机关才确认解散完成。
如果学校突然关门、不办解散手续并弃置学员,投资者将同时面临多条责任线:教育领域行政罚款、学员起诉要求退还学费和合同赔偿,以及投资档案中的违规记录影响其在越南的其他项目。正确顺序永远是:先做学员方案,随解散申请一并提交,方案获批后才停止招生和教学。
常见问题
职业学校关闭后,在读学员去哪里?
学员不会被弃置。根据第86/2018/ND-CP号议定(经第124/2024/ND-CP号议定修订)第51条,解散档案必须包含学员权益保障方案;依据获批方案,学员可转入另一所相同职业、相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继续学习(已修成果可申请认定),无法转学时可获得未授课部分学费的退还。
已缴学费是否退还?
退还。未授课部分对应的学费必须退还给学员,或经协议抵充到接收学校的学费,依据是培训合同和解散档案中的财务方案。这是学校和投资者的义务,必须在解散和资产清算过程中处理,不取决于学员是否提出要求。
由谁负责将学员转到其他学校?
由学校及其设立投资者负责组织转学:联系接收学校、移交学员档案和成绩单、结算学费,并接受批准学校设立的机关监督——该机关只有在档案中学员保障方案明确时才作出解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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