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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原料:申报与质量检查

进口化妆品原料并不像化妆品成品那样通过产品公布关口——这是本文的基础区分。第06/2011/TT-BYT号通知项下的化妆品产品公布档案,适用于以确定的产品名称和配方投放市场的成品。以原料形态进口、在国内生产的原料没有“原料公布档案”:对原料的控制通过另外两条路径运行——通过禁用和限用物质清单进行成分控制,以及成品生产商在公布最终配方时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

禁用和限用物质清单位于已国内化的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中:不得用于化妆品的物质附件、仅可在浓度限值和条件下使用的物质附件,以及允许使用的防腐剂、着色剂和紫外线过滤剂的正list附件。原料进口商有义务在订货前在这些附件中查询自己的原料——一种在出口市场合法的原料,仍可能在东盟框架下被列入禁用清单或超出允许限值,那样该批原料无论供应商如何保证质量,都没有进入合法生产的道路。

专业意见

原料质量检查通过专项检查机制进行:管理机关可在口岸或生产场所抽取原料样品,送至被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与禁用、限用清单以及企业已登记的质量标准对照。成品生产商同时必须在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内控制进厂原料,因为当成品被发现含有禁用物质时,管理机关不会接受“是原料供应商的错”这一理由来免除产品公布署名组织的责任。

事先需要准备的事项

不达标原料是否必须销毁,取决于“不达标”的性质:属于禁用清单或具有危害性的原料,结果是依有权限机关的处理决定责令销毁或退运,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投入生产;仅未达到一般质量指标而又不属于禁用的原料,可被责令退运或转作化妆品以外的用途,前提是该转用合法且无害。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对于在越南生产化妆品的外资工厂,原料治理应组织成一份内部已批准原料清单,每次更换供应商时都对照禁用附件核查——因为最大的风险不在熟悉的原料批次上,而在供应来源的变更上。进口成品化妆品的公布框架另有交叉引用的专文。

常见问题

进口化妆品原料必须公布吗?

不需要。公布机制适用于投放市场的化妆品成品;为生产进口的原料通过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中的禁用和限用物质清单,以及成品生产商的配方责任来控制。

化妆品禁用原料有哪些?

不得用于化妆品的物质,以及仅可在浓度限值和条件下使用的物质,依据在第06/2011/TT-BYT号通知中国内化的东盟化妆品指令框架的禁用和限用附件——企业必须在进口前在这些附件中逐一查询原料。

原料质量在哪里检验?

在被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当管理机关按专项检查机制在口岸或生产场所抽样时进行。

不达标原料必须销毁吗?

并非所有情形:属于禁用或具有危害性的原料将被责令销毁或退运,且绝不得投入生产;仅一般指标不达标的原料可被退运或转作其他合法用途。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