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董事因涉嫌收受承包商贿赂被侦查机关传唤的消息,是那种让整个执行董事会瘫痪的消息:它既是个人的刑事案件,也是关于公司自身责任的存亡问题。第一周必须作出四个决定,每个都有自己的法律框架:是否停职被调查者,如何在不破坏刑事案件证据的情况下进行内部调查,是否主动报案并配合侦查机关,以及公司自身在刑事、民事、税务上暴露到什么程度。本文按审慎的董事会将依次走过的顺序,逐一处理这四个决定。
停职:劳动法里现成的工具,按正确条件使用
公司在劳动方面行动,不需要等侦查结论。第45/2019/QH14号《劳动法》第128条允许用人单位在违规案件情节复杂、让劳动者继续工作将妨碍核查时,暂停劳动者的工作——正是一名正被调查受贿、却仍握有对涉案承包商付款审批权的董事的情形。停职不超过15日,特殊情形不超过90日;期间劳动者预支50%工资。三个要点决定其合法性:停职决定必须书面、写明情节复杂的依据;这是临时措施,不是违规结论——对内对外沟通必须保持无罪推定;以及被停职者的全部系统权限、银行签字与印章权必须在第一天收回并重新分配,因为这一步保护证据与资产的作用大于停职文件本身。
与刑事案件并行的内部调查:如何跑而不破坏证据
内部调查有三个合法目标:确定公司损害的范围,锁定与涉案承包商尚未关闭的交易,以及为保险、审计与侦查机关准备卷宗。红线是不替代或破坏刑事诉讼:不要以“审讯”方式从被调查者处榨取信息再作为正式结果交给侦查机关;不要删除、修改或“清理”会计数据、邮件、系统日志——毁灭证据是独立可罚的刑事行为;所有收集的文件必须保持原状,电子数据从第一天起以笔录封存。正确的组织方式是:把内部调查交给独立于被调查者的团队(内部审计结合外部律师),在相关范围内发布全公司文件保全决定,并以笔录方式访谈内部证人,尊重劳动者在刑事事项上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报案、配合与公司自身的牵连问题
关于报案:当公司是受害方——贿赂抬高了投标价格、降低了公司必须买单的工程质量——主动举报并配合侦查机关,既是受害人的权利,也是表明合规善意的情节,若交易链中显示公司其他员工参与了依《刑法》第364条向承包商一侧的行贿,这一点尤为重要。关于牵连,分三层。个人刑事层:受贿董事依《刑法》第354条承担个人责任;商事法人仅对第76条所列罪名承担刑事责任——其中包括行贿罪——因此公司的法人风险在链条中的给予与居间行为上,不会因一名董事收受而自动产生。民事与合同层:公司可向承包商与涉案个人请求赔偿被抬高的投标价格损失,并考虑依反腐败条款终止承包商合同。税务与治理层:贿赂链中的费用在被发现时将被剔除出可扣除成本,若公司是公众公司或对银行、投资者负有义务,该事件必须评估信息披露。
与相关主题的范围划分
本文仅深入探讨“董事被查收受承包商贿赂:公司应对”自身的角度。已在EXP-6189“Giám dốc bị cấm xuất cảnh vì dang bị diều…”中阐述的事项在此交叉引用供对照,不再重复;下文问答亦仅回答本主题的问题集。
常见问题
可以停职吗?
可以,依第45/2019/QH14号《劳动法》第128条以停职措施处理,当案件情节复杂、继续工作将妨碍核查时。期限不超过15日,特殊情形不超过90日,预支50%工资。决定必须书面、写明依据,并须立即收回审批权、银行签字与系统权限——停职不是违规结论,因此所有沟通必须保持无罪推定。
如何进行内部调查?
按三层模式:独立于被调查者的调查团队(内部审计加外部律师);第一天即作出文件保全决定并封存电子数据,绝对不得修改或删除会计数据与邮件;以及以笔录进行的内部证人访谈,服务三个目标——确定公司损害、锁定与承包商未关闭的交易、为侦查机关与审计准备卷宗。内部调查不得替代刑事诉讼,也不得强迫劳动者在刑事上自证其罪。
是否应报案?
应该,当公司处于受害方地位时:被贿赂抬高的投标价格与被削减的质量是公司的直接损害,举报与配合是受害人的权利,也是合规善意的证据——若链条显示其他员工参与了依《刑法》第364条的行贿,这一点尤为重要。报案应经律师进行,以控制所提供信息的范围,并使内部卷宗按证据标准保全。
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分三层。刑事:受贿董事依《刑法》第354条承担个人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仅对第76条所列罪名承担刑事责任——法人风险在链条中的行贿或居间行为上,不会因董事收受而自动产生。民事:公司作为受害方,可向个人与承包商索赔。税务与治理:链条费用被剔除出可扣除成本,公众公司或对银行负有义务的公司必须评估该事件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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