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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越南与美国对比

法槌象征破产程序

越南和美国的破产制度目标相同——对无力偿债给出有序的答案——但两个体系朝相反方向发力。越南《恢复与破产法》142/2025/QH15(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破产法》51/2014/QH13)构建了法院监督、以资产保全为核心、围绕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运转的程序。美国《破产法典》(11 U.S.C.)构建了以债务人为中心的体系,其中第11章允许管理层继续掌权,在自动中止令下重组。

越南:法院监督、债权人为中心

越南程序在企业、合作社无力偿债(或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时启动——按142/2025/QH15号法律第5条第2款,无力偿债是指到期后06个月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指定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清算企业,负责清点资产、监督交易并报告。债权人会议对恢复方案或清算方案表决;法院确认。启动前发生的可疑交易(资产转让、债务免除)可被宣告无效。扣除恢复与破产费用后,剩余资产按142/2025/QH15号法律第46条顺序分配:工资债务;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职业病保险债务;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劳动者权益;经营恢复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对国家的财政义务;最后是无担保债务及有担保债务的不足部分(有担保债权人先从担保物受偿)。欺诈性破产可承担刑事责任。现行框架是142/2025/QH15号法律——已自2026年3月1日起取代51/2014/QH13号法律;现今申请均适用新法。

美国:第7章与第11章

美国案件以自愿或非自愿申请开始。第7章是清算:受托人出售非豁免资产,按法定顺序分配。第11章是重组:债务人通常继续占有经营,提出重组计划,债权人按组表决;法院在满足法定测试(包括”最佳利益”测试和可行性测试)后确认。申请一经提交即触发自动中止令(11 U.S.C. 362),即时冻结大多数追收行为。撤销权允许破产财产追回优惠性和欺诈性转让。挑选法院和”占有债务人融资”使第11章成为重组工具,而不只是葬礼。

实务中的关键差异

控制权不同:在越南,资产管理人和法院掌舵;在美国,第11章中管理层常常继续掌舵。速度不同:越南案件历史上在超负荷的法院中进展缓慢,而美国案件可按加速时间表推进(预打包第11章计划数周即可确认)。债权人权力不同:越南债权人会议决定恢复还是清算的分岔口,美国债权人则在分组表决和法院监督下谈判。董事风险也不同:两国都惩罚欺诈性转让,但美国法还叠加了自动中止令和发达的信义义务诉讼法理。

跨境视角

在美国有资产的越南公司(或反之)涉及承认问题。美国依第15章承认外国程序;越南没有对应的跨境章节——外国判决按个案走一般民事诉讼规则和条约承认。合同准据法、资产所在地、债权人实际执行地,共同决定管辖地选择。两地都有布局的集团应协调申请,避免一地自动中止令被另一地执行所破坏。

清单

  • 越南:在资产流失前确认无力偿债事实并申请;尽早聘请资产管理人。
  • 越南:适用142/2025/QH15号法律(现行有效);无力偿债=逾期06个月(第5条第2款)。
  • 美国:决定走第7章还是第11章——清算还是重组。
  • 美国:为自动中止令和优惠期审查做准备(90天,内部人为一年)。
  • 跨境:选管辖地前先绘制资产和债权人地图;考虑第15章。

常见问题

外国债权人可以在越南申请吗?

可以。越南无力偿债企业的债权人不论国籍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们参加债权人会议,按法定优先顺序参与分配。

什么是自动中止令?

美国法定冻结令(11 U.S.C. 362),破产申请提交瞬间生效,阻止大多数诉讼、止赎和追收行为。这是美国制度最强大的特征之一,越南法中没有直接对应物。

管理层在越南能像第11章那样继续掌权吗?

不能以同样方式。越南程序把监督权交给资产管理人和法院;债务人继续占有模式是美国第11章的特征。

破产中的合同怎么办?

两国制度都允许破产财产承继或拒绝待履行合同,但机制不同:越南走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美国走动议程序和商业判断标准。

越南承认美国破产令吗?

越南破产法没有专门的跨境承认章节;承认按个案走一般民事诉讼规则和条约。请据此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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