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基金与金融投资者参与越南碳市场:碳信用衍生品是否被允许

越南碳市场处于试点阶段(2025—2028年),依第06/2022号议定(经第119/2025号议定修订)框架自2029年起正式运行。基金与金融投资者以商品市场的惯常问题看待该市场:碳信用有衍生品吗——远期、期权、保证金交易?目前的答案是没有,本文解释原因、金融投资者在此阶段可使用的产品,以及市场尚未正式运行时场外交易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试点市场架构:服务合规义务的现货交易

依第06/2022/ND-CP号议定(经第119/2025/ND-CP号议定修订),越南按路线图组织碳市场:2025—2028年试点阶段设碳交易所与国家登记系统,自2029年起正式运行。现行设计的交易对象是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给清单内须盘查并获分配的设施)与被认可的碳信用;交易首先服务于排放设施的合规义务——购买配额/信用以弥补超分配的排放,并有有限的借入与抵消机制(以信用抵消的上限为所分配配额的30%)。这是集中登记的现货市场架构,不是衍生品市场。

信用衍生品:尚无许可框架

在试点阶段,越南法律尚未建立碳信用衍生品框架:没有在信用/配额上上市的期货或期权,没有信用衍生交易的中央清算,且标的物(碳信用)尚未进入商法下通过商品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商品清单。法律后果是:现阶段当事人自行设计的”信用衍生合同”是普通民事/商业合同,不享有有组织市场的保护——可执行性完全取决于合同条款以及信用本身在到期时能在登记系统上被有效承认、登记与转让。因此金融投资者目前不能将越南碳信用视为可衍生交易的金融资产。

适用分析

基金与外国投资者在此阶段可使用什么?

现今的合法渠道是实物资产性质而非金融交易:(1)投资于产生信用的项目(开发减排项目、与项目业主签减排购买协议——ERPA、在国际系统或运行后的国内框架下登记);(2)在国际市场上向越南项目购买自愿信用,用于投资者自身的ESG目标;(3)为合规市场做仓位准备:研究获分配设施清单、各行业抵消需求与登记框架,以便交易所正式运行、参与范围扩大时就绪。外国投资者在试点阶段直接在国内交易所交易配额/信用,受限于与国内排放者合规义务挂钩的参与设计——外资的实际渠道是经项目与国内伙伴。

市场未正式运行时场外交易的风险

过渡期OTC信用交易的四个典型法律风险:(1)承认风险——按合同购买的信用在正式市场运行时可能不被国家登记系统承认,若项目/发行标准不满足承认条件;(2)二次出售风险——自愿层面没有验证唯一性的中央登记,同一减排量可能被承诺给多方;(3)可执行性风险——自行设计的衍生合同没有有组织市场的清算与保证金,争议回到法院/仲裁,标的难以估值;(4)框架变化风险——承认规则、抵消上限与参与范围可能在试点转正式时改变,从根本上改变已签交易的价值。以以下方式管理风险:以承认/登记为先决条件、卖方唯一性保证、框架变化时的价格调整机制、争议仲裁。

行动建议

  • 试点阶段不对越南信用构建衍生交易;将每项承诺视为普通商业合同并相应定价风险。
  • 经实物资产参与:与项目业主的ERPA、项目开发投资、有可核查登记记录的自愿信用。
  • 付款前在发行标准的登记系统上核查每个信用(序列号、已注销/未注销状态)。
  • 合同中写入:国家登记承认条件、不二次出售保证、试点框架变化时的调整条款。
  • 跟踪交易所路线图(试点2025—2028、正式2029),以把握纯金融仓位的时机。

常见问题

基金与金融投资者通过什么产品参与越南碳市场?

试点阶段的参与渠道是实物资产:融资与开发产生信用的项目、与项目业主签减排购买协议(ERPA)、在国际市场上向越南项目购买自愿信用用于ESG目标。此阶段国内交易所的配额/信用交易与获分配排放设施的合规义务挂钩;纯金融投资者渠道随市场正式运行与参与扩大而开启。

试点阶段越南允许碳信用衍生品吗?

尚未允许。第06/2022号议定(经第119/2025号议定修订)框架组织服务合规的配额与信用现货市场;尚无信用上市期货、期权或衍生品的框架,没有信用衍生的中央清算,碳信用也尚未进入商品交易所的衍生品商品清单。现今自行设计的衍生式协议只是普通商业合同,不享有有组织市场的保护。

外国投资者按何种机制在越南买卖配额与碳信用?

主要经项目渠道与国际市场:投资于越南减排项目、通过ERPA购买减缓成果、按国际标准向越南项目购买已发行的自愿信用。试点阶段在国内交易所直接交易配额/信用与有合规义务的国内排放设施挂钩,因此外国投资者尚不是该层面的典型直接交易者。

在市场尚未正式运行时交易碳信用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四个风险:正式市场运行时信用可能不被国家登记系统承认;自愿层面缺中央登记导致二次出售风险;自行设计的衍生合同缺乏清算与保证金,争议时执行与估值困难;承认规则、抵消上限与参与范围可能在正式阶段转换时改变。合同需要承认先决条件、唯一性保证与价格调整条款。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