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向韩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承包商税与协定减免

从越南制造商支付给韩国许可方的特许权使用费——商标、生产技术或技术诀窍——要经过两重过滤:越南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国内承包商税,以及越韩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工作顺序决定结果:协定立场必须在款项汇出之前确立,而不是在钱已汇走之后再争论。

国内基准:企业所得税10%,无增值税

按国内规则,外国许可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应税收入的10%缴纳外国承包商企业所得税,依据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12条第3款,并自2026年3月12日起按第20/2026/TT-BTC号通告。特许权使用费在越南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因此国内总额仅为10%的企业所得税——与还要加5%增值税的技术服务费有实质差别。越南被许可方代扣并代许可方缴纳。当一份合同将许可与培训、技术支持捆绑时,服务部分必须在定价中拆出,因为捆绑会把全部金额拉向税负更重的定性。

协定过滤层:越韩协定能做与不能做的

越韩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自1990年代生效)分配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权,并在其第12条第2款中按类别设定来源国税率上限,适用于符合条件且为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的韩国居民许可方:就为专利、设计或模型、秘密公式或工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商业或科学设备、或工业或科学经验信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上限为5%——该5%见第205/2013/TT-BTC号通告第22条示例37,依据越韩协定第12条第2款a项:向韩国公司支付的润滑油配方特许权使用费仅代扣5%而非国内10%;其他情形(如商标、著作权)上限为10%——该10%系经2019年11月27日签署、在越南自2022年1月1日起适用的《第二议定书》修订,取代1994年原协定的15%。与国内10%基准相比,只有5%一档低于国内税率;10%一档与国内税率相同,对该类特许权使用费而言协定只是确认上限而非进一步降低——优惠测算必须先正确归类,因为基于错误上限计算的减免与缺失档案一样,都会被拒绝。若韩国许可方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且许可与该机构实际相关,协定路径将完全改变:决定税额的是归属于PE的营业利润条款,而不是特许权条款。

程序:先通知再付款,或事后退税

越南的协定优惠具有程序性:付款方在相关付款的缴税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协定优惠通知/申请档案,附韩国许可方相关年度的税收居民证明、许可合同,以及关于受益所有人和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声明。若档案来不及评估,稳妥顺序是先按全额国内税率代扣,待优惠确认后再申请退还多扣部分——多扣可以退;少扣则会成为越南付款方的追征、滞纳金与罚款。与韩国许可方的提前准备(在韩国取得居民证明需要时间)应在签署许可合同时就启动,而不是等第一期特许权使用费到期时。

常见问题

向韩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多少承包商税?

按国内法,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承包商企业所得税10%计征(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12条第3款),且特许权使用费不征增值税。越韩协定第12条第2款按类别设上限:专利、秘密公式或工艺、工商业或科学设备及工业或科学经验信息类为5%(该5%见第205/2013/TT-BTC号通告第22条示例37,依据越韩协定第12条第2款a项:润滑油配方特许权使用费仅代扣5%而非10%),其他情形为10%——申请减免前须在该协定第12条中确认所属类别。

越韩协定能减免多少?

减免额取决于越韩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12条第2款下的类别:上限5%的一类(专利、秘密公式或工艺、设备及工业或科学经验信息——见第205/2013/TT-BTC号通告第22条示例37,依据越韩协定第12条第2款a项:润滑油配方特许权使用费仅代扣5%而非10%)较国内10%节省5个百分点;其他情形上限10%与国内税率相同,不产生节省。企业须在现行协定及《第二议定书》中确认类别与受益所有人条件后再计算减免。

申请协定优惠的程序为何?

在相关付款的缴款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协定优惠通知/申请档案:韩国许可方的税收居民证明、许可合同、受益所有人及无常设机构的声明及配套材料。若来不及评估,先按国内税率代扣,之后再申请退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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