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药企在越南获得药品上市许可——用的是一个商品名。随后发现许可文件上的商品名与已提交的商标不一致,更糟的是:某本地公司早已注册了近似商标。在医药行业,商标与监管文件是同一产品身份的两半。把它们当作两个独立项目,是投资者可能犯的最昂贵的错误。
法律依据
越南《知识产权法》50/2005/QH11号,经07/2022/QH15号法律(2023年1月1日生效)、93/2025/QH15号及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131/2025号法律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可查阅67/VBHN-VPQH 2026号合并文本。65/2023/ND-CP号议定对工业产权作了细化规定。越南适用《尼斯协定》(45个类别),采用现行版本。第119条规定了商标审查流程(形式审查1个月、公告1个月、实质审查5个月;符合条件的,可依第119条第2a款适用3个月快速审查);注册证有效期10年,可多次续展。《药品法》105/2016/QH13号(经44/2024/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7月1日起生效)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流通注册)。上述文件在本文写作之日均现行有效。
医药与医疗器械的尼斯分类图
- 第5类:药品、药物、功能食品、医用卫生制剂;
- 第10类:医疗器械、诊断仪器、手术器械;
- 第44类:以品牌名义经营的医疗服务、诊所、医院;
- 第35类:通过品牌渠道零售、分销药品。
既卖药又卖配套给药器械的公司(例如胰岛素品牌加注射笔)需要第5类和第10类。第5类的商品描述应写明实际销售的治疗类别——笼统写“药物制剂”的申请,在维权时不如与具体产品挂钩的申请有力。
文件上的商品名必须与商标一致
实务中,越南药品管理局审查上市许可文件中载明的商品名。如果文件上的商品名与已注册商标不一致,企业将陷入两难:更换产品名称(浪费商标投入)或修改文件(浪费时间)。更糟的是,如果第三方已抢先将该商品名注册为商标,药企可能无法在市场上使用自己的产品名称。
因此正确的顺序是:先把商标清理干净,再用清理过的名称提交上市许可申请。商标冲突检索必须在监管文件定稿之前完成——而不是在许可证颁发之后。对于拥有几十个产品的组合,这个顺序能节省数年时间。
描述性药名:命名陷阱
药企品牌倾向于使用暗示活性成分或适应症的名称(“Cardio-”“-cillin”“Derm-”)。随之而来两个风险:第一,与国际非专利名称(INN)过于接近或描述治疗功效的名称,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第二,成为药品通用名称的名称将失去保护——商标法不保护公众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词汇。应选择有独创性、显著性强的商品名;把INN严格限定在监管和科学领域使用。
行动清单
- 在上市许可文件定稿之前,对每个商品名做商标冲突检索。
- 提交第5类(器械加第10类)申请,商品描述与实际产品挂钩。
- 保持文件中的商品名与已注册商标完全一致。
- 避免使用源自INN或描述治疗功效的名称。
- 做好续展安排(10年),保留使用证据;监控商标公告,发现第三方近似申请及时利用第112a条规定的5个月异议期。
常见问题
1. 药品属于哪一类?
第5类——药品及医用卫生制剂。医疗器械属第10类。
2. 文件上的商品名可以与商标不同吗?
法律上可以,但商业上很危险:上市产品名称与受保护标志应当一致,否则品牌价值与维权能力会被一分为二。
3. 本地公司抢先注册了近似名称,怎么办?
视情况而定:谈判共存或转让、在时限内基于相对理由提出异议,或在上市成本累积前尽早更名。冲突发现得越早,处理成本越低。
4. 商标申请需要等上市许可吗?
不需要——也不应该等。先提交商标申请,许可文件跟随已清理的名称。按第119条商标审查约需7个月(快速审查3个月),并行推进节省时间。
5. 源自活性成分的药名能注册吗?
很难:描述成分或功效的名称有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风险,与INN过于接近还会造成监管混淆。品牌请使用臆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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