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与中国公司设立对比:投资者全面指南
在越南和中国两个市场之间做选择的投资者,常常问同一个问题:越南中国公司设立对比下来,差别到底在哪里,哪些差别真正影响投资决策?本文按9个维度平行对比两国制度:公司类型、法律文件、资本、行业准入、受益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手续、设立后义务以及外国投资者地位——每一项都附法律依据,帮助投资者避免把一国的法律思维套用到另一国。
目录
1. 背景:为什么要对比
越中两国资本双向流动:中国企业把产能向越南转移,越南企业也需要在中国建立商业存在。两类群体在决定把公司设在哪里、以什么形式、配多少资本之前,都需要一张可靠的法律地图。
本文面向三类读者:(1)准备越南外资公司设立路线图的中国投资者;(2)想了解中国公司设立环境的越南企业;(3)办理越中跨境业务的律师与顾问。本文对比的是现行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个案务必核对法律原文与地方实务。
2. 总览对比表
| 对比维度 | 越南 | 中国 | 点评 |
|---|---|---|---|
| 主要法律 | 《企业法2020》(59/2020/QH14,76/2025/QH15修订);第168/2025/ND-CP号企业登记议定 | 2023年修订《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2019年《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生效) | 两国都刚经历大修(越南2025、中国2024) |
| 外资常用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两人以上)、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已统一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是独立类型 | 中国2020年起取消了WFOE作为独立类别 |
| 核心法律文件 | 企业登记证书(ERC);外资另需投资登记证(IRC) | 营业执照,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越南把投资登记与企业登记分开;中国合而为一 |
| 最低注册资本 | 普通行业无法定最低限额(有法定资本要求的行业除外) | 普通行业无法定最低限额(特殊行业除外) | 相同点:两国都取消了统一最低限额 |
| 出资期限 | 自取得ERC之日起90日内缴足(《企业法2020》第47、75、113条)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2023年《公司法》第47条) | 资本方面差别最大——许多实务错误的根源 |
| 对外资的行业壁垒 | 第66.17/2026/NQ-CP号决议下142个行业名录(背景:《投资法2025》附录IV,198个;2026年7月1日—2027年2月28日期间优先适用)+WTO/自贸协定下的市场准入条件 |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定期更新)+行业许可 | 名称不同,”清单式”逻辑相同 |
| 法定代表人 | 至少一人在越南居住;人数、职务由公司章程定(第12、13条) | 须由董事或经理担任 | 中国与管理职务强绑定;越南更灵活 |
| 公司印章 | 企业自主决定(第43条)——不强制 | 公章实际效力极强;须在公安许可单位刻制 | 不要把”印章只是手续”的思维带到中国 |
| 设立后义务 | 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电子发票、报告 | 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发票、报告、信息公示 | 义务框架相近,手续细节不同 |
3. 各项差异详解
3.1. 公司类型:越南多元,中国统一了外商独资企业
在越南,投资者可在《企业法2020》下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国投资者通常选有限责任公司(轻便)或股份公司(便于融资、转让)。
在中国的转折点是《外商投资法》2019年(2020年1月1日生效):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三部法律被统一框架取代。实际后果是:今天的外商独资企业就是《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是独立的法律类型。越南投资者去中国,要改掉找”外资独资企业专门法”的习惯;组织与治理规则全部在《公司法》里。
3.2. 核心文件:越南”两证”,中国”一照”
这是结构性差异。在越南,与投资项目挂钩的外国投资者要过两道:(1)投资登记证(IRC)确认投资项目;(2)企业登记证书(ERC)确认法人。一开始就要搞清设立越南外资公司时IRC与ERC的区别,排好申报顺序。
在中国,企业(含外资)直接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一照之上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用于税务、银行、海关。企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中国投资者到越南常对”两个机关、两套材料”感到意外;反过来,越南投资者到中国要适应所有身份识别义务集中于一个代码。注意:”一照”仅覆盖企业登记环节——不包括行业专门许可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后者须另行办理。
3.3. 注册资本:90天 vs 5年——决定性差异
两国对普通行业都不设统一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但出资期限有本质区别:
- 越南:股东须自取得ERC之日起90日内缴足认缴出资(《企业法2020》第47条适用于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第75条适用于一人公司,第113条适用于股份公司)。逾期未缴足,企业须调减注册资本,股东在已缴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中国:按2023年修订《公司法》第47条(2024年7月1日生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按公司章程缴足认缴出资。
实务后果:习惯了”注册资本报大、5年缴清”的中国投资者,如果把这个习惯带到越南,就会违反90天出资义务——这是常见且纠正成本很高的错误(减资、变更ERC、连带影响IRC中的出资承诺)。反过来,越南投资者到中国要明白5年不等于”往高了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在确定越南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资本时,数字必须对应真实的融资计划,而不是装饰数字。
3.4. 行业壁垒:两种”清单”机制,同一逻辑
越南用有条件经营行业名录分两层管理:背景层是《投资法2025》附录IV(198个行业);现阶段主导的是政府第66.17/2026/NQ-CP号决议下的142个行业名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与相关文件不一致时优先适用该决议(第6条第3款)。外加WTO/自贸协定下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中国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
逻辑相近:都是”清单之外即开放”。差别在细节:中国负面清单分”禁止”和”限制”(限制类常要求合资形式、持股比例上限),越南则拆成两套文件(有条件名录+国际承诺)。投资者必须按目的地国家各自的机制、查各自的原文,不能两边互推。
3.5.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印章
在越南(《企业法2020》第12、13条),公司须至少有一名法定代表人在越南居住;人数、职务由章程定——框架比较灵活。在中国,法定代表人须由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与实际管理职务强绑定,不能只找人”挂名”。
印章方面:越南(第43条)由企业自主决定;在中国公章实际效力特殊——加盖公章的文件被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且印章须在公安许可的单位刻制。越南企业到中国,必须从成立第一天起就建立严格的印章保管使用流程;这是经营风险,不只是手续问题。
3.6. 时限、成本与数字化程度
两国登记环节都已高度数字化:越南通过国家企业登记门户在线受理;中国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系统办理,许多城市对材料齐全的实行”一窗、一日”办结。实际办理时间取决于地方、行业和材料质量——不能拿这个城市的数字套那个省。
实质差别在外国投资者的整体市场准入时间:在越南,外资通常还要走投资登记(IRC,项目评审)程序,在ERC之前或同步进行,总时间长于内资;在中国,除特殊管理行业外,外资企业直接登记领照,剩余的外资手续主要是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适用”先设企业、后补IRC”机制时,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72条的两项限制须牢记:先设立的经济组织须在取得IRC后方可增补经营范围,须在办结IRC签发/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投资项目——”先设公司”不等于”可以立即经营”。
3.7. 受益所有人:不可跳过的合规维度
在越南,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概念已由第168/2025/ND-CP号议定第17条(2025年7月1日生效)作出法律界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25%以上注册资本或2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个人,或对企业重大事项拥有控制权的个人。第296/2026/ND-CP号议定第3条(2026年7月23日生效)修订第17条,新增“最终实际控制”标准,规定家庭关系人群(按《企业法2020》第4条第22款)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并明确合伙企业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受益所有人。值得注意的是,第296/2026/ND-CP号议定第1条第1款(修订第168/2025/ND-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禁止代他人出资、代购股份/出资额——替外国投资者”代持”的实务做法如今面临直接法律风险。
在义务层面,越南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第168/2025/ND-CP号议定第18条),信息变更时须更新。在中国,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同样要求企业向市场监管机关报送最终控制企业的个人信息。
实务建议:(一)在设计股权架构时——包括经由第三国中间公司——即应锁定满足25%门槛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最终个人;(二)绝不使用代持人规避市场准入条件;(三)备好股权链条证明文件(架构图、身份证明文件),因为登记机关可随时要求说明。
3.8. 设立后义务:框架相同,细节不同
取得法人资格后,两国企业都要:开银行账户(在越南的外资要开直接投资资本账户)、初始税务登记、开具发票(越南用电子发票;中国用发票)、建账并定期申报。差别在细节:中国要求在公示系统定期公示企业信息;越南要求FDI项目定期报送投资活动报告。企业应在运营第一个月就为每个法域单独建好合规日历。
4. 值得注意的相同点
- 均无统一最低资本:两国都取消了普遍适用的最低注册资本——但”没有最低限”不等于”报多少都行”:资本须与项目规模和实际出资能力匹配。
- 都在收紧实质出资纪律:两国都不再只做登记时的形式审查(越南:90天;中国:5年+债权人加速出资请求权)。
- 市场准入管理同为”清单”逻辑:名称不同,都是”限制清单之外即开放”。
-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在两国都被看重——在两边都不应视为挂名职务。
5. 投资者常见风险
风险1——把5年出资思维带到越南。 表现:中国投资者在越南报大注册资本,却未在90天内缴足。原因:沿用中国《公司法》的习惯。后果:被迫减资、变更ERC、影响IRC中的出资承诺。防范:注册资本按90天内实际可缴能力确定,不足部分日后增资。
风险2——搞错IRC与ERC的顺序。 表现:办完ERC(设好公司)才发现项目须办IRC,或反之。原因:中国”一照”逻辑让人不适应越南的”两证”。防范:立项之初就确定项目是否属于IRC范围,参见IRC与ERC的区别。
风险3——错套行业壁垒机制。 表现:用中国的负面清单逻辑推断越南某行业开放,或反之。原因:两套机制逻辑相近,但内容、分类和适用文件完全不同。防范:两国各自查原文,独立判断,不交叉推断。
风险4——轻视在中国的印章管理。 表现:把公章交给业务人员却无管控制度。原因:越南《企业法2020》后印章已”轻量化”,投资者麻痹大意。后果:加盖印章的文件可能在非本意的情况下约束公司。防范:成立时即以书面制度规范印章管理与使用。
风险5——漏掉设立后的报告义务。 表现:生意做得好好的,却因未报送投资活动定期报告(越南)或未公示信息(中国)被处罚。原因:重经营、把报告当次要事项。防范:第一个月就为每个法人建合规日历。
6. 实务建议
投资前:
1. 按目标市场和供应链选设点国家,不按”哪里手续容易”——长期合规成本比几周登记时间重要。
2. 注册资本按法定期限内实际可缴能力确定(越南90天;中国5年),与项目融资计划挂钩。
3. 在目的地国家按原文独立核查行业壁垒(越南:第66.17/2026/NQ-CP号决议下142个行业名录+WTO承诺;中国:负面清单)。
运营中:
4. 为每个法人单独维护合规日历:投资报告、纳税申报、信息公示——按时、按表、按国别。
5. 按东道国标准规范印章管理、法定代表人安排和内部章程,不从母公司”复制粘贴”。
发生争议或重大变更时:
6. 资本、股东、经营范围的任何变更,都须在东道国办变更登记——两个法人之间不会”自动同步”。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注资、购买股份时,完整走完越南的并购程序。
7. 常见问题
在越南和中国设立公司,哪里更快?
两国登记手续都已高度数字化,材料齐全时发证时间以工作日计。真正的差别在「整体市场准入时间」:在越南,外国投资者通常还要办理投资项目登记(IRC),在取得企业登记证(ERC)之前或同步进行;在中国,除特殊管理行业外,外资企业直接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两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越南和中国对普通行业均不设统一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决定性差别在出资期限:越南要求自取得ERC之日起90日内缴足(《企业法2020》);中国要求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认缴出资(2023年修订《公司法》第47条,2024年7月1日生效)。
中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公司需要IRC吗?
多数情况下需要。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与投资项目挂钩的经济组织,须按《投资法2025》办理投资登记证(IRC)。《投资法2025》第19条第2款(2026年3月1日生效)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先设立经济组织、后办理IRC签发/变更手续;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72条(2026年3月31日生效)规定了两种办理路径,并要求自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IRC手续。第72条的两项限制须牢记:先设立的经济组织**须在取得IRC后方可增补经营范围**,**须在办结IRC签发/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投资项目**。
中国的公司印章是否像越南一样重要?
两国都重视印章,但法律框架不同。在越南(《企业法2020》),企业自行决定印章事项。在中国,公章具有极强的实际效力——加盖公章的文件被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且印章须在公安许可的单位刻制。
中国现行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属于什么公司类型?
自《外商投资法》2019年(2020年1月1日生效)实施后,外商独资企业统一按《公司法》组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是独立的法律类型。
需要熟悉两国制度的律师?
把公司设在越南还是中国——或两地平行运营两家法人——应当建立在准确的比较法分析上,而非凭感觉。可进一步参阅中国企业在越南的扩张与越南投资法律路径全指南,或联系FLAT中国业务部——热线 0988424851。
语言版本
参考文件
- 越南《企业法2020》(59/2020/QH14);《企业法修正案》(76/2025/QH15)。
- 越南政府第168/2025/ND-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企业登记。
- 越南《投资法2025》(143/2025/QH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