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142个有条件经营行业名录(第66.17/2026/NQ-CP号决议):查询与适用

自2026年7月1日起,企业必须查询的有条件经营行业名录,不再是许多资料仍在引用的《投资法2025》附录IV(198个行业),而是随政府第66.17/2026/NQ-CP号决议发布的142个行业名录。这是合规上最关键的一点:查错名录,意味着整套许可证义务都会适用错误。本文按现行四个法律层级构建查询框架:立法背景(《投资法2025》)、主导层级(第66.17号决议)、过渡规定,以及2027年2月28日之后的开放问题。

目录

1. 现行名录的四个法律层级

现行有条件经营行业名录由四个层级构成,按现阶段效力从高到低排列如下:

层级文件内容生效时间
一——背景《投资法2025》(143/2025/QH15号)第7条+附录IV198个行业名录2026年7月1日(第51条第2款)
二——主导第66.17/2026/NQ-CP号决议(政府,2026年5月15日签署)单独的142个行业名录;与相关文件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第6条第3款)2026年7月1日—2027年2月28日
三——过渡第66.17号决议第5条被移出行业已颁发的许可证、证书可用至有效期届满与决议同效
四——开放(尚无)2027年2月28日之后的名录调整文件须跟踪,不作推测

查询的黄金法则:在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期间,务必先查第66.17号决议的142个行业名录;附录IV(198个行业)仅作为理解背景和必要时对照的立法依据。颠倒顺序——把198个行业的附录IV当作适用名录——是目前最常见的错误。

2. 第一层——背景:《投资法2025》附录IV(198个行业)

2025年12月11日,国会通过《投资法2025》(143/2025/QH15号),取代《投资法2020》。关于生效时间,该法第51条规定:一般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7条及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名录(附录IV)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相应地,《投资法2020》第7条及附录IV自2026年7月1日起失效。

《投资法2025》附录IV共列明198个行业,而《投资法2020》附录IV为227个——新法已在法律层面直接将一批行业移出有条件经营范围。第7条第1款保留了原有定义口径: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是指因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与安全、社会道德、公众健康等原因,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必须满足必要条件的行业。

在实务中,背景层级发挥两个作用:(一)解释削减的"起点"——198这个数字从何而来;(二)作为对照依据:当某个行业出现在附录IV中、但不在第66.17号决议的142个行业名录中时,该行业正是被主导层级削减的行业。在第66.17号决议有效期内,附录IV不是现行适用名录。

配套文件方面,政府于2026年3月31日颁布第96/2026/ND-CP号政令,就《投资法》若干条款作出实施细则和指引,自签署之日起施行,取代第31/2021/ND-CP号政令。

3. 第二层——主导:第66.17/2026/NQ-CP号决议(142个行业,2026年7月1日—2027年2月28日)

2026年5月15日,政府颁布第66.17/2026/NQ-CP号决议,就削减、修改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作出规定。这是决定名录现实面貌的文件:

  • 第1条+附录:发布142个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名录——比《投资法2025》附录IV的198个行业再减少56个。
  • 第6条第1款:决议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 第6条第3款:在决议有效期内,决议关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的规定与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一致的,适用该决议的规定——第66.17号决议优先适用。
  • 第6条第2款:国会法律、决议,国会常委会法令、决议,政府决议中关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的规定,自本决议签署之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期间通过或颁布并生效的,该决议相应规定自该文件生效时起失效。

本轮被移出有条件范围的行业,是那些被评估为不再需要在"经营条件"层面进行国家管理的行业,例如会计服务和执行员执业(后者在《投资法2025》附录IV中仍列于第15项,但已不在第66.17号决议的142个行业名录中)。相反,涉及国防、安全、社会秩序的敏感行业(印章制作、辅助工具经营、保安服务、赌场及有奖游戏、汽油经营、律师执业、审计等)仍在名录中,继续适用严格条件。

第6条第3款在实务中必须准确理解:只要142个行业名录与任何相关文件(包括法律附录IV本身)存在差异,企业一律适用142个行业名录。这正是本文以第66.17号决议为中心、而非附录IV的原因。

4. 第三层——过渡:已颁发许可证如何处理(第5条)

对在被移出行业中经营的企业而言最实际的问题是:2026年7月1日前取得的许可证、资质证书是否继续有效,是否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第66.17/2026/NQ-CP号决议第5条作出了直接回答,没有开放表述的空间:

对于根据《投资法》规定、已按本决议削减的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组织和个人可以继续使用主管国家机关已颁发的各类许可证、证书、资质证书、确认文书或其他书面投资经营许可文件,直至该文书注明的有效期届满。

实务后果包括两个方面:

  1. 2026年7月1日前已颁发的、针对被移出行业的许可证:继续有效至证载有效期届满——企业无需办理注销手续,也不会被认定为自2026年7月1日起"许可证无效"。
  2. 2026年7月1日之后新设的、从事被移出行业的企业:不再需要将该许可证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但行业专门法律下的其他义务(税务、劳动、安全、报告等)仍须全面遵守——"移出有条件名录"不等于"不再有任何义务"。

注意:该过渡规定仅覆盖按第66.17号决议被削减的行业。对于仍在142个行业名录中的行业,行业专门法律下的许可证和条件继续正常适用。

5. 第四层——2027年2月28日之后:需要跟踪的开放问题

第66.17/2026/NQ-CP号决议的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此后,142个行业名录将失去法律依据——除非颁布新的文件(决议本身第6条第2款已预见该情形:在本期间通过或颁布并生效的关于有条件经营行业的新文件,将逐步取代决议相应规定)。

本文不推测后续文件的内容。企业需要的是主动跟踪机制:

  • 从现在起将2027年2月28日列入内部合规日历;
  • 跟踪自现在起至2027年2月底期间政府/国会关于有条件经营行业名录的新文件;
  • 本文已设定2027年2月28日前的定期复核,届时更新名录、生效日期及过渡条款(见法律备注部分)。

6. 正确查询方法——四步

第一步——准确界定拟从事的经营活动。描述企业的实际业务(生产什么、提供什么服务、服务对象是谁),再对应到VSIC行业代码。企业的商业名称通常与名录中的行业名称不一致。

第二步——对照第66.17/2026/NQ-CP号决议的142个行业名录。这是主导文件——逐一核查第一步中的每项活动是否在名录中。同时对照背景(《投资法2025》附录IV的198个行业),了解该行业属于"在决议层级被削减"还是"从未属于有条件范围"。

第三步——如属有条件行业:在行业专门法律中确定具体条件。名录仅列明行业名称——具体条件(许可证、资质证书、资本、人员等)、发证机关和办理时限规定在调整该行业的法律中。这是最耗时的一步,通常需要律师协助对照。

第四步——外国投资者:另行核查市场准入条件。对照越南WTO/自贸协定承诺,核查是否存在持股比例限制或投资形式要求。142个行业名录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叠加的另一层。只有完成四步,才能在项目落地前看清完整的法定义务。

确定后,企业着手办理取得ERC后所需经营许可证,并将其纳入外资企业获证后合规计划。

7. 企业行动清单

  1. 按第66.17号决议的142个行业名录全面复核正在从事和拟从事的经营范围——不要按附录IV的198个行业查询。优先识别属于决议层级削减组别的行业(如会计服务、执行员执业),重新评估许可证义务。
  2. 对于被移出的行业:已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书可用至有效期届满(第66.17号决议第5条)——无需以"维持经营条件"为目的续期;新设企业无需重新申请。保留已颁发证照档案,以备需要证明连续性时使用。
  3. 对于仍在142个行业名录中的行业:按现行行业专门法律重新核查条件满足情况;补办、续办缺失的许可证,避免经营中断。
  4. 办理外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或增项时:并行对照VSIC代码(用于企业登记备案)和142个行业名录(用于确定条件义务)。两个体系相互独立——有VSIC代码不等于可以经营,前提是该行业不属于有条件范围。
  5. 将2027年2月28日列入跟踪日历:在第66.17号决议失效前,更新替代/承接文件。

8. 常见问题

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哪一份有条件经营行业名录? 适用随政府第66.17/2026/NQ-CP号决议(2026年5月15日签署)发布的142个行业名录,有效期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在此期间,决议规定与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决议规定(第6条第3款)。《投资法2025》附录IV(198个行业)仅是立法背景。

企业所在行业被移出有条件名录,已取得的许可证如何处理? 根据第66.17/2026/NQ-CP号决议第5条,已颁发的许可证、证书、确认文书可继续使用至证载有效期届满。2026年7月1日之后在被移出行业新设的企业,不再需要将该许可证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但仍须遵守其他行业专门法规义务。

查询某行业是否属于有条件经营,最准确的依据是什么? 现阶段最准确的依据是随第66.17/2026/NQ-CP号决议发布的142个行业名录附录(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注意:名录仅列明行业名称,具体条件规定在相应的行业专门法律中。

外国投资者除名录外是否还有其他条件? 是的。除对所有投资者普遍适用的142个行业名录外,外国投资者还须满足越南国际承诺(WTO及各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市场准入条件。某些行业对本国投资者无限制,但对外商投资者却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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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政府2026年5月15日关于削减、修改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的第66.17/2026/NQ-CP号决议(附142个行业名录)。
  • 国会2025年12月11日通过的《投资法2025》(143/2025/QH15号)。
  • 《投资法2020》(61/2020/QH14号)及修订法律——第7条及附录IV自2026年7月1日起失效。
  • 政府2026年3月31日关于《投资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和指引的第96/2026/ND-CP号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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