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聘用外国劳动者:工作许可全流程指南
把一名外国专家派到越南工作,听起来很简单——签合同、订机票、安排住宿。但实践中,不少外资企业恰恰卡在第一步:人已经到了,已经坐进办公室,越南外国人工作许可却还没办下来。后果不只是对用人单位最高1.5亿越南盾的行政罚款——为个人用人单位最高7500万越南盾的2倍(第283/2026/ND-CP号政令第7条第1款);劳动者本人可能被驱逐出境,项目更会因关键岗位缺人而停滞。
本文按现行法律框架,完整梳理从“谁必须办许可”、准备材料、向哪里提交、办多久,到延期、换发及发生变更时如何处理的全流程:2019年《劳动法典》与第219/2025/ND-CP号政令(2025年8月7日生效,已取代第152/2020号政令),以及新的处罚依据第283/2026/ND-CP号政令(2026年9月10日生效)。
目录
- 一、工作许可是什么?谁必须办理?
- 二、现行法律框架
- 三、办理工作许可的六个步骤
- 四、延期、换发、吊销与特殊情形
- 五、费用、时限与关键时间节点
- 六、常见风险与错误
- 七、精简核查清单
- 八、常见问题
- 九、何时应当请律师介入
一、工作许可是什么?谁必须办理?
工作许可是越南有管辖权国家机关核发的文书,允许外国公民在越南合法工作。它不是“走形式”:2019年《劳动法典》第151条规定,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具备相适应的专业水平、技术技能和工作经验、身体健康、不在服刑期间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须持有工作许可,法定免办情形除外。
谁必须办理工作许可?
第219/2025/ND-CP号政令第2条列举了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的13种形式。对外资企业而言,最常见的是:
- 履行劳动合同——直接聘用外国专家、管理人员到越南公司工作;
- 企业内部调动——从境外母公司/集团调派人员到在越南的商业存在;
- 履行服务合同/承包合同——专家来实施项目、安装调试、技术转让;
- 从境外机关、组织、企业调派到越南工作;
- 股份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成员且出资额不足30亿越南盾——这一点常让投资人意外:不是“当老板”就当然免办。
一般原则:除非明确落入法律列举的免办情形,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一律须持有工作许可。
谁不属于工作许可办理范围?
需要对照两个层级的法律。第一是2019年《劳动法典》第154条(第1至8款、第8a款及第9款;第8a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新增):出资额按政府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出资成员、股份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代表处、项目负责人或国际组织、外国非政府组织在越南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入境不满3个月洽谈服务;入境不满3个月处理复杂技术故障;在越南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外国律师;按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处理的情形;与越南公民结婚并在越南居住的外国人;数字科技产业高质量人力资源(第8a款,依据第71/2025/QH15号《数字科技产业法》);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是第219/2025/ND-CP号政令第7条,将免办情形具体化、扩展为15种——对企业有实际意义的主要包括:
- 出资额达到3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出资成员;出资额达到3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股份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
- 一年内累计工作不满90天(自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的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工人;
- 属于越南WTO服务承诺11个服务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内部调动,且该员工此前已在境外企业连续工作至少12个月;
- 经外交部确认的外国记者;ODA项目专家;被派往外国驻外机构提议设立的教育机构任教、管理的;有协议的实习学生;持公务护照为国家机关工作的;负责设立商业存在的人员;按国际条约的志愿者;
- 经部委、部级机关或省级人民委员会确认为到金融、科学、技术、创新、国家数字化转型及优先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工作的人员。
很多企业理解错误的关键点:“不属于工作许可办理范围”不等于“什么手续都不用办”。多数免办情形仍须申请免办工作许可确认书(1号表格,第219/2025/ND-CP号政令第8至9条规定的程序)。只有少数情形连确认书都不用办,但仍须报备——即《劳动法典》第154条第4、5、6、8款,以及第219/2025号政令第7条第2、3、5、8、10款和第13款a项的情形,须在预计开始工作至少3个工作日前向有管辖权机关报备(第9条第4款)。因此,每项用工计划的第一步永远是:准确定性——办许可、办确认书,还是只需报备。
二、现行法律框架
截至2026年9月,规范聘用外国劳动者的法律文件包括:
- 2019年《劳动法典》(第45/2019/QH14号)(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51条(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条件)、第154条(不属于工作许可办理范围的情形)、第155条(工作许可期限)、第156条(工作许可失效情形)、第157条(授权政府具体规定)。
- 政府第219/2025/ND-CP号政令(2025年8月7日颁布,2025年8月7日生效):核心文件,详细规定工作许可和免办确认书的核发、换发、延期、吊销的条件与程序。
- 第71/2025/QH15号《数字科技产业法》(2026年1月1日生效):第49条第4款在《劳动法典》第154条增补第8a款——新增数字科技产业高质量人力资源免办工作许可的情形。
- 第283/2026/ND-CP号政令(2026年9月10日生效):劳动、社会保险领域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外国劳动者违规的新处罚标准。
失效文件提示: 第152/2020/ND-CP号政令(经第70/2023/ND-CP号政令修订)中关于外国劳动者的内容,已自第219/2025号政令生效之日起失效(第35条);第12/2022/ND-CP号政令自2026年9月10日起失效。但根据第219/2025号政令第34条过渡条款,按第152/2020号政令已核发的工作许可和确认书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企业无需批量重办,只在新办、换发或延期时适用新政令。
三、办理工作许可的六个步骤
第一步:准确定位岗位与用工形式
这一步决定后续全部材料,因为工作许可上载明工作岗位,劳动者只能按载明内容工作——实际工作与载明不符,许可即失效(《劳动法典》第156条第4款)。第219/2025/ND-CP号政令第3条定义了四类岗位:
- 管理人员:按《企业法》第4条第24款规定的企业管理人员(如成员会议主席、公司董事/总经理),或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副职负责人;
- 执行董事:分公司、代表处或经营地点的负责人;或直接主管机关、组织、企业某一领域的负责人,且在相适应领域有至少3年经验;
- 专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至少2年相适应工作经验;或在金融、科学、技术、创新、国家数字化转型、优先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且有至少1年相适应经验——这是对优先行业年轻人才值得注意的放宽;
- 技术工人:接受至少1年培训,且有至少2年相适应经验;或有至少3年相适应工作经验。
同时,在第2条13种用工形式中确定用工形式(劳动合同、企业内部调动、服务合同等),因为第三步每种形式要求的证明材料各不相同。常见错误是把实际从事经营管理的人按“专家”岗位申报——机关审查材料或检查时,学历、经验与申报岗位不符,是材料被退回或许可被吊销的首要原因。
第二步:先核查是否属于免办情形
准备办证材料之前,先按第一部分把劳动者与免办清单对照。有三个分支:
- 属于免办、须办确认书(多数情形):按第8条准备材料(1号表格申请书、健康证明、2张4×6照片、有效护照、证明属于免办情形的材料),在预计用工之日前60天内、不少于10天提交;有管辖权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按2号表格核发确认书(第9条)。
- 属于免办、只需报备(第9条第4款):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备,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限。
- 不属于免办:进入第三步,申请工作许可。
免办确认书的有效期同样最长2年,按对应的免办情形期限确定(第10条),同样只能延期一次、最长2年(第17条)。
第三步:准备工作许可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见第219/2025/ND-CP号政令第18条,共7组。新政令的最大改革是:聘用外国劳动者的需求说明报告已并入工作许可申请书(3号表格)——企业不再像过去那样先单独办一道需求说明程序。有管辖权机关在同一流程内“审定用工需求并核发工作许可”(第22条第3款)。
具体各组:
- 用人单位关于聘用外国劳动者需求的说明报告及工作许可申请书(3号表格)——企业在其中说明需要聘用外国人的岗位;
- 健康证明,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外国有管辖权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在越南与发证国(地区)有相互承认的条约或协议时可予采用,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 有效护照(经认证的复印件);
-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确认未在服刑、未有未消除案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文书,自签发之日至提交申请之日不超过6个月。好消息:在线提交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联办无犯罪记录证明与工作许可——电子版无犯罪记录证明直接传送至许可机关(第6条第3款);
- 2张4×6厘米彩色照片,白底、正面、露额、不戴眼镜;
- 证明用工形式的材料——按情形各不相同:派往商业存在的调派文书及此前已连续工作至少12个月的确认(企业内部调动);已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经济合同、承包项目);服务合同及在越南无商业存在的境外企业工作至少24个月的证明(按合同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派往越南洽谈服务的调派文书;与预计岗位相适应的境外调派文书;
- 证明属于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工人的材料(第19条):学历证书及境外用人单位出具的经验证明。便利之处:曾在越南工作过的,可用旧的工作许可或免办确认书代替经验证明。
两个“时间陷阱”要记住:无犯罪记录证明自提交之日起只有6个月有效期,健康证明12个月——不少材料被退回,只是因为提交当天其中一份已过期。所有外文材料须先领事认证(按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免认证的除外),再译成越南语并认证,方可提交(第5条)。
第四步:提交申请
提交时限: 在外国劳动者预计开始工作之日前60天内、但不得少于10天提交(第22条第1款)。过早(超过60天)或过晚(不足10天)提交都不合规——这个窗口比很多企业想象的要窄。
提交地点: 直接提交、通过公益邮政、委托服务企业/个人或授权办理——交至外国劳动者预计工作地的省级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式、联办机制);或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提交——鼓励采用的方式(第6条)。管辖权方面,第4条规定由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并可决定下放给有管辖权机关办理——具体受理机关名称各地可能不同,用人单位请向提交地的行政服务中心核实。
第五步:领取结果并签订劳动合同
办结时限: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有管辖权机关同时审定外国劳动者用工需求并按4号表格核发工作许可。不同意的(不批准用工需求或不核发许可),机关须在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22条第3款)。
常被遗忘的后续义务:对按劳动合同用工的(第2条第1款a项和m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须在预计开始工作之日前按越南劳动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被要求时将已签合同副本送交许可机关(第22条第4款)。换言之,工作许可是签订合同的前置条件——不能“先签合同、后办许可”。
另一个实务场景:持证劳动者需为同一用人单位在多个省市工作——在预计工作至少3天前,用人单位须向预计工作地的有管辖权机关报备:姓名、年龄、国籍、护照号、工作许可号、用人单位名称、开始和结束日期(不得超过许可期限)——第22条第5款。
第六步:取得许可后的义务
工作许可期限按第21条11项依据之一确定(如预计劳动合同期限、调派文书期限、服务合同期限等),但最长不超过2年。许可上载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期限——劳动者只能按载明内容工作。
取得许可后,还有两件事不能省略:向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暂住证以合法长期居留(工作许可不能替代居留证件),以及按第143/2018/ND-CP号政令为按劳动合同用工的外国劳动者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两者各有自己的时限和条件——从一开始就应与许可申请纳入同一时间表统筹安排。
四、延期、换发、吊销与特殊情形
工作许可延期
每份许可只能延期一次,最长2年(第29条;与《劳动法典》第155条一致)。延期材料见第27条:延期申请书(3号表格,含需求说明报告)、健康证明、2张4×6照片、尚在有效期的工作许可、有效护照,以及证明用工形式的材料。
延期提交窗口: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10天、至多45天内(第28条第1款)——不足10天提交即丧失延期资格,只能重新申请。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延期后,按劳动合同用工的,双方须在预计继续工作之日前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28条第4款)。
工作许可换发
第23条规定两种换发情形(不是新办):尚在有效期的许可遗失或损毁无法使用;尚在有效期的许可载明事项发生变更:姓名、国籍、护照号,或用人单位更名但识别号不变。注意与旧规定的区别:“工作地点变更”已不再属于换发情形——发生工作地点变更的,用人单位须与有管辖权机关核对适用的程序。
换发材料(第24条):3号表格申请书、2张新的4×6照片、证明变更的材料、尚在有效期的许可(遗失情形除外)。办结时限仅3个工作日(第25条)。换发后的许可期限,为原许可期限减去截至申请换发时劳动者已工作的时长(第26条)——换发不“重置”期限。
须重新申请新许可的情形(第20条)
以下三种情形常被企业误当作“延期”或“换发”,但法律要求重新申请工作许可:
- 持有效许可转到另一用人单位、在相同岗位和领域工作——材料简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确认、第18条第1、3、5、6款规定的材料、已核发许可的复印件);
- 不更换用人单位,但变更许可载明的岗位或用工形式;
- 已经延期过一次、希望继续工作的——每份许可只能延期一次,下一轮必须新办。
吊销与许可失效情形
第219/2025/ND-CP号政令第30条规定吊销工作许可的3种情形:许可按《劳动法典》第156条第2至7款失效;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未按核发、换发、延期规定执行;劳动者在越南工作期间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许可失效后,用人单位须在15天内收回许可交回原许可机关并附情况报告(第31条第1款)——与外籍员工解除关系时,这项义务常被遗漏。
关于失效情形,《劳动法典》第156条列举8种: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内容与已核发许可内容不符;实际工作与许可载明内容不符;作为许可依据的各领域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境外方书面通知不再调派;使用外国劳动者的越南企业、组织或在越南的外国组织停止活动;许可被吊销。实践中“最致命”的是劳动合同终止和实际工作与许可不符——两种都使许可立即失效,而很多企业并不知情。
五、费用、时限与关键时间节点
法定时限(第219/2025/ND-CP号政令)
| 事项 | 提交时限 | 办结时限 |
|---|---|---|
| 新办工作许可 | 预计用工之日前60天内、不少于10天 | 10个工作日 |
| 免办确认书 | 预计用工之日前60天内、不少于10天 | 5个工作日 |
| 工作许可延期 | 届满前至少10天、至多45天 | 10个工作日 |
| 工作许可换发 | 发生需要时 | 3个工作日 |
| 不同意/不批准用工需求 | —— | 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报备(免确认书情形) | 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 | —— |
| 收回并交回失效许可 | 失效之日起15天内 | —— |
费用
工作许可核发、换发、延期的规费由各省级人民议会规定,各地标准不一——用人单位请查询提交地的收费标准。除国家规费外,还需预算领事认证、翻译公证、体检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费用。如需按具体事项获取全包服务报价,请致电FLAT律师事务所热线0988424851。
六、常见风险与错误
1. 许可未办下来就安排工作——哪怕是“试用”“临时干几周”。 表现:人已到越南,已参会、签文件、实际履职,许可还在办理中。后果:个人用人单位按违规人数处3000万至7500万越南盾罚款(3000万–4500万/4500万–6000万/6000万–7500万);企业(组织)按第283/2026/ND-CP号政令第7条第1款处2倍罚款,即6000万–9000万/9000万–1.2亿/1.2亿–1.5亿越南盾;劳动者本人处1500万至2500万越南盾罚款,并可能被驱逐出境(第283/2026/ND-CP号政令第13条,2026年9月10日生效)。企业切勿以3000万至7500万越南盾作为风险上限——那是个人标准,企业的实际罚款是2倍。防范:从预计用工之日倒排时间表,在60/10天窗口内提交,许可生效前绝不安排实质性工作。
2. 忘记延期或延期提交过晚。 表现:许可过期了延期材料还没交,或只剩不足10天才交。后果:丧失延期资格,只能从头新办;无有效许可期间的工作按无证用工处罚。防范:在届满前60天设置提醒;提前准备新的健康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两份材料的有效期都很短。
3. 实际岗位、地点与许可载明不符。 表现:许可载明“平阳省项目工程师”,实际在胡志明市办公室做管理工作;或架构调整后换了职衔却没办手续。后果:许可立即失效(《劳动法典》第156条第4款),继续工作按无证用工处罚。防范:岗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的任何变化都要回头核查许可——属于换发的办换发,属于新办的(第20条)办新证。
4. 以为“免办”就是“什么都不用做”。 表现:出资50亿的所有人或来90天以内的专家被认为“免办所以不用办任何手续”。后果:多数免办情形仍须办确认书(5个工作日),至少也要提前3个工作日报备;不办仍是行政违规。防范:永远走第二步——准确定性为“办许可/办确认书/报备”。
5. 外文材料未经领事认证或翻译认证就提交。 表现:英文学历、经验证明未经认证直接提交;境外无犯罪记录证明未翻译。后果:材料被退回,而60/10天的“时钟”还在走。防范:人选一确定就启动领事认证和翻译——这通常是最耗时的环节。
6. 换护照、公司更名后未更新许可。 表现:劳动者换了新护照;公司在并购、重组后更名(识别号不变)。后果:许可载明事项与实际不符——属于换发情形(第23条)。防范:把工作许可核查纳入人事和公司法律变更的必查清单。
7. 与外籍员工解除关系后未收回、交回许可。 表现:员工离职回国,许可“扔在一边”。后果:违反15天内收回交回的义务(第219/2025号政令第31条);名义上“有效”的许可流落在外可能被冒用。防范:把收回、交回工作许可列为外籍员工离职流程的强制环节。
七、精简核查清单
- [ ] 确定工作岗位(第3条)与用工形式(第2条)
- [ ] 核查免办情形(《劳动法典》第154条、第219/2025号政令第7条):办许可、办确认书,还是报备
- [ ] 按第18条准备材料:3号表格(含需求说明)、健康证明、护照、无犯罪记录证明、2张4×6照片、证明用工形式和岗位的材料
- [ ] 所有外文材料领事认证+译成越南语并认证(第5条)
- [ ] 核查“保质期”:无犯罪记录证明≤6个月、健康证明≤12个月(至提交之日)
- [ ] 在60天/不少于10天窗口内提交;经省级行政服务中心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
- [ ] 领取许可(10个工作日)→在预计用工之日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 ] 向出入境管理机关办暂住证;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 [ ] 在届满前60天设置延期提醒(延期窗口:届满前至少10天、至多45天)
- [ ] 任何变化(岗位、护照、公司名称、解除合同)→立即回头核查许可
八、常见问题
外国专家来越南工作两个月,需要办工作许可吗? 不需要,前提是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工作时间不满90天,岗位为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或技术工人(第219/2025/ND-CP号政令第7条第13款a项)。但用人单位仍须报备:在预计工作至少3个工作日前向有管辖权机关报备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限(第9条第4款)。超过90天继续工作的,须办理工作许可。
出资10亿越南盾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能免办工作许可吗? 不能。只有出资额达到3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或出资成员(第219/2025/ND-CP号政令第7条第2款),以及出资额达到3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股份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第3款),才不属于工作许可办理范围。出资10亿越南盾的所有人须办理工作许可(该政令第2条第1款l项)。
按第152/2020号政令办的工作许可,有效期到2027年,需要重办吗? 不需要。根据第219/2025/ND-CP号政令第34条过渡条款,按第152/2020号政令(经第70/2023号政令修订)已核发、换发、延期的工作许可和确认书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只有换发或延期时,才按第219/2025号政令办理。
工作许可申请要提前多久提交? 在外国劳动者预计开始工作之日前60天内、但不得少于10天(第219/2025/ND-CP号政令第22条第1款);有管辖权机关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实务中建议在窗口期内尽早提交,并为领事认证、翻译预留时间——这通常是最耗时的环节。
忘了延期,工作许可已经过期一周,怎么办? 已无法延期,因为延期申请须在届满前至少10天、至多45天内提交(第219/2025/ND-CP号政令第28条)。用人单位须重新申请新的工作许可。特别注意:在无有效许可期间用工,用人单位(组织)可被处6000万至1.5亿越南盾罚款——为适用于个人用人单位的3000万至7500万越南盾的2倍(第283/2026/ND-CP号政令第7条第1款);劳动者可被处1500万至2500万越南盾罚款并可能被驱逐出境。
拿到工作许可就能在越南长期居留吗? 不能。工作许可只解决合法用工问题,不能替代居留证件。取得许可后,外国劳动者须向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暂住证,才能在越南合法长期居留,并按规定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九、何时应当请律师介入
出现以下情形,建议在行动前先咨询劳动法律师:
- 为新项目、新工厂批量聘用外国专家——需要统筹总时间表(批量领事认证、60/10天窗口、暂住证、社保),确保没有项目因缺人而停滞;
- 劳动者处于免办边界情形(出资额接近30亿、工作时间接近90天、数字科技高质量人才)——定性差之毫厘,可能构成行政违规;
- 在多份许可有效期内发生架构调整、并购、公司更名——需要批量核查换发、新办和收回义务;
- 已收到与外国劳动者有关的处罚决定或调查要求——需要立即评估法律依据、时效和补救方案;
- 起草与外国人的劳动合同——岗位、工作地点条款须与许可载明内容绝对一致,否则许可按《劳动法典》第156条失效。
FLAT律师事务所长期为外资企业提供在越南聘用和管理外国劳动者的法律服务——从免办情形定性、材料准备、与有管辖权机关沟通,到违规处理与争议解决。如需按具体事项咨询,请致电热线0988424851。
参考文献
- 国会2019年11月20日通过的2019年《劳动法典》(第45/2019/QH14号),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54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第71/2025/QH15号《数字科技产业法》增补第8a款)
- 政府2025年8月7日第219/2025/ND-CP号政令(关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2025年8月7日生效
- 政府第283/2026/ND-CP号政令(劳动、社会保险领域行政处罚),2026年9月10日生效(取代第12/2022/ND-CP号政令)
- 国会2025年6月14日通过的第71/2025/QH15号《数字科技产业法》,2026年1月1日生效
- 第152/2020/ND-CP号政令(关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经第70/2023/ND-CP号政令修订)——其中关于外国劳动者的内容已自2025年8月7日起失效
- 政府2018年10月15日第143/2018/ND-CP号政令(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公民强制性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