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资企业破产程序(142/2025《恢复、破产法》):从申请到宣告

外资企业长期亏损、欠税累积、拖欠员工工资,境内外债权人同时收紧债务——这时,外资企业破产程序就不再是纸上谈兵。自2026年3月1日起,此类程序不再适用2014年《破产法》,而须遵循第142/2025/QH15号《恢复、破产法》,其核心理念完全不同:先"救"企业,再"终结"企业。本文完整梳理从申请到破产宣告的全流程,指出外国投资者必须注意的特殊问题,并附费用、法定时限以及实践中最容易犯的错误。

目录

一、新法律框架:142/2025号法改变了什么?

第142/2025/QH15号《恢复、破产法》由第十五届国会于2025年12月11日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第87条),取代第51/2014/QH13号《破产法》。从名称即可看出理念之变:恢复与破产并列,而不再像2014年法那样只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环节。

影响最直接的新变化包括:

  • 恢复程序是独立的司法程序(第二章)。企业在出现无力偿债风险时即可申请恢复——在还有重组余地时"自救"。
  • 恢复优先原则写入第3条:在任何情况下,挽救企业优先于终结企业。
  • 国家扶持政策(第4条):对有序开展恢复、破产程序的困难企业,在税收、规费、信贷、利率、土地、技术、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给予支持。
  • 无力偿债认定标准从3个月(2014年法)改为6个月(第5条)。
  • 新增简易程序(第四章)、电子化办案、国家财政垫付破产费用(第20条),以及专门规范涉外案件的章节(第五章)——对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 第64/2026/ND-CP号政令(2026年2月28日颁布,2026年3月1日生效)细化了破产宣告裁定的执行。

过渡条款(第88条):2026年3月1日前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适用142/2025号法审理,但两类情形仍适用2014年法:(a) 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正在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宣告裁定;(b) 依据2014年法第113条提出的、尚未处理完毕的针对破产宣告裁定的请求、建议。

二、外资企业何时"落入"程序适用范围?

2.1. 必须区分的两个法定标准(第5条)

  • 无力偿债风险:无法清偿未来6个月内到期的债务,或已到期但未超过6个月的债务——这是申请恢复的门槛。
  • 无力偿债:债务到期后超过6个月仍未履行清偿义务——这是启动破产程序的门槛。

2.2. 谁有权申请——谁又有义务申请?

恢复申请(第24条)仅限内部人提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股份公司);成员委员会(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对于100%外资公司,实际申请人通常是法定代表人。

破产申请(第38条)范围更广:

  • 有权申请:无担保债权人、部分有担保债权人;劳动者、工会(自应付工资之日起满6个月企业仍未支付时);持有20%以上普通股的股东或股东团体(公司章程规定更低比例的从其规定);持有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65%以上注册资本的成员或成员团体。
  • 有义务申请: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委员会;私营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值得注意的是,第38条第5款规定:未申请而在无力偿债时点之后因未申请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带法律后果的义务,而非"权利"。
  • 国家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申请(第38条第3款)——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第87条);社会保险机构在连续3年催缴迟缴、逃缴款项无果后有权申请(第38条第4款)。

对外国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即使境外母公司想"先放着等等看",越南境内的法定代表人仍负有申请义务——拖延造成债权人损失扩大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七步流程:从申请到宣告破产

第一步——选对"门":恢复还是破产?

两个程序是相互独立的"两扇门",并非必须先后衔接的两个阶段。恢复之门(第二章)面向有无力偿债风险或已无力偿债但仍可挽救的企业——申请材料须附经营恢复方案、债权人、债务人名单及证据(第25条);申请人对名单的准确性负责。破产之门(第三章)适用于已无力偿债的情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债权人名单、债务人名单(如有)及证据(第39条)。

外资企业为何应优先考虑恢复之门?在142/2025号法下,恢复被优先适用(第3条),并配套欠税冻结、暂停清偿旧债、国家扶持等机制——适合暂时困难(供应链中断、汇率波动、丢失大订单)但经营基础尚好的企业。

第二步——受理申请、缴纳费用与预付费用

管辖: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区域人民法院(第6条)。注意:具体的地域管辖范围由国会常委会规定——细则待定,申请前需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

申请处理时限:恢复程序——院长3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官,法官12天内审查处理(第25条)。破产程序——2天内指定,2天内通知企业,5天内企业提交书面意见,法官7天内审查(第39条)。法院在五种情形下退回申请:申请人无权、无义务申请;未按要求补正;其他法院已受理;申请人撤回;未缴纳费用、预付费用。

费用与成本(第19条、第20条):申请人按法院费用法律缴纳费用。免缴费用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工会;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已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缴纳费用的企业。现行标准依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为150万越南盾;第88条第2款规定该标准同样适用于恢复申请费,直至常委会出台新标准。费用预付款由法官按个案决定,从企业财产中支付。新机制:国家财政为符合免缴情形的案件垫付费用——破解了"空壳企业无人申请"的多年僵局。

第三步——"冻结"财产性义务

受理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一系列自动措施生效(第27条、第40条):民事判决执行机关中止财产执行(生命、健康、名誉赔偿,离职补助、工资,上缴国库的查封除外);法院、仲裁机构中止相关的民事、经营、商事、劳动案件;暂停有担保财产处置、强制执行、追债。

对外资企业而言,这是重要的"保护罩":追债诉讼、商事仲裁、税收强制措施全部暂停——为协商恢复方案或准备有序清算赢得喘息空间。反之,外国债权人必须明白:从此时起,一切债权都须纳入越南境内的程序,不可单独追索。

第四步——受理/不受理决定与禁止行为

受理后30天内,法官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程序的决定(第41条)。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3个工作日内送达各方、检察院、执行机关、税务机关、工商登记机关,并在国家恢复、破产信息门户公示。程序参与人可在10天内申请复议;院长在随后10天内处理,决定为终局决定。

程序启动后,企业被禁止(第42条):隐匿、转移、无偿赠与财产;放弃债权;清偿无担保债务(程序启动后新发生的债务和工资除外);将无担保债务转为有担保债务;分配利润。企业可继续经营,但接受管理人监督。

利息(第43条):自程序启动之日起,债务按约定继续计息但暂停付息;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计息——外国贷款方须立即重新测算。

恢复程序的专属优惠(第30条):经法院提请,企业欠税可被冻结;暂停缴纳退休和遗属基金;受理前发生的债务暂停清偿,直至法院认可恢复方案或中止程序。受理后30天内,企业须完成恢复方案,由管理人向法官报告(第28条)。

第五步——管理人、财产清查与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个人)或资产管理清算企业是程序的"总指挥":核实债权人名单、清查管理财产、提出有担保财产处理建议、主持债权人会议、组织执行破产宣告裁定。执业标准由政府规定(第9条)。

债权人会议(第61条)决定企业命运:由管理人主持;代表无担保债权总额65%以上的债权人赞成,决议即通过,并对全体债权人发生强制效力——包括缺席者和投反对票者。会议有权:建议中止程序;通过恢复方案;建议宣告破产;决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或全部经营板块(有担保财产须经有担保债权人同意)。会议未能通过决议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第61条第7款、第65条)。对决议不服:5天内可申请复议,院长10天内处理(第62条)。

第六步——两个岔口:恢复成功或宣告破产

恢复岔口:债权人会议通过恢复方案——10天内法官作出认可决定(第63条);各项禁止措施和监督自动解除。方案须载明恢复措施、条件、时限及按优先顺序的偿债计划:恢复费用→工资、社会保险、离职补助→为恢复发生的债务→有担保债务→其他债务(第28条)。执行期限按会议决议确定;会议未确定的,最长3年(第29条)。方案执行完毕→视为不再无力偿债,程序中止(第63条、第64条)。未能执行或期满仍无力偿债→宣告破产。

破产岔口(第65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在15天内宣告破产: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决议;会议建议宣告破产;企业未能执行恢复方案;法官不认可会议决议。裁定终止企业经营活动、停止计息、终止劳动合同、终止代表人职权,并载明第46条规定的财产分配方案。10天内,法院将裁定送达各方及工商登记机关,将法律状态变更为"已破产",并公示。

财产清偿顺序(第46条):(1)破产费用;(2)工资;(3)强制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职业病保险;(4)离职补助及劳动者权益;(5)为恢复发生的债务;(6)对国家的财政义务;(7)无担保债务(含未足额清偿的有担保债务余额)。财产不足→同一顺位按比例分配。

外资企业常踩的两个"陷阱":无效交易(第49条)——受理决定作出前6个月内的交易,存在非市场价格转让财产、无担保转有担保、"优待"个别债权人、无偿赠与、转移财产等情形的,视为无效;关联方(母公司、集团内公司)的追溯期为18个月。申请前"把钱扫回母公司"风险极高——管理人有责任审查并提请法院宣告无效。有担保债务(第44条)——以担保财产本身清偿;不足部分转为无担保债务;超出部分归入共同财产。

第七步——执行破产宣告裁定

本法第六章及第64/2026号政令规定:3个工作日内,民事判决执行机关作出执行决定并指派执行员(第76条);10天内,管理人组织财产评估(第77条;第64/2026号政令规范聘请评估企业事宜)。财产拍卖变现,或在有损毁、严重贬值风险、价值较小、保管费用超过财产价值时不经拍卖出售。对宣告裁定不服:10天内可申请复议;检察院在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时可抗诉;省级法院10天内处理,特别严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第67条)。

四、简易程序:小微企业或"空壳"企业的"快车道"

第四章新增简易恢复与简易破产——2014年法完全没有。简易破产(第70条)适用于:企业无担保债权人不超过20个且本金债务总额不超过100亿越南盾;小型、微型企业;企业已无财产,或财产无法变现、追回,或不足以缴纳费用、预付款和支付破产费用——这正是许多已撤回经营但未注销的外资"空壳"公司的常见情形;以及特定情形(信贷机构、保险企业)。

注意:恢复及简易恢复不适用于信贷机构、保险、再保险企业(第2条)。简易恢复中,法官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决定适用;各时限为普通程序的一半(第68条、第69条)。"空壳"企业免缴费用(第19条、第70条第1款c项),国家财政垫付费用(第20条)——解决了企业"临床死亡"多年却无法注销的积压问题。

五、外资企业的特殊问题

142/2025号法对所有企业统一适用,没有外资专章。但外资企业始终带有以下特殊性:

境外财产与债权人(第五章)。越南法院可请求外国法院协助:核实、清查、评估、变现、追回财产;要求境外债务人偿债(第73条);指定管理人担任境外案件代表。反之,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裁定,涉及其在越南境内财产的,可在越南获得承认和执行——但有9种不予承认的情形,包括: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损害主权、国家安全;影响越南境内债权人合法权益(第75条)。必须直说:这些机制的效果取决于东道国法律及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第73条)——没有任何确定性保障,须就每个法域咨询律师评估。

欠税——无法谈判的"债权人"。恢复程序中,经法院提请,企业欠税可被冻结(第30条)。破产分配中,对国家的财政义务排第6位——次于工资、社会保险,但先于一切无担保债务(第46条)。自2026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申请破产(第38条、第87条)——长期欠税的外资企业可能被税务机关"终结"。

劳动者享有绝对优先。工资、强制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职业病保险、离职补助占据7个清偿顺位中的3席(第46条)。对于雇佣数千名员工的外资企业,这通常是最大的一笔负债——破产现金流计划若忽视这一块,从一开始就是错的。

投资登记证(IRC):需要留意的空白。第65条规定法院将破产宣告裁定送达工商登记机关,将法律状态变更为"已破产"。但投资登记证在投资登记机关的处理,142/2025号法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宣告后企业(通过管理人)仍需与投资登记机关对接处理IRC,避免"已破产但IRC仍有效"的尴尬状态。目前尚无细则——需律师结合个案审查。

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故意违反法定义务的管理人员(有义务不申请、违反程序启动后的禁止行为等),可被禁止3年内设立、管理企业(第84条)。法官还可对代表人采取限制离境居住地、拘传等措施(第7条)——外籍代表人"回国就了事"是不可能的。

机会:整体出售项目而非零散变卖。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或全部经营板块(第61条)。对外资企业而言,将仍在运营的整个项目、工厂转让给其他投资者,通常比零散变卖回收价值更高,还能保住就业、减少债权人损失——这一方案应尽早准备,最好从制定恢复方案阶段就着手。

六、费用与关键时限

项目金额/依据
恢复、破产申请费150万越南盾(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该标准同样适用于恢复申请费,直至常委会出台新标准(第88条)
费用预付款法官按个案决定(第20条);从企业财产中支付
免缴费用、财政垫付劳动者、工会;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已无财产/财产不足的企业(第19条、第20条)
法律服务费请联系FLAT按个案报价——热线 0988424851

关键法定时限:法官指定3天(恢复)/2+2+5+7天(破产)——第25条、第39条;财产性义务中止5天——第27条、第40条;受理/不受理决定30天——第41条;恢复方案定稿30天——第28条;恢复方案认可10天——第63条;方案执行最长3年——第29条;宣告破产15天——第65条;宣告裁定复议10天——第67条;执行3天、财产评估10天——第76条、第77条。

七、常见风险与错误

1. 代表人"躲避"申请义务。企业已无力偿债,管理层却按母公司指示拖延。后果:对无力偿债时点之后因未申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38条)。防范:出现苗头即取得独立法律评估,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申请。

2. 申请前"把钱扫回母公司"。最后几个月向关联方低价转移资金、转让财产。后果:6个月内——关联方18个月内——的交易可被宣告无效,财产被追回(第49条)。防范:困难时期的所有关联交易须按市场价格,附独立评估与完整档案。

3. "优待"个别债权人。优先全额偿还关系好的供应商,置其他债权人不顾。后果:可被宣告无效(第49条)。防范: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后,停止一切无担保债务清偿,法律允许的除外。

4. 忽视"恢复之门"。默认亏损就只有破产,错过欠税冻结、旧债暂停清偿和国家扶持(第3条、第4条、第30条)。防范:刚出现无力偿债风险时就评估恢复可行性。

5. 轻视欠税、欠社保。只顾和银行谈判,忘了自2026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有义务申请破产,社保机构催缴3年无果后有权申请(第38条)——企业丧失主动权。防范:把税务、社保义务纳入一切重组方案。

6. 外籍代表人中途离境。后果:法官可限制其离开居住地、拘传(第7条);违规的管理人员可被禁止3年内管理企业(第84条)。防范:整个程序期间保持法定代表人在越南境内;高层人事变动前先咨询律师。

7. 外国债权人不参与越南境内的程序。以为可按合同单独追索。后果: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发生强制效力,包括缺席者(第61条)——不参与等于放弃表决权。防范:一开始就委托越南律师参与。

八、精简清单

  • [ ] 评估清偿状况:已无力偿债(超6个月)还是仅有风险?(第5条)
  • [ ] 确定有权/有义务申请人;准备申请书+恢复方案(如选择恢复)+债权人、债务人名单+证据(第24条、第25条、第38条、第39条)
  • [ ] 审查近18个月的关联交易,排除无效风险(第49条)
  • [ ] 立即停止"优待"清偿、非市场价格的财产转让
  • [ ] 预算150万越南盾申请费及费用预付款(第19条、第20条)
  • [ ] 汇总境内外债权人、劳动者、税务、社保义务完整清单
  • [ ] 选择"破产之门"前先评估恢复可行性(第3条、第28条、第30条)
  • [ ] 整个程序期间保持法定代表人在越南境内
  • [ ] 外国债权人:委托越南律师出席债权人会议
  • [ ] 宣告后:配合投资登记机关处理IRC、税务清算、终止劳动合同

九、常见问题

142/2025《恢复、破产法》与2014年《破产法》有什么区别?

142/2025号法(2026年3月1日生效)将恢复程序独立为司法程序(第二章),确立恢复优先原则(第3条);无力偿债标准从3个月改为6个月(第5条);新增简易程序、电子化办案、国家财政垫付费用(第20条)、涉外案件专章(第五章)及国家扶持政策(第4条)。2014年法下已在审理的案件适用第88条过渡规定。

亏损的外资企业必须启动破产程序吗?

不一定,除非已无力偿债——即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仍无法清偿(第5条)。如果外国投资者继续注资、企业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未达到标准。但是,刚出现无力偿债风险时,企业即可主动申请恢复,获得欠税冻结、旧债暂停清偿(第24条、第30条)——不要等到山穷水尽才行动。

外资企业的欠税在破产中如何处理?

恢复程序中,经法院提请,欠税可被冻结(第30条)。宣告破产后,对国家的财政义务排第6位——次于破产费用、工资、社会保险、离职补助和恢复用途债务,但先于一切无担保债务(第46条)。自2026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负有依据《税收征管法》申请破产程序的义务(第38条、第87条)。

从申请到宣告破产需要多长时间?

法定节点:通知企业后法官7天内审查申请,30天内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具备条件后15天内宣告破产(第39条、第41条、第65条)。实际总时长取决于债权人数量、争议、财产评估变现情况以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涉及境外财产或债权人的案件,因需司法协助(第五章)通常耗时更长。

外资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外国投资者还承担什么责任?

破产宣告裁定终止企业经营活动、停止计息、终止代表人职权(第65条)——但不自动免除一切义务。个人担保、存续的欠税义务、被宣告无效交易产生的责任仍可能被追索。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合伙人对未获清偿的债权人仍承担财产责任(第66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外资的典型形式——剩余责任范围取决于个案,结案前应由律师审查。请联系FLAT——热线 0988424851。

十、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恢复、破产是公司法中最复杂的程序之一——申请时机、"选门"、关联交易处理上错一步,都可能转化为赔偿责任或个人责任。出现以下情形时请与律师合作:

  1. 企业出现无力偿债迹象——需要独立评估是否已达6个月标准(第5条),并在恢复与破产之间抉择;
  2. 近18个月内与母公司、集团内公司有交易——申请前须审查被宣告无效的风险(第49条);
  3. 资产、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境外——需要第五章下的跨境策略,并在债权人会议上保护表决权;
  4. 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需要维持在越南的法律存在方案,管控个人风险(第7条、第84条);
  5. 希望整体出售项目、转让经营板块而非零散变卖——须提前准备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第61条)。

FLAT律师事务所为外资企业提供恢复、破产全流程咨询:无力偿债评估、申请材料准备、债权人会议代理、跨境资产处理及宣告后义务。请致电 0988424851 咨询您的具体案件。

参考文献

  • 第142/2025/QH15号《恢复、破产法》(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3月1日生效)
  • 2026年2月28日第64/2026/ND-CP号政令:破产宣告裁定执行细则(2026年3月1日生效)
  • 第51/2014/QH13号《破产法》(2026年3月1日失效)
  • 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法院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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