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恢复、破产法》下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

当企业进入恢复、破产程序,债权人不是看客——而是法律规定了权利义务的诉讼参与人。认错自己的角色,债权人可能仅仅因为……晚几天交文件就失去全部债权。本文系统梳理2025年《恢复、破产法》(142/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下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目录

一、谁是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

法律按担保程度对债权人分类,因为每一类的地位不同:

  • 有担保债权人: 债权全部由企业资产担保(如以厂房作抵押的银行)。
  • 部分担保债权人: 担保物只覆盖部分债权——剩余部分按无担保债权对待。
  • 无担保债权人: 供应商、贸易伙伴、信用贷款人……

这种分类决定两件事:(1)谁有权申请启动破产程序;(2)财产分配时的清偿顺序。推论: 做任何事之前,债权人必须先确定自己属于哪一类——三类的权利和策略大不相同。

二、债权人的权利

2.1 申请适用破产程序的权利(第38条)

企业丧失清偿能力时,以下主体有权提交申请:

  • 无担保债权人和部分担保债权人(第38条第1款a项)。注意:全额担保债权人不在此列——他们已有担保物可单独处置。
  • 劳动者、工会——自工资及其他劳动者债权到期未付之日起满6个月后。
  • 持有普通股20%以上(或章程规定的更低比例)的股东/股东团体;持有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本65%以上(或章程规定的更低比例)的成员/成员团体。

这是权利,不是义务——债权人应把提交申请当作追收债务的法律与战略决策,而不仅是施压手段。

2.2 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表决的权利

法院启动程序后,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恢复方案或提请适用破产程序。决议须经代表参会表决债权人债权总额65%以上的债权人赞成方可通过——对全体债权人有效,包括缺席者和反对者。推论: 大债权人影响力大——但小债权人联合起来也能形成有分量的票仓。

2.3 知情权与监督权

债权人有权了解资产状况、债权人名单、恢复/分配方案;有权监督资产管理人(quản tài viên)或资产管理清算企业的活动。实务中,债权人应主动要求提供信息而不是等待——信息就是筹码。

2.4 对担保物的权利(有担保债权人)

有担保债权人就其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但在恢复阶段,担保物的处置可能按第27条机制被暂停——债权人须权衡:持有担保物等待恢复方案,还是推动处置。

2.5 在恢复阶段提请转入破产程序的权利

一项重要但常被忽视的权利:法院受理恢复申请并收到企业恢复方案后,债权人(不论有无担保)将被召集参加债权人会议。在会上,债权人可用表决票作出提请法院适用破产程序的决议,前提是有充分依据认定企业已丧失清偿能力。决议需65%表决债权赞成。推论: 这是债权人的"安全阀"——如果恢复方案不可行,债权人不必干等,可以推动转入清算。

2.6 要求保护财产的权利

在整个程序中,如发现企业有隐匿、转移财产迹象,或为减少可分配财产而进行可疑交易,债权人有权请求资产管理人和法官采取保全、追回措施。以此追回的财产纳入共同财产池分配(第54条)。

六、实例:供应商应该怎么做

假设供应商S对经销商D有80亿越南盾无担保债权,D刚进入恢复程序:

  1. 第1–3天: S指定案件负责人,调出完整合同档案、交收单、对账单和催收函。
  2. 启动决定作出后15日内: S向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附证据——即使之前已提交过启动申请。
  3. 债权人会议前: S联系其他无担保供应商,交流对D恢复方案的看法,共同评估现金流预测是否可信。
  4. 会上: S有算计地投票——方案可信则赞成(附监督权),方案空洞则加入65%阵营提请破产。
  5. 执行或清算期间: S跟踪资产管理人报告和第46条分配进度,无担保债权排在最后。

教训: 每一步都有期限或决策点——随波逐流,债权就会蒸发。

三、债权人的义务

3.1 按时申报债权的义务(第55条)——最重要的义务

自法院作出启动破产程序决定之日起15日内,债权人必须向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清算企业申报债权并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则丧失参与程序的权利——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除外(此时可在法院宣告破产前补入名单)。

这是最危险的期限陷阱: 曾经提交过启动申请不能代替申报债权的义务。很多债权人想当然地认为"法院已经知道我的债权了",却因未向资产管理人重新申报而失去权利。

3.2 诚实与配合义务

债权人必须如实申报债权(本金、利息、担保物),按要求提供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核实债权。虚假申报可能被依法处理。

3.3 自行承担参与费用

债权人自行承担差旅、授权、聘请律师参与程序的费用——依法计入破产费用的除外。

四、债权人不能错过的期限

节点内容依据
得知企业困境时梳理合同、收集债权证据、评估担保物内部管理
决定提交申请时准备申请书+丧失清偿能力证据第38条
启动决定作出后15日内向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证据第55条
债权人会议参会/表决(亲自、授权或书面意见)会议规则
全程跟踪债权人名单、方案、清算进度监督权

五、债权人实务策略

  1. 立即指定案件负责人: 机构债权人应指定专人跟踪案件和法院的每一个期限——权利往往输给迟缓的内部流程。
  2. 备好"战斗级"债权档案: 合同、交收记录、对账单、付款凭证、已发催收函。15天时钟一旦启动,就没时间再去找文件。
  3. 行动前评估自身地位: 全额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天差地别——策略(谈判、投票还是推动处置)必须源于真实地位。
  4. 积极参与,别"坐等": 参加债权人会议,与同类债权人结盟,有算计地投票。在破产程序中,被动的债权人就是吃亏的债权人。
  5. 尽早聘请律师: 程序中期限陷阱多(尤其是15天申报),表决机制复杂——律师费远小于失去债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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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2025年《恢复、破产法》(142/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第38条第3款2026年7月1日生效)——第38条(申请权利/义务)、第55条(债权申报)、第27、28、46条

审核单 v1(作者自查)— 2026-09-28 00:10 +07

  • 状态:已修正——等待独立第二轮审核。中文独立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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