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之间内部股权转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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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多家外国投资者的公司中,一家外国投资者向另一家外国投资者(现有或新加入)转让股权是常态:集团内股权重组、一方退出、另一方增持。因为是"内部"转让,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手续简单——实际上,外国投资者之间的转让仍触及四个领域:投资审批、转让限制、税务和法律档案更新。

以下12项清单确保不遗漏任何环节。

1. 本清单的适用对象与用法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转让)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外国投资者的交易——包括现有投资者之间的转让,以及向新加入的外国投资者的转让。

与T-031(FAQ)的区分:本篇是分步骤的实务清单;T-031是原则性问答。两者互补,不重叠。

请按执行顺序逐项打勾。

2. 详细清单

第1项:确认交易是否须办理出资/购股登记(并购审批)☐

这是首要且最重要的问题。根据《投资法》143/2025,外国投资者购买股权在某些情形下须办理登记——俗称"并购审批"。现有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内部转让通常不提高外资总持股比例,但如果受让方是新进入有条件市场准入行业的外国投资者,登记义务仍可能产生。这一步判断错误,整笔交易将被认定为违规。

第2项:审查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中的转让限制☐

股权自由转让是原则,但须核查三层限制:(1)法定限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发起人股东向他人转让普通股须经股东会批准;(2)公司章程的限制;(3)股东协议(SHA)的限制,如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随售权/领售权、向竞争对手转让的限制。漏掉任何一层,都可能被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撤销交易或部分无效。

第3项:确定股权定价方法☐

转让价格是计税依据,也是最易引发争议的点。各方应确定定价方法(账面价值、现金流折现、独立评估)并写入合同。注意: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转让价格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内部优惠价"不等于可以按该价格计税。

第4项:起草股权转让合同☐

即使是内部转让,也需要书面合同,至少包括:转让标的(数量、股份类别)、价格与支付方式、所有权转移时点、转让方保证(股权未被冻结、无争议)、先决条件(如有,例如第1项的并购审批完成)、争议解决机制。跨境交易建议双语合同及仲裁条款。

第5项:确定并准备转让方的纳税义务☐

转让方为外国机构: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外国承包商税机制执行——自2025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适用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12条第3款及第20/2026/TT-BTC号通知第7条,按转让总价值的2%征税(取代已自2026年7月1日起废止的第103/2014号通知下按应纳税所得额20%计税)。转让方为个人(含外国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每次转让价格的0.1%,或向税务机关登记后按所得(售价减买价及合理费用)的20%。一开始就确定转让方身份,才能正确计税并准备申报材料。

第6项:经银行支付☐

全部转让价款须经由越南有牌照银行支付。外资企业的投资资金流须经直接投资资本账户,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以现金或非正规渠道支付不仅违反支付规定,还会使受让方在税务检查时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合法。

第7项:更新股东名册☐

转让完成后,公司须更新股东名册:登记受让方为新股东(或增加持股数量),更新转让方的持股数量。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法律证据——更新迟延可能在最近一次股东会上引发表决权争议。

第8项: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如有)☐

如转让导致发起人股东信息或登记备案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公司须按第168/2025号政令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意核查:并非每次股权转让都要变更登记——仅当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

第9项:调整投资登记证(如投资者变更)☐

对于外资企业,如交易导致项目投资者变更(例如新外国投资者完全取代原投资者),须按《投资法》143/2025及第96/2026号政令办理项目调整并换发投资登记证。仅在现有投资者之间转让且投资登记证所载投资者名单不变的,通常不产生此手续——但须对照现行投资登记证内容核对。

第10项:重新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如有变化)☐

股权转让可能改变实际所有权结构——此时应复核受益所有人申报义务,依据第76/2025号法律及第168/2025号政令(第17条标准,经第296/2026号政令修订,2026年7月23日生效)。受让方为多层架构的外国机构时尤其注意。

第11项:处理附着于股权的权利义务☐

核查附着于所转让股权的权利:未分配股利、表决权、股东协议中的承诺(如董事会提名权)。在合同中明确:转移时点前产生的利益归属哪一方。漏掉这一项是许多"转让后争议"的根源。

第12项:保存完整的交易档案☐

最低档案包括:转让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税务申报及完税凭证、已更新的股东名册、并购审批文件(如有)、调整后的投资登记证(如有)、批准交易的内部决议。至少保存10年,以备税务检查和日后争议。

3. 自行办理时的常见错误

错误1——跳过并购审批。以为"内部之间"不需要——而受让方是新进入有条件行业的新投资者。

错误2——不看股东协议。违反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被诉要求撤销交易。

错误3——"内部价"定得过低。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补税加罚款。

错误4——不经银行付款。无法证明资金流,税务决算和日后利润汇出都受阻。

错误5——忘记更新股东名册和投资登记证。商业上完成了,法律上"悬空",新股东行使不了权利。

4. 完成清单之后

交易在法律上完成的标志:款项到账、税已申报/缴纳、股东名册已更新、变更登记(如有)已办妥。接下来:更新内部治理中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会表决比例),并通知银行、审计机构所有权结构的变化。

5. 常见问题

问:外国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需要审批吗?

答:视情况而定。现有投资者之间的转让通常不提高外资总持股比例,但新受让方进入有条件市场准入行业的,可能触发《投资法》143/2025下的出资/购股登记义务。

问:发起人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吗?

答:3年内向他人转让普通股须经股东会批准(转让给其他发起人股东的除外)。3年期满后可自由转让,但仍受章程/股东协议限制。

问:外国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要交什么税?

答:外国机构:按股权转让总价值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承包商税机制;自2025纳税年度按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320/2025号政令、第20/2026号通知执行)。个人:按转让价格的0.1%或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股权转让款必须经银行支付吗?

答:是——必须经由越南有牌照银行;外资企业资金流经直接投资资本账户。

问:转让完成后需要向国家机关登记吗?

答:更新股东名册是强制性的;登记信息变化时变更营业执照;项目投资者变更时调整投资登记证;复核受益所有人申报。

参考文献

  • 《企业法》59/2020/QH14;第76/202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
  • 《投资法》143/2025/QH15(2026年3月1日生效);第96/2026号政令(2026年3月1日生效)。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第320/2025/ND-CP号政令(第12条第3款);第20/2026/TT-BTC号通知(第7条);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99条自2026年7月1日起废止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111/2013号通知(个人所得税)。
  • 成文时(2026年9月28日)经thuvienphapluat.vn交叉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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