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第十五届国会2025年6月26日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在越南处理个人数据的所有组织建立了全新的合规框架——而外商投资企业是受影响最深的群体之一:既持有本地人事与客户数据,又与境外母公司系统相连。本份越南个人数据保护合规检查清单列出14项具体行动,帮助企业检查并完善合规状态,涵盖数据盘点、同意机制规范、影响评估档案编制,直至72小时事件通报。本文是实务行动清单;如需了解各项规定的法律义务详解,请参阅我们的专题指南外商投资企业在91/202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下的义务。
目录
- 一、本清单的适用对象与使用方法
- 二、详细检查清单
- A. 范围界定与数据分类
- B. 同意机制与数据主体权利
- C. 法定合规档案
- D. 人员、技术与留存
- E. 监督与事件应急
- 三、自行执行本清单时的常见错误
- 四、完成清单之后
- 五、常见问题
- 六、语言版本
- 七、参考资料
一、本清单的适用对象与使用方法
本清单适用于在越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层、法务部、人事部、IT部与合规部——包括跨国集团子公司、合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处理越南个人数据的代表处。适用场景包括:(一)该法2026年1月1日生效后的首次合规自查;(二)监管部门检查前的准备;(三)发生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即时更新情形前(改制/终止/解散/破产;个人数据保护服务提供者信息变更;档案中已登记的数据相关经营范围新增或变更)——常规的更换ERP、更换供应商仅产生06个月定期复查时的更新义务。
标记方法:☐ 未完成 · ☑ 已完成且有证据 · ⚠ 已完成但需律师复核。基本原则:每一项都需要证据(文件、档案、系统日志)——接受检查时,企业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合规,而不是由监管部门证明企业违规。
二、详细检查清单
A. 范围界定与数据分类
事项1:盘点正在收集、处理、存储的全部个人数据 ☐
- 做什么: 建立数据盘点表(data inventory),列出企业持有的各类个人数据:人事数据(招聘档案、劳动合同、工资、社保、考勤)、客户数据(CRM、订单、合同)、供应商数据、网站/App采集的数据(Cookie、日志)、监控摄像头数据。每类数据注明:采集来源、处理目的、存储位置(哪台服务器、哪个国家)、谁有权访问、留存期限。
- 为什么: 不知道自己有什么,就谈不上合规。从取得同意(第9条)、编制影响评估档案(第21条),到访问权限管控,该法的一切义务都始于“知道自己在处理什么数据”。盘点不全是后续大多数违规的根源,也是检查机关首先索要的文件。
- 怎么做: 逐个访谈各部门(人事、销售、市场、IT、行政),并与系统(ERP、HRM、CRM、邮件、文件服务器)交叉核对。对于跨国集团,还要盘点母公司/区域总部通过集团系统远程访问的数据。
- 注意: 不要遗漏“隐形”数据:网站访问日志、摄像头数据、员工个人Excel表格、包含客户信息的邮件——这些是最常见的盲区。
事项2:按356/2025/ND-CP号议定第3条、第4条区分基础数据与敏感数据 ☐
- 做什么: 将盘点表中的每一类数据与政府公布的两份目录逐一对照:基础个人数据(356/2025/ND-CP号议定第3条: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地址、国籍、肖像、电话号码、个人身份号码、护照号码、婚姻状况、家庭信息、数字账户等)与敏感个人数据(第4条:种族/民族来源、政治/宗教观点、私人生活、健康状况、生物识别与遗传数据、性生活、犯罪记录、地理位置、登录账号密码、身份证件影像、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网络行为追踪数据等)。
- 为什么: 分类错误就等于适用了错误的保护等级,本身就是违规。敏感数据的管控要严格得多:必须建立访问权限限制规则、处理流程和专门的安全措施(356/2025/ND-CP号议定第4条第2款)。很多外商企业没有意识到,配送员的GPS定位数据、指纹考勤数据、客户交易记录都属于敏感数据。
- 怎么做: 对照356/2025/ND-CP号议定第4条所列13类,在盘点表上为每个字段标注“敏感”;存疑时默认适用更高的保护等级,并注明理由供律师复核。
- 注意: 身份证件影像和生物识别数据(指纹、人脸)是外商企业采集最多、保护最松的两类敏感数据——尤其是存放在人事部邮箱和聊天软件里的身份证照片。
事项3:明确每个处理流程中的法律角色:数据控制方、数据处理方,还是兼具 ☐
- 做什么: 针对每条数据流,依据91/2025/QH15号法律第2条确定企业所处的角色:个人数据控制方(决定处理目的和方式——第7款)、个人数据处理方(按控制方要求、依合同处理——第8款),还是控制与处理兼具方(既决定又直接处理——第9款)。将角色记入盘点表,并体现在与各供应商的合同中。
- 为什么: 不同角色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第37条):控制方必须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与数据主体的文件/协议中确定处理目的,并就处理造成的损害对数据主体承担责任;处理方只能在达成协议/合同后接收数据,必须严格按合同处理,并就损害对控制方承担责任。角色定错,就签错合同、出事时担错责任。
- 怎么做: 为3–5个核心流程(招聘、人事管理、销售/CRM、市场推广、IT外包)绘制数据流图。每条向外部(IT供应商、薪酬外包商、营销公司、母公司)传输数据的箭头,都标注各方角色,并核对合同条款是否对应。
- 注意: 境外母公司调取越南子公司的数据,常被误认为“集团内部,无需合同”——这是错的。在法律上它们是独立法人,相互关系必须有书面文件规范。
事项4:排查所有个人数据跨境传输 ☐
- 做什么: 列出个人数据离开越南领土的全部情形,对照91/2025/QH15号法律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a)将存储在越南的数据转移到越南境外的存储系统;(b)将数据传输给境外的组织或个人;(c)使用境外平台处理在越南收集的数据。外商企业的典型场景:集团ERP/HRM/CRM服务器设在新加坡、美国或欧盟;使用境外云(AWS、Azure、谷歌云越南境外区域);母公司远程调取人事报表;IT外包给境外供应商。
- 为什么: 未经评估的跨境传输适用该法最重的处罚档:对组织最高可处前一年度营业收入的5%(第8条第4款)。而且这类违规在技术上很容易被核实(IP地址、云合同、访问日志)。
- 怎么做: 检查云/ERP/SaaS合同(看数据区域条款),询问IT部门服务器位置及母公司远程访问权限,审计系统上的境外管理员账号。每条确认的传输流都对应事项9。
- 注意: 有一项重要豁免:机关、组织将本单位员工个人数据存放在云计算服务上,免做影响评估程序(第20条第6款b项)。但免程序不等于免保护——数据仍须加密,云服务商须达到相当的安全标准。
B. 同意机制与数据主体权利
事项5:按第9条规范同意取得机制 ☐
- 做什么: 全面审查数据采集表单(劳动合同、求职申请表、客户注册表、网站/App条款),确保同意符合91/2025/QH15号法律第9条:(一)基于自愿且数据主体知悉三项信息——被处理的数据类型、处理目的、数据控制方/控制与处理兼具方,以及自身权利义务(第2款);(二)以明确、具体、可打印/复制的书面形式表达,包括电子形式或可验证格式(第3款);(三)遵守四项原则——每个目的单独同意、不得以同意其他目的为条件、同意持续有效直至数据主体变更或法律另有规定,特别注意:沉默或不回应不构成同意(第4款)。
- 为什么: 这是最基础的义务,也是最常见的违规点。默认勾选的“我同意全部条款”、把营销同意捆绑进主合同、或推定“客户不反对即同意”——按第9条第4款一律无效。接受检查时,企业必须证明数据主体已经同意,而不是反过来。
- 怎么做: 每个目的拆成独立勾选框(例如:订单处理 / 接收促销信息 / 分享给合作方——三个独立选项,默认不勾选)。保存同意证据(扫描件、带时间戳的系统日志、确认邮件),确保可检索。
- 注意: 在该法生效前已按13/2023/ND-CP号议定取得的同意,第39条第1款允许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取得——但仅限于已同意的目的范围。新增目的必须重新取得同意。另外,法律列举了无需数据主体同意即可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形(91/2025/QH15号法律第19条)——企业应逐一核对,避免在豁免情形下多此一举,或在非豁免情形下漏取同意。
事项6:建立数据主体请求受理与处理流程 ☐
- 做什么: 设立受理渠道(专职邮箱、网站表单)和内部处理流程,覆盖第4条第1款规定的数据主体六项权利:知悉处理活动;同意、不同意及撤回同意;查阅、更正或要求更正;要求提供、删除、限制处理、反对处理;投诉、举报、起诉、索赔;要求采取保护措施。流程须明确受理人、内部处理时限,以及向处理方/供应商转办请求的机制。
- 为什么: 第4条第5款要求控制方对数据主体请求“及时”办理,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政府受托细化具体期限。没有流程,企业在收到删除或撤回同意请求时会手忙脚乱、超期违规。撤回同意/限制处理请求须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向控制方提出(第10条第2款)。
- 怎么做: 发布1–2页SOP:谁受理请求 → 核验请求人身份(避免删错他人数据) → 分类(查阅/更正/删除/撤回/反对) → 在各系统执行 → 向数据主体反馈结果。对前台、客服和人事进行培训——他们通常是第一受理人。
- 注意: 撤回同意不溯及撤回之前的处理活动(第10条第4款)。因正当理由无法删除时,必须告知数据主体(第14条第5款)——不能沉默。
事项7:制定并公示个人数据保护政策 ☐
- 做什么: 起草并公示个人数据保护政策(privacy policy),发布于官网、办公场所并纳入内部劳动规章:采集的数据类型、每类数据的目的、留存期限、数据主体权利及行使方式、负责部门联系方式、投诉机制。涉及市场推广的,补充明确的广告拒收机制:为广告经营处理客户数据须经客户同意,且客户须知悉产品推介的内容、方式、形式、频率,并提供拒收广告的方式(第28条第3款);客户要求停止接收时,必须提供机制并立即停止(第28条第5款)。
- 为什么: 公示的政策是透明度义务的第一证据——检查人员总是先读它。没有政策,或政策是与实际处理不符的通用模板,都是检查中的重扣分项。
- 怎么做: 依据实际盘点表(事项1)起草政策,不用通用模板。翻译成英文(如有中国客户/合作方则加中文),内容保持一致。在网站页脚和每个数据采集表单放置政策链接。
- 注意: 政策必须与实际相符——承诺“不向第三方分享数据”,实际却把数据发给营销供应商,等于自制违规证据。
C. 法定合规档案
事项8:在60日内编制、存档并报送个人数据处理影响评估档案 ☐
- 做什么: 个人数据控制方(或控制与处理兼具方)编制个人数据处理影响评估档案(DPIA——分析、评估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以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定义见第2条第12款),在企业存档,并自首次处理个人数据之日起60日内向个人数据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正本一份(第21条第1款)。数据处理方按与控制方的约定编制并存档(第21条第3款)。
- 为什么: 这是该法的核心档案义务——最接近“数据经营许可证”的文件。未编制或逾期报送是独立的行政违法;发生事件时,没有DPIA的企业无法证明自己事前评估过风险。注意:在2026年1月1日前已在处理数据的企业,60日期限自该法生效日起算——该期限早已届满。
- 怎么做: 档案内容包括:处理活动描述、数据类型、风险评估、已采取和拟采取的缓释措施。档案构成、条件、顺序、程序与模板由356/2025/ND-CP号议定第19条细化(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编制前须核对该议定附录中的对应模板。将正本报送主管部门(公安部下属——第33条第1款a项)并保存回执。
- 注意: 影响评估在企业整个经营期内只做一次,但发生变化时必须更新(第21条第2款,见事项14)。在该法生效前已被主管部门接收的DPIA档案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编制(第39条第2款)。
事项9:编制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影响评估档案 ☐
- 做什么: 对事项4中确认的每条跨境传输(第20条第6款豁免情形除外),编制个人数据跨境传输影响评估档案,并自首次传输之日起60日内向个人数据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正本一份(第20条第2款)。该评估在企业经营期内做一次,并按第22条更新。
- 为什么: 如事项4所述,违反跨境传输规定的罚款上限为前一年度营业收入的5%(第8条第4款)——是该法处罚体系中的最高档。此外,主管部门可定期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或在发现违法、发生数据泄露/丢失事件时突击检查(第20条第4款);发现传输的数据被用于可能损害国防、国家安全的活动时,可要求停止传输(第20条第5款)。
- 怎么做: 档案应分析:传输什么数据、传给谁、接收国保护水平是否相当、保障措施(加密、合同、权限管控)。档案构成、条件、顺序、程序与模板由356/2025/ND-CP号议定第20条细化(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编制前须核对该议定附录中的对应模板。跨国集团宜就全部流向母公司的数据编制一份框架档案,而不是按系统零散编制。
- 注意: 准确区分第20条第6款的豁免:(a)有权国家机关的传输;(b)本单位员工数据存放在云服务;(c)数据主体自行跨境传输;(d)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员工因公司业务自行把工作文件发到境外,不属于(c)——不要混淆。
事项10:审查并规范与数据处理方、服务供应商的合同 ☐
- 做什么: 全面审查与代企业处理数据的各方(IT供应商、薪酬/人事外包商、营销公司、云存储商、提供共享服务的母公司)的合同,补充符合第37条的个人数据处理条款:控制方必须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1款a项),并选择合适的数据处理方(第1款đ项);处理方只能在达成协议/合同后接收数据,必须严格按合同处理,并就损害对控制方承担责任(第2款)。
- 为什么: 供应商泄露数据时,控制方仍须就处理造成的损害对数据主体承担责任(第37条第1款g项)——不能把责任推给供应商。严密的合同是分配风险、要求供应商落实保护措施、及时通报事件、违约赔偿的唯一工具。
- 怎么做: 在现有合同中增加数据处理附录(DPA):可处理的数据范围、目的、最低安全措施、24小时内通报事件、合同终止时删除/返还数据、控制方的检查权、赔偿条款。
- 注意: 特别注意与母公司/集团的共享服务协议——通常是笼统的框架合同,完全没有数据条款,这是外商企业最普遍的漏洞。
D. 人员、技术与留存
事项11:指定个人数据保护部门/人员,或聘请专业服务 ☐
- 做什么: 落实第33条第2款:在内部指定具备个人数据保护能力的人员/部门(DPO),或聘请提供个人数据保护服务的组织、个人。建议(非法律强制要求)在隐私政策中公示被指定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作为数据主体请求的对接人和与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人。
- 为什么: 法律不允许“人人负责等于无人负责”。发生事件或监管部门上门时,企业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对接人。对于敏感数据,356/2025/ND-CP号议定还要求建立访问权限限制规则(第4条第2款)——没有负责人,这项工作无法落实。
- 怎么做: 中大型企业:任命DPO(可由法务/IT兼任,但须经培训并有书面任命决定)。小型企业:按第33条第2款外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服务合同须明确范围。在官网和政策中公示DPO联系方式。
- 注意: 可参阅我们关于个人数据保护人员与职能的分析,确定适合企业规模的模式。小型企业/初创企业可在05年内选择不履行该义务(第38条第2款),但有例外——而外商企业因处理敏感数据或累计处理总量达到100,000名数据主体以上(356/2025/ND-CP号议定第41条),通常落入例外。
事项12:落实技术保护措施,规定留存期限与安全删除 ☐
- 做什么: 同步落实制度、技术、人员三方面的个人数据保护措施(第3条第4款):敏感数据加密、最小必要权限管控、存有个人数据的系统启用多因素认证、访问日志、备份与恢复计划。同时,按“留存期限与处理目的相适应”原则(第3条第3款)发布各类数据的留存期限规定,以及在目的实现、期限届满或数据主体要求时的安全删除、销毁流程(第14条)。
- 为什么: 违反保护原则(超目的处理、数据不准确、超期留存、未主动防范)对组织可处2000万–4000万越南盾罚款(330/2026/ND-CP号议定第39条)。删除、销毁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非法恢复(第14条第3款)——在表格里点一下“删除”不算数。
- 怎么做: IT与法务共同制定留存矩阵:数据类型——留存期限——依据(如人事档案按劳动/税收法,客户数据按合同诉讼时效)。设置超期自动提醒。对敏感数据适用第34条更高的技术标准,并按356/2025/ND-CP号议定限制访问权限。
- 注意: 两个最容易被遗忘的删除节点:(一)未录用求职者的数据必须删除、销毁,除非另有约定(第25条第1款c项);(二)劳动合同终止时必须删除、销毁员工个人数据,除非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第25条第2款c项)。“留着备用”是违法的。
E. 监督与事件应急
事项13:制定围绕72小时通报的事件应急计划 ☐
- 做什么: 以书面形式发布事件应急预案:发现 → 定级 → 隔离处置 → 通报 → 形成纪要 → 复盘。核心是第23条义务:发现可能损害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或侵犯数据主体生命、健康、名誉、尊严、财产的个人数据保护违规时,控制方/控制与处理兼具方/第三方须自发现之日起72小时内向个人数据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处理方发现的,须及时通知控制方。同时须就违规事实形成确认纪要,并配合主管部门处理(第23条第2款)。
- 为什么: 72小时自“发现”起算,而非事件发生时——但没有流程的企业,往往要花数周才能确定“何时发现”,之后的一切解释都很无力。预案还须考虑在专门法律要求时通知受影响的数据主体(例如:银行账户、金融、信用信息泄露、丢失须通知数据主体——第27条第1款d项)。
- 怎么做: 成立应急小组(法务、IT、公关、管理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桌面推演,场景设为勒索软件/客户数据库泄露。预先准备主管部门通报模板(通报内容由政府细化——第23条第5款)和数据主体通知模板。在供应商合同中约定:发现事件须在24小时内通知企业。
- 注意: 可参阅我们关于个人数据违规事件应急的详细指南,按事件类型准备预案。不要等到真实事件发生才写预案——那是最贵的错误。
事项14:建立定期检查日历,更新档案并跟踪处罚动态 ☐
- 做什么: 把数据合规纳入公司治理日历:(一)有变化时每06个月更新一次影响评估档案(境内处理与跨境传输),并在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即时更新——改制/终止/解散/破产;个人数据保护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变更;档案中已登记的数据相关经营范围新增或变更;(二)每年至少重跑一遍本清单,或在重大变更时重跑;(三)跟踪政府/公安部新的指引文件。
- 为什么: 数据合规不是一次性项目。过时的DPIA档案(例如已更换云供应商但档案仍写旧供应商)既违反更新义务,又在需要举证时毫无价值。处罚方面,330/2026/ND-CP号议定(2026年8月19日生效)已量化:其他违法最高30亿越南盾,跨境违规最高为前一年度营业收入的5%,买卖个人数据最高为违法所得的10倍(91/2025/QH15号法律第8条;330/2026/ND-CP号议定第7条明确第二章第六节的罚款数额适用于组织,个人减半)。
- 怎么做: 交由DPO(事项11)设置提醒:档案更新、风险再评估、权限复查、事件演练。每次档案更新通过国家个人数据保护门户网站或在主管部门办理(第22条第3款),并保存回执。
- 注意: 改制/并购/解散、个人数据保护服务提供者信息变更、新增或变更数据相关经营范围——正是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即时更新情形。常规的更换ERP、更换供应商在06个月定期复查时更新。把本清单嵌入公司的变更管理审批流程,避免遗漏。
三、自行执行本清单时的常见错误
1. 同意框默认勾选、多个目的并作一框。 直接违反第9条第4款(沉默/不回应不构成同意;同意须按目的分别作出)。整改:每个目的独立设框、默认不勾选,保存带时间戳的同意日志。
2. 影响评估档案做一次就“束之高阁”。 更换ERP、更换云供应商未在06个月复查周期内更新,或新增数据相关经营范围未即时更新,违反第22条。整改:把档案更新义务嵌入公司变更审批流程;DPO每06个月复查。
3. 用境外云/ERP处理客户数据却不做跨境传输档案。 很多外商企业默认“集团系统算内部”——但第20条第1款c项明确,使用境外平台处理在越南收集的数据属于跨境传输,罚款上限达营业收入的5%。整改:盘点传输流(事项4)并按事项9建档;只有员工数据存云才免程序(第20条第6款b项)。
4. 无限期保留求职者档案和离职员工数据。 违反第25条(删除未录用求职者数据;劳动合同终止时删除员工数据,除非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整改:规定具体留存期限和定期删除流程;例外须与个人达成书面约定。
5. 没有事件应急预案和责任对接人。 发生泄露时,企业花数天才理清谁向谁报告,错过第23条的72小时期限。整改:发布应急预案,指定DPO/对接人(第33条第2款),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四、完成清单之后
14个事项全部达到☑(证据齐全)后,企业即达到91/2025/QH15号法律下的基本合规状态。后续步骤:(一)按事项14维持定期检查日历;(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数据保护意识培训——人为失误是大多数事件的成因;(三)在系统、关键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政府发布新的指引文件时,全面重新评估。
必须请律师复核的情形包括:发现复杂的跨境传输(多国、敏感数据);发生真实的数据泄露事件;收到监管部门约谈/检查要求;或企业处于特殊监管行业(金融银行、医疗、保险、电信),适用91/2025/QH15号法律第26条、第27条的附加义务。
FLAT律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个人数据保护法》合规全包审查:数据盘点与分类、影响评估档案编制、同意机制与政策规范、72小时事件应急预案。欢迎致电 0988424851 咨询。
五、常见问题
《个人数据保护法》是否适用于在越南没有法人实体的外国母公司/集团? 适用。根据91/2025/QH15号法律第1条第2款c项,该法同样适用于直接参与或涉及处理越南公民个人数据的外国机关、组织和个人,即使其在越南没有机构。通过集团ERP调取越南人事、客户数据的母公司也在适用范围内。
已按13/2023号议定取得同意的企业,是否需要按新法重新取得同意? 不需要。第39条第1款规定,在该法生效前已按13/2023/ND-CP号议定取得数据主体同意(或达成协议)且正在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活动,可继续进行,无需重新取得同意。但范围仅限于已同意的目的——新增目的须重新取得同意。
小型外商企业或初创企业是否可以免做影响评估档案? 有严格限制。第38条第2款允许小型企业、初创企业在该法生效之日起05年内选择不执行第21条、第22条和第33条第2款。但该优惠不适用于从事个人数据处理服务、直接处理敏感个人数据,或累计处理总量达到100,000名数据主体以上(356/2025/ND-CP号议定第41条)——多数外商企业都落入此类。
将员工数据存放在集团境外云/ERP上,是否需要做跨境传输影响评估? 不需要,但须符合第20条第6款b项的豁免情形(机关、组织将本单位员工个人数据存放在云计算服务上)。但如果使用境外平台处理在越南收集的客户数据,则必须编制影响评估档案并在60日内报送主管部门(第20条第2款)。
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最高罚款是多少? 根据91/2025/QH15号法律第8条:其他违法行为最高30亿越南盾;违反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规定的,最高为前一年度营业收入的5%;买卖个人数据的,最高为违法所得的10倍。上述上限适用于组织;个人违法的,减半执行(第8条第6款;330/2026/ND-CP号议定第7条)。
六、语言版本
七、参考资料
- 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26日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政府356/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31日)《个人数据保护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取代13/2023/ND-CP号议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3条(基础数据目录)、第4条(敏感数据目录)。
- 政府330/2026/ND-CP号议定(2026年8月19日)网络安全与个人数据保护行政处罚规定——2026年8月19日起施行。
- 政府13/2023/ND-CP号议定(2023年4月17日)个人数据保护规定——在356/2025/ND-CP号议定生效时废止;过渡条款适用91/2025/QH15号法律第3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