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准备投资项目材料时,许多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会惊讶地被要求在项目获批实施前缴纳一笔保证金。有人误以为这是税费或"疏通费"。实际上,这是一项正式法律制度,全称为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国家要求投资者存入一笔资金,保证项目按承诺进度实施,而不是"圈地占位"后长期闲置。
本文依据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施行)及配套96/2026/ND-CP号政令,全面解析保证金义务:谁须缴纳、缴多少、何时缴、何时退还,以及保证金争议如何解决。
目录
- 1. 什么是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
- 2. 哪些项目须缴、哪些免缴?
- 3. 保证金金额:如何计算?
- 4. 缴纳时点与缴纳形式
- 5. 保证金退还:条件与手续
- 6. 保证金何时被没收上缴国库?
- 7. 延期、调整、终止:保证金如何处理?
- 8. 保证金争议:申诉与诉讼
- 9. 投资者四个常见误区
- 10. 常见问题
- 11. 何时需要律师协助
- 参考文献
- 语言版本
1. 什么是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
2025年《投资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投资者须缴纳保证金,或取得信贷机构就保证金义务出具的保函,以保证投资项目的实施。通俗地说,这是投资者存放在主管部门(或由银行代为担保)的一笔"押金",作为项目将按登记的目标、规模和进度实施的资金承诺。
该制度的政策目的很明确:防止投资者拿到项目批文后长期圈地闲置,或倒手转让赚取差价而不真正实施。保证金形成了足够大的机会成本,促使投资者只申报自己真正有能力实施的项目。
须注意与以下款项的区别:
- 不是税费——投资者履行承诺后保证金予以退还,不是财政收入。
- 不是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那是独立的土地财务义务。
- 不是项目出资——保证金独立于承诺投资总额之外。
- 不是投标保函——项目保证金产生于项目获批之后,而非招投标阶段。
2. 哪些项目须缴、哪些免缴?
一般原则:凡须办理投资主张批准或领取投资登记证(IRC)的项目,均须缴纳保证金,2025年《投资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免缴情形除外:
- 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投资者招标方式交地、租地或批准转用土地的项目——中标价款本身已是足够的资金保证。
- 受让已缴纳保证金或已按进度完成出资、融资的项目的投资者——避免同一担保义务重复缴纳。
外资投资者须注意:免缴针对的是项目,而非投资者。已为A项目缴纳保证金的集团,不能用该笔保证金抵B项目的义务——每个项目独立承担保证金义务。
3. 保证金金额:如何计算?
2025年《投资法》授权政府规定具体比例。长期适用的框架(31/2021/ND-CP号政令,配套2020年《投资法》)如下——可用于估算,但提交材料时必须核对96/2026/ND-CP号政令现行标准:
| 投资规模 | 保证金比例(31/2021号政令框架) |
|---|---|
| 3000亿越盾以下 | 投资总额的3% |
| 3000亿至1万亿越盾 | 投资总额的2% |
| 1万亿越盾以上 | 投资总额的1% |
两个技术要点:
- 计算基数为项目材料中载明的投资总额,包括投资者出资和筹措资金。为降低保证金而低报投资额,等于自行限制项目获认可的规模;登记资本与实际投入差距过大,还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 已按进度到位的资金可相应扣减保证金:按时出资、按进度拨付的投资者,在确定下一阶段保证金额时可扣减相应部分。这是鼓励快速实施的机制——证明资金到位的材料应与保证金材料同步准备。
4. 缴纳时点与缴纳形式
缴纳时点:项目获准实施之前——实质上是主管部门审议投资主张批准或核发IRC的条件之一。实践中,应在完善项目材料阶段就办妥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避免因保证金迟延拖长审批时间。
法律允许两种形式:
- 现金缴纳——按受理机关指引存入指定保证金账户。
- 信贷机构就保证金义务出具保函——银行提供担保,投资者无需占用现金,但须支付保函费用并满足银行授信条件。外资项目中,在越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银行出具的保函通常被接受——但应事先与受理机关确认合格机构名单。
实务建议:投资额大的项目,银行保函通常更利于现金流,但银行授信审查耗时较长——应与项目材料准备同步启动,不要等到材料即将提交才联系银行。
5. 保证金退还:条件与手续
这是投资者最关心、也最易产生争议的部分。原则:保证金所担保的义务履行完毕后予以退还,具体包括:
- 按承诺进度完成出资、融资,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 项目建成投产,达到登记目标;
- 项目终止但投资者已履行全部财务、用工等义务——扣除尚欠款项(如有)后退还。
申请退还的材料通常包括:退还申请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按进度出资/拨付的证明(审计报告、对账单)、管理机关的确认文件。办理时限按96/2026/ND-CP号政令细则及各地实践确定——投资者应主动跟进,而非被动等待。
6. 保证金何时被没收上缴国库?
下列情形保证金可被没收上缴国库:
- 投资者未实施项目或未按承诺进度执行,且无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当理由(如未获合法延期);
- 项目因投资者违约被终止,扣除财务义务后的余额;
- 投资者在保证金材料或项目实施中存在欺诈行为。
保护保证金的关键:一切客观困难(不可抗力、政策变化、非因投资者过错的征地拆迁障碍)都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及时报告管理机关,同时依法办理延期或项目调整手续。进度迟延但说明材料齐全、获准延期的项目能保住保证金;沉默拖延则是失去这笔钱最快的途径。
7. 延期、调整、终止:保证金如何处理?
- 进度延期(2025年《投资法》下最长24个月):合法延期不导致保证金被没收,但投资者可能须按新进度相应调整保证金义务,并在原期限届满前办妥调整手续。
- 项目调整(增减规模、变更目标):按新的投资总额重新计算保证金——增资则补缴,减资可退还差额部分。
- 项目转让:受让人承继保证金义务;项目已足额缴纳的,受让人无需重复缴纳(第30条第1款免缴情形)。
- 项目终止:清算义务——合法终止的,扣除欠款后退还;因投资者违约终止的,依法没收。
8. 保证金争议:申诉与诉讼
与国家机关的争议(拒绝退还、没收决定、金额计算错误):属行政争议。投资者按程序进行行政申诉,不服申诉结果可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国投资者如其国籍国与越南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有公平待遇与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可评估国际投资仲裁的适用性——程序复杂、成本高,仅适合大额争议。
与担保银行的争议(银行拒绝付款、费用争议):属民事商事争议,按保函约定解决——通常为商事仲裁或经济法院。
两类争议中,文件证据决定成败:项目批准决定、保证金/保函凭证、资金拨付进度报告、与主管部门的往来文书、延期决定(如有)。应从项目第一天起完整保存,而非争议爆发后才去收集。
9. 投资者四个常见误区
- 把保证金当"费用",从不申请退还:项目投产后忘记这笔钱,让其"沉睡"多年。应把保证金退还列入项目收尾清单。
- 低报投资总额以降低保证金:眼前省小钱,却自行束缚项目规模;管理机关发现登记资本与实际投入严重不符时还有被处理风险。
- 保证金迟延拖累材料进度:等主管部门催了才去找银行办保函——白白浪费4–8周。
- 不把迟延理由书面化:遇到客观困难只口头说明或沉默;被审查保证金处理时拿不出证据保护自己。
10. 常见问题
哪些外资项目须缴纳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 根据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第30条第1款,投资者须缴纳保证金或取得银行保函,以保证项目实施,但下列情形除外: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投资者招标方式交地、租地或批准转用土地的项目;受让已缴保证金或已按进度完成出资、融资的项目的投资者。保证金金额、缴纳时点、手续与退还细则由政府96/2026/ND-CP号政令规定。
保证金金额如何计算? 2025年《投资法》授权政府规定具体比例。按长期适用的框架(2021年第31号政令,配套2020年《投资法》),保证金为投资总额的1–3%,按项目规模确定(3000亿越盾以下:3%;3000亿至1万亿:2%;1万亿以上:1%),已按进度实际到位的资金可相应扣减。提交材料时须以96/2026/ND-CP号政令现行标准为准,数字可能调整。
保证金何时退还? 投资者按承诺进度完成出资、融资并经主管部门确认后,保证金予以退还;项目终止但投资者已履行全部义务的,扣除尚欠款项后退还。若投资者未实施项目或未按进度执行且无经批准的正当理由(如合法延期),保证金可被没收上缴国库。
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有何后果? 保证金是项目获准实施的条件之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项目被责令停工;违反承诺进度的,已缴保证金可被依法处理(没收)。依法应缴而未缴还可能面临投资领域行政处罚。
项目获准延期后保证金如何处理? 符合法定条件时,投资者有权申请最长24个月的延期;合法延期不导致保证金被没收,但须办妥调整手续,并可能按新进度相应调整保证金义务。延期届满仍未实施的,项目可能被终止,保证金依法处理。
保证金争议向哪里申诉? 投资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争议(拒绝退还、没收决定等)按行政申诉程序处理,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适用双边投资协定(BIT)的外资投资者可评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担保银行之间的保函争议属民事商事争议,按保函约定(仲裁或法院)解决。
11. 何时需要律师协助
建议在以下情形聘请律师:(i) 材料准备阶段测算保证金义务、在现金缴纳与银行保函之间选择;(ii) 与银行谈判保函条款;(iii) 准备退还申请材料、与管理机关沟通障碍;(iv) 处理涉及保证金的延期、调整、转让或终止;(v) 对拒绝退还或没收决定进行申诉、诉讼。前期咨询费用永远低于事后争议处理成本。
如需针对具体项目咨询,请联系 FLAT 律师事务所——热线 0988424851。
参考文献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施行)。
- 96/2026/ND-CP号政令(《投资法》实施细则,2026年3月31日施行)。
- 31/2021/ND-CP号政令(2020年《投资法》下原保证金比例框架——历史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