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与重组

案例:并购后earn-out估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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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当earn-out条款变成估值争议

Earn-out——"按未来业绩付费"机制——是弥合买卖双方在并购中估值差距的有力工具。但earn-out也是很大一部分并购后争议的源头:当实际经营业绩不及预期时,每一方都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解读价格条款。

以下案例(已匿名,数据为示例)还原了FLAT曾处理的一起典型earn-out争议,以及起草价格条款的教训。

1. 交易背景

买方(一家国内制造集团,简称买方)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目标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由卖方(创始团队)持有。收购价格分两部分:

  • 固定对价:交易完成时支付;
  • Earn-out:最高一笔附加对价,2年后若目标公司达到2年平均EBITDA指标(以审计财务报表为准)则支付。

股权购买协议(SPA)中的earn-out条款只有3段:EBITDA定义为"按越南会计准则",EBITDA目标值,以及按目标完成度线性计算earn-out的公式。

两年后,审计报表显示平均EBITDA仅达到目标的约70%。买方按公式计算,提出支付一笔小额earn-out。卖方反对:他们认为EBITDA"本应"高得多,因为买方接管后干预了目标公司的经营——削减营销费用、变更坏账准备会计政策、把一些合同转到集团内其他公司。

争议爆发。有争议的earn-out金额高达数百亿越南盾。

2. 核心争议点

2.1. earn-out期间谁决定会计政策?

合同只写EBITDA"按越南会计准则",没有锁定具体会计政策(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折旧方法、收入确认方式等)。接管后,买方作为新所有人采用了集团更谨慎的会计政策,压低了EBITDA。

卖方主张:买方中途改变了"游戏规则"。买方反驳:作为所有人,其有权经营管理;合同并未禁止。

教训:earn-out条款必须锁定计量期间适用的会计政策——或明确引用签署SPA时目标公司正在执行的会计政策,并确立"一贯性"原则。

2.2. 买方"正常经营"义务

SPA中没有任何条款要求买方按"日常经营过程"运营目标公司,也未禁止压低EBITDA的行为。卖方指控买方故意"做低"EBITDA以逃避支付earn-out:砍掉营销预算、把高利润合同转给关联公司。

买方回应:在市场困难的背景下,这些是合理的商业决策。

教训:SPA需要earn-out保护条款:买方承诺不实施以压低earn-out指标为目的或有此效果的行为;earn-out期间的关联交易须按市场价格并予以披露。

2.3. 缺少数据分歧解决机制

合同没有指定数据分歧时的"数字裁判"。双方各聘一家审计公司,得出两个不同数字,没有裁决机制。

教训:每一条earn-out条款都应有独立专家裁定机制:出现数据分歧时,由双方共同指定(或按备用指定机制指定)的一家独立审计/评估机构裁定最终数字,对双方有约束力。

2.4. EBITDA定义过于单薄

"按越南会计准则的EBITDA"听起来很明确,实则留下大量开放问题: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剔除?超过市场价格的关联方费用是否加回?处置资产的利润算不算?留任的创始团队工资怎么算?

教训:SPA中的EBITDA定义必须是封闭式定义,逐项列明调整项(加回项)和剔除项,并附计算示例作为合同附件。

3. 税务视角:earn-out要交税吗?

各方在设计earn-out时常忘记的一点是earn-out款项的税。卖方为个人转让股权的,收到的earn-out实质是转让对价的一部分——属于个人转让资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卖方为组织的,earn-out计入转让资本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难题:earn-out在2年后才支付,但纳税义务按税法确认收入的时点产生。如果SPA没有明确earn-out是收购对价的一部分(附条件延期支付)还是独立款项,税务机关和各方可能对申报时点理解不一。建议:SPA应写明earn-out的性质、支付时点,并在双方之间分配税务责任(谁申报、谁承担税负、税政变化时的调整机制)。

4. 谈判earn-out:买卖双方的不同视角

理解对方心理有助于谈出更可行的earn-out条款:

  • 卖方想要:容易达成的指标、宽泛的定义、深入的监督权、审计数据出来后快速付款、防范压低指标的经营决策;
  • 买方想要:与真实创造价值挂钩的指标、接管后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剔除非经常性项目的严密定义、足够长的计量期以验证可持续性。

双方的交集通常在:封闭透明的定义(双方都知道游戏规则)、独立专家机制(没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线性支付门槛而非"全有或全无"(减少在门槛附近操纵数据的动机)。

5. 解决过程与结果

双方按SPA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启动了商事仲裁程序。在仲裁过程中,双方领悟到同一个教训:合同越单薄,举证成本越高——每个开放点都需要专家、证据和漫长的辩论。

案件最终通过仲裁程序中的调解解决:双方商定了一个中间的earn-out金额,买方一次性支付,终止一切相关索赔。没有一方"完胜"——但双方都避免了再打1-2年官司和不断攀升的仲裁费、专家费。

6. 起草"不引发争议"的earn-out条款清单

  1. 封闭式定义计量指标(EBITDA/利润/收入),逐项列明加回项和剔除项,附计算示例;
  2. 锁定会计政策:引用签署时的政策,计量期间坚持一贯性原则;
  3. 经营承诺:买方承诺按日常经营过程运营,不实施压低指标的行为;关联交易按市场价格;
  4. 卖方监督权:earn-out期间定期获取财务信息的权利;
  5. 独立专家裁定数据分歧,裁定有约束力;
  6. 明确的earn-out支付期限和方式;如有逾期利息;
  7. 保密条款:卖方在监督中接触的商业信息;
  8.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仲裁还是诉讼)。

7. 常见的earn-out模式及各自特有风险

模式一——利润型earn-out。 递延价款与目标公司交割后1–3年的税后利润或EBITDA挂钩。最常用,也最容易打官司,因为利润受会计政策(折旧、计提、费用分摊)和买方接管后经营决策的影响大。典型风险:买方加大费用(新管理层薪酬、集团咨询费、内部借款利息),把利润"做没"。

模式二——收入型earn-out。 更简单、更难操纵,因为收入受会计政策影响小于利润。缺点:不反映真实经营效益——公司可以收入达标却亏损,卖方照拿earn-out,买方"背"亏损。通常附加最低利润率条件来平衡。

模式三——里程碑型earn-out。 与具体事件挂钩:拿到证照、签下大单、工厂建成。清晰、可验证,数字争议少——但风险在于"完成"的定义,以及买方为达成里程碑须尽到何种努力(efforts covenant)。

模式四——混合型earn-out。 组合多个指标(如50%收入+50% EBITDA)。复杂,但在大型交易中最能平衡双方利益。

模式选择须与目标公司的价值本质匹配:快速成长的科技公司适合收入型;稳定的制造企业适合利润型;在建项目适合里程碑型。

8. earn-out估值:谈判中的实用方法

earn-out的现值不等于合同面值——须按达成概率和时间折现。交易实务通常用三层分析:

  1. 情景分析: 为衡量指标搭建三种情景(悲观—基准—乐观),赋概率,算期望值;
  2. 现金流折现: 按买方资本成本(WACC)把预期earn-out折现,再加风险溢价,因为earn-out是或有应收款;
  3. 敏感性分析: 测试关键假设(收入增速、EBITDA利润率)上下浮动20%时earn-out的变化。

分析结果决定了earn-out在总对价中的"真实价值"——也是双方谈判现金与earn-out比例的基础。卖方想要earn-out占比低(确定性),买方想要高(共担风险)。在越南的中小交易中,平衡点通常在总交易价值的10–30%。

问:收到earn-out要交税吗?

答:要。卖方收到的earn-out是股权/出资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在收到当期纳税(机构缴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出资缴个人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是收款权确定时(指标达成、金额可确定),不是签约时。建议在SPA中事先约定税务处理,避免事后为"税前价还是税后价"扯皮。

9. 最大的教训

Earn-out争议很少是"数字"之争——而是合同没写好之争。SPA中关于earn-out的三段单薄文字,把一笔成功的交易变成了两年昂贵的诉讼。起草一条严密的earn-out条款(几十个律师小时)的成本,永远低于打一场仲裁的成本(数十亿越南盾和数年时间)。

当价格结构包含earn-out时,请一开始就投资于价格条款——否则就为日后的争议准备预算。FLAT律师事务所提供并购交易结构设计和并购后争议解决咨询——热线 0988424851。

参考文献

  •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0年《商事仲裁法》(54/2010/QH12),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案件情节已匿名并部分示例化处理;法律原则在撰写时(2026年9月28日)已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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