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情形、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暂停"和"解散"经常被混为一谈,但企业对劳动者的义务根本不同:
- 暂停经营:企业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中止后恢复——或经协商终止。
- 解散:企业终止存在,劳动关系彻底终止——须结清一切权益。
混淆两种制度,是企业困难时期劳动争议的主要来源。
情形一:暂停经营
方案A——劳动合同中止
2019年《劳动法典》第30条允许在法定情形和双方约定的情形下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
- 劳动者不用工作,双方约定中止期间待遇(可约定不发工资或发一部分)。
- 中止期满,劳动者回岗工作。中止期间是否计入计算补偿的工作年限,取决于中止类型与细则——个案计算时须对照145/2020/ND-CP号议定,不可默认累计。
- 须有书面约定——这是企业最容易遗漏的点,导致"被无薪休假"争议。
方案B——暂停期间仍在工作的劳动者
实践中,暂停生产经营的企业仍需要部分人员:看管资产、交接、办手续。对这部分人:
- 劳动合同正常履行,须足额支付工资。
- 不得以公司暂停为由"冻结"工资——这是欠薪,劳动者有权投诉、起诉。即使公司收入已停,发工资的义务也不随经营暂停而暂停。
- 对留守"核心"人员的提示:应在暂停期间以书面形式明确其职责,避免"留下来却不知干什么",日后引发工作量与工资争议。
方案C——终止劳动合同
如确定无法恢复,双方可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第34条)并支付经济补偿。前景不明时,这通常是最干净的方案。
情形二:企业解散
解散时,因用人单位终止经营,劳动合同终止(第34条)。企业须履行全套义务:
1. 结清工资与到期款项
所欠工资、奖金、未休年假一律结清。解散时欠薪是严重违法,会使解散程序停滞。
2. 解散时的补偿:经济补偿(第46条)
- 经济补偿(第46条):因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第34条),每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扣除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
- 解散不适用裁员补偿(第47条):第47条仅适用于因结构、技术调整、合并、分立或经济原因失去工作的情形(第42–44条)。解散本身不属于上述情形——把"经济补偿/裁员补偿"当作解散默认套餐是错误的。
- 准确核算:核定符合条件的工龄并扣除失业保险覆盖期间;少算或多算都会引发争议。
3. 社保封存
完成社保义务:缴至终止之日,封存档案交劳动者。社保欠费是解散拖延的常见原因(与税务程序联动)。
封存实务提示:社保机关仅在企业缴清至终止当月后才办理封存——欠1个月也封不了。解散的企业须先完成社保义务,工商登记机关才批准解散。因此,不要把社保欠费"拖"到最后一刻;作出解散决定后应立即核查并缴清。劳动者也应保留劳动合同终止决定和已封存的社保手册——这是领取失业保险、处理后续争议的依据。企业"消失"而未封存的:劳动者可向社保机关投诉,按特殊情形封存的规定寻求处理。
4. 通知与劳动者安置方案
须分清两种情形:(1)结构、技术调整、合并(《劳动法典》第42—44条)的,企业须制定劳动者安置方案并向劳动管理机关办理手续;(2)解散、终止经营(第34条)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须通知劳动者并结清全部权益(工资、补偿、社保封存),同时按规定向劳动管理机关履行通知义务。
快速对照表
| 内容 | 暂停(合同中止) | 解散(合同终止) |
|---|---|---|
| 劳动关系 | 中止,可恢复 | 彻底终止 |
| 工资 | 按中止约定 | 结清至终止之日 |
| 补偿 | 暂不产生(终止除外) | 经济补偿(第46条);解散不适用第47条 |
| 社保 | 维持或约定 | 封存、缴清 |
| 文件 | 书面中止约定 | 终止决定、安置方案 |
外资企业的常见陷阱
- 口头"无薪休假":没有书面中止约定→劳动者索要休假期间工资。
- 忘记"留守"人员:让人看管、交接却欠薪。
- 补偿算错:未扣除已参加失业保险时间,或在解散情形下错用第47条(应仅适用第46条)。
- 社保封存迟延:劳动者领不到失业保险,回头起诉已解散完毕的企业。
常见问题
1. 企业暂停经营期间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吗? 视方案:合同中止的按书面约定执行(可约定不发工资);仍在工作(交接、看管资产)的须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以公司暂停为由"冻结"。
2. 企业解散时劳动合同如何终止? 用人单位终止经营,劳动合同终止(第34条);结清全部权益:经济补偿(第46条;解散情形不适用第47条裁员补偿)、社保封存。
3. 经济补偿与裁员补偿有何区别? 经济补偿(第46条):半个月工资/年。裁员补偿(第47条):一个月工资/年,最低两个月。
4. 解散时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吗? 分两种情形:结构、技术调整或合并(第42—44条)的,须制定劳动者安置方案;解散(第34条)的,完成终止手续、结清全部权益并按规定向劳动管理机关办理通知手续。
5. 解散时社保欠费如何处理? 解散过程中须缴清并为劳动者办理封存;欠费使解散程序拖延。作出解散决定后应立即核查社保缴纳情况,不要拖到最后一刻。
考虑暂停经营或解散的外资企业,应仔细核查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避免争议。富莱律师事务所协助制定用工方案、核算经济补偿并办理劳动管理部门手续。欢迎拨打热线 0988424851。
法律依据
- 2019年《劳动法典》(45/2019/QH14):第30条(中止)、第34条(终止)、第46条(经济补偿)、第47条(裁员补偿)。
- 《社会保险法》(现行有效文本)——缴纳、封存义务。
核查说明
补偿具体金额与计算年限(扣除已参加失业保险时间)按第46、47条——本文为原则,个案适用时对照文件。大规模终止的通知手续按适用时现行有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