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医院和学校是特殊的用工主体:既需要外籍专家(医生、母语教师),又同时受三层法律叠加调整——劳动法、专门法(医疗/教育)、外商投资规定。
本文汇总投资者和人事部门须掌握的关键规定。
目录
- 1. 三层法律叠加
- 2. 外籍劳工:工作许可
- 3. 外籍医生:执业证书
- 4. 外籍教师:专业资质
- 5. 优先录用越南员工
- 6. 与外籍专家的劳动合同
- 7. 外籍员工社保
- 8. 违法处罚
- 9. 迎检清单
- 10. 常见问题
- 11. 何时需要律师协助
- 参考文献
- 语言版本
1. 三层法律叠加
外资医院、学校的用工同时受:
- 劳动法(2019年《劳动法典》):劳动合同、工作许可、工资、社保;
- 专门法:医院适用《诊疗法》(执业证书);学校适用教育法及86/2018号政令(124/2024号修正);
- 外商投资规定:外资医疗/教育机构的投资条件与组织活动。
任何一层有缺失都足以构成违法——这是与普通外资企业最大的不同。
2. 外籍劳工:工作许可
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员工都须有工作许可或免工作许可确认。流程:先申请外籍用工需求批准,再为每人申请工作许可。
实务提示:工作许可有期限——很多医院、学校被罚不是因为"没有",而是因为"过期忘了续"。
3. 外籍医生:执业证书
工作许可之外,外籍医生还须:
- 执业证书(诊疗执业,按现行法);
- 在执业医疗机构执业注册;
- 证书载明的执业范围须与实际工作相符(专科)。
医院使用无执业证书或超范围执业的医生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和医疗两方面。
4. 外籍教师:专业资质
外资学校的外籍教师须:
- 工作许可或免许可确认;
- 符合教师专业条件:学历、证书与学段、任教科目匹配;
- 机构遵守86/2018号政令(124/2024号修正)的师资规定。
语言教师:按学段仔细核查语言水平与教学证书要求。
5. 优先录用越南员工
一般原则:只有越南员工无法胜任的岗位才能用外籍员工。外资医院、学校的外籍专家需求是真实的,但企业仍须完整履行证明需求、申请批准的手续。"行业特殊"不是免手续的理由,而是获批的理由。
6. 与外籍专家的劳动合同
与外籍专家的劳动合同四要素:
- 合同期限与工作许可期限挂钩——避免合同有效而许可已过期;
- 维持执业证书有效的义务;
- 合同语言与准据法(建议有越南语版本);
- 许可/证书失效或被吊销时的解除条款。
此外:正确确定外籍专家的强制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义务。
7. 外籍员工社保
符合法定条件的外籍员工须参加强制社保。外资医院、学校须正确识别参保对象——应保未保是会被处罚的违法。
8. 违法处罚
- 使用无许可(或免许可确认)的外籍员工:员工和用工单位都可能被行政处罚(现行框架:2026年9月10日起的283/2026/ND-CP号政令——金额查原文);
- 无执业证书行医:医疗专门法的处罚;
- 教育领域违规:教育法及外资教育规定的处罚。
9. 迎检清单
- ☐ 全体员工名单(越南籍+外籍)
- ☐ 每名外籍员工有效的工作许可/免许可确认
- ☐ 医生的执业证书(有效、范围相符、已在机构注册)
- ☐ 教师的专业资质
- ☐ 完整的劳动合同
- ☐ 社保缴费档案、工资表
10. 常见问题
外籍医生在外资医院工作需要哪些证件? 两层证件并行:(1)工作许可(或免工作许可确认);(2)诊疗执业证书及在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注册。缺一不可。
外资学校的外籍教师需要什么条件? 同样两层:(1)工作许可或免许可确认;(2)符合教师专业条件(学历、证书与学段、任教科目匹配)。外资教育机构还须遵守现行文本的师资规定。
外资医院、学校须优先录用越南员工吗? 一般原则:只有越南员工无法胜任的岗位才能用外籍员工。企业仍须完整履行证明用工需求、申请批准的手续。
与外籍专家的劳动合同注意什么? 四点:(1)合同期限与工作许可期限挂钩;(2)维持执业证书有效的义务;(3)合同语言与准据法(建议有越南语版本);(4)许可/证书失效或被吊销时的解除条款。
使用无证外籍医生、教师如何处罚? 无许可工作的外籍员工和用工单位都可能被行政处罚。无执业证书行医、教学还违反医疗、教育专门法,有各自的处罚。
外资医院、学校迎接劳动检查要准备什么? 最低档案:员工名单;工作许可/免许可确认;医生的执业证书;教师的专业资质;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档案;工资表。最常见的缺失:工作许可过期未续、执业证书未在机构注册。
11. 何时需要律师协助
外资医院、学校的用工是三层法律拼图——错一层,整个合规体系动摇。律师帮助:申请工作许可与需求批准、核查执业证书、起草专家劳动合同、应对多部门联合检查。
如需医疗、教育外资用工咨询,请联系 FLAT 律师事务所——热线 0988424851。
参考文献
- 2019年《劳动法典》45/2019/QH14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 《诊疗法》(现行文本——适用时核对)。
- 86/2018/ND-CP号政令及124/2024/ND-CP号修正政令(2024年10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