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越南假冒仿冒商标处理清单面向商标权人、在越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FDI企业)及正品经销商。当发现假冒或仿冒贵司商标的产品正在市场流通时,发现后24至72小时内的反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固定证据、迫使侵权方停手的能力。顺序一旦出错——例如证据尚未固定就提交投诉函,或在侵权构成要件尚未明确前就公开警告——可能让对方来得及转移货物,而贵司自身反而惹上本可避免的法律风险。下面十二个步骤按案件应有的先后顺序排列:从核实自身权利、固定证据、选择处理路径,到事后跟踪。
目录
1. 适用对象与使用方法
本清单面向商标权人(本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授权越南境内代表的境外商标权人)、正品经销商,以及正面临假冒、仿冒商标商品问题的企业法务部门。在发现侵权迹象的第一时间即可使用——例如某网店以异常低价销售带有贵司标识的产品、某经销商报告仿冒品涌入分销渠道,或某批货物被海关怀疑。
每项的勾选方式:☐ 未完成,☑ 已完成,⚠ 决策前需咨询律师。贯穿始终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行动。所有处理路径——行政、民事、刑事——都始于主管机关的同一个问题:您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以及对方的侵权行为?
2. 清单明细
第1项:核实自身保护证书仍在有效期内且范围无误 ☐
- 做什么: 核查商标注册证书:保护期是否届满、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是哪些、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为贵司。
- 为什么: 《知识产权法》第129条第1款仅将对受保护商标、在注册范围内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视为侵权。证书已过期,或侵权商品超出已注册类别,投诉的依据就站不住——申请很可能在受理环节就被主管机关退回。
- 怎么做: 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数据库中检索;将证书中的商标图样与商品清单同被疑侵权产品逐一比对。如证书临近届满,优先立即办理续展——续展可在届满前申请。
- 注意: 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注册了商标,却未在越南注册。除驰名商标不以注册为保护前提外,普通商标权仅在已注册的国家领土内产生。未在越南注册的,不能走商标侵权路径,须另寻处理方向。
第2项:正确分类:假冒商标商品还是造成混淆的仿冒商品 ☐
- 做什么: 将侵权产品与贵司正品比对,确定属于哪一类:(a) 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受保护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假冒商标商品;或 (b) 使用近似标识,仅造成商品来源混淆——属于仿冒商品。
- 为什么: 两类虽同属第129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但有效的处理路径不同。假冒商标商品同时可按第98/2020/ND-CP号政令作为假货处理,适用单独的处罚幅度;造成混淆的仿冒商品通常走第99/2013/ND-CP号政令规定的工业产权行政处罚路径。分类错误会导致送错机关、用错依据,浪费时间返工。
- 怎么做: 制作并列比对表:正品与侵权产品的标识、包装、产品质量细节照片并置,逐项注明相同点与差异点。该表后续可用于投诉书和鉴定材料。
- 注意: 不要凭“一看就是假的”这种主观感觉急于下结论。处理机关需要的是关于侵权构成要件的客观依据,而非商标权人的主观感受。比对表越详细,案卷越有力。
第3项:在24至72小时内固定并保全证据 ☐
- 做什么: 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侵权样品,索取完整发票、付款凭证;对购买全过程拍照、录像;封存样品并注明购买日期、时间、地点;对网络销售,保存店铺全部页面、链接、带时间显示的截图、与卖家的聊天记录。
- 为什么: 所有处理路径——行政、民事、刑事——都要求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规模及侵权商品价值。假货、仿冒品在侵权方察觉动静后转移极快。取证过晚往往证据缺失、薄弱,且无法补救。
- 怎么做: 交由一至两名可信人员购买样品,避免暴露商标权人身份。对网络交易或网络侵权行为,可考虑请司法执达员制作见证书,使证据长期可用。将样品与原始文件存放在安全地点,电子数据至少备份两处。
- 注意: 绝不要擅自闯入侵权方的仓库、厂房“取证”——该行为本身即属违法,且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使用。检查、暂扣是国家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的职权。
第4项:按《知识产权法》第129条第1款比对侵权构成要件 ☐
- 做什么: 在第2项比对表基础上,系统评估侵权标识是否符合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的依据:标识是否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侵权商品是否与保护范围内的商品相同、类似或有关联,是否存在造成商品来源混淆的可能。
- 为什么: 《知识产权法》第129条第1款列举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是认定侵权构成要件的法律依据。主管机关受理投诉时都须先回答这一问题。按该条逻辑准备好的比对材料,有助于投诉被快速受理并提高作出处罚决定的可能性。
- 怎么做: 先自行制作详细比对表;对案值较大或标识复杂的案件,可考虑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知识产权鉴定——鉴定结论在与国家机关交涉及在法院诉讼中都是分量很重的证据。
- 注意: 鉴定结论耗时耗费,应与案件规模相称。对侵权明显、规模小的案件,详细的比对表加样品通常已足以让市场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5项:核实侵权方的身份、地址与规模 ☐
- 做什么: 查明侵权方是谁:个人、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查询税号、住所地址、仓库、生产厂房;记录分销渠道(门店、电子商务平台、社交网络);估算在流通的侵权商品数量与价值。
- 为什么: 投诉书、举报信须写明准确的侵权主体,国家机关才能受理、检查。更重要的是,侵权规模是决定处理路径的要素:侵权商品达到商业规模或一定价值门槛,是追究《刑法典》第226条刑事责任的条件。
- 怎么做: 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查询企业信息;对网络卖家,保存账号信息、电话号码、订单上显示的发货地址;按标价乘以已售数量估算价值(平台上显示的已售件数是有用的参考来源)。
- 注意: 许多假货链条以小个体户或匿名网络账号形式运作以逃避打击。身份信息收集得越早,越能避免“明知有侵权却不知告谁”的被动。
第6项:在适当情形下先向侵权方发出自行停止要求 ☐
- 做什么: 起草书面文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络环境中的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公开更正并赔偿损失——通过有签收确认的邮寄或留痕的电子邮件送达。
- 为什么: 这是《知识产权法》第198条赋予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措施之一: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组织、个人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电信网络和互联网上的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公开更正,赔偿损失。对零散小额侵权,一封经律师把关的严正函件有时已足以让侵权方收手,比走行政或诉讼路径节省大量时间与成本。
- 怎么做: 文书宜由律师起草或审核:写明保护证书、具体侵权行为、具体要求及履行期限(通常7至15天),并警示逾期不履行的将移送国家主管机关。保存全部已发送、已签收的证据。
- 注意: 不得使用威胁、诽谤性语言或索要过高金额——不规范的文书可能被对方反过来利用。对规模大的假货,以及涉及药品、食品、化妆品等影响健康的假货,不应在该步骤耗费时间,应直接走行政或刑事路径。
第7项:向市场管理机关或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投诉 ☐
- 做什么: 准备要求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书,并附:保护证书复印件、侵权样品与正品样品以供比对、购买样品的证据、侵权构成要件比对表(如有鉴定结论一并附上)、侵权方身份信息。向发现侵权行为地的市场管理大队提交,或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按第186/2026/ND-CP号政令,知识产权局局长在工业产权领域的处罚权限可达2.5亿越南盾)。
- 为什么: 《知识产权法》第200条(经第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规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由法院和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人处理。按第186/2026/ND-CP号政令,工业产权领域的处罚主体包括:知识产权局局长、市场管理力量、海关、公安机关、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省科技厅厅长及各专业检查团——科技监察不再是独立的处罚主体。行政路径是最常用的选择,因为速度快、成本低,且机关有权突击检查、暂扣涉案物品——这是商标权人自己做不到的。
- 怎么做: 直接递交并索取收件回执,或通过有签收确认的邮寄送达。在申请书中写明侵权行为、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29条第1款)并请求采取处理措施。与受理干部保持联系,按要求补充材料。
- 注意: 绝不要提前让侵权方知道自己已提交申请——执法机关检查时需要出其不意,才能查扣到涉案物品。按第99/2013/ND-CP号政令第11条,行政处罚按侵权商品价值确定,从警告或50万至200万越南盾罚款,直至2.5亿越南盾,并可并处责令消除侵权因素、销毁涉案物品、上缴违法所得。
第8项:按第98/2020/ND-CP号政令举报生产、销售假货行为 ☐
- 做什么: 当侵权产品属于第98/2020/ND-CP号政令第8条定义的假货——例如假冒商品标识、包装,伪造的商品标签、包装——在走知识产权侵权路径的同时,向市场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生产、销售假货行为。
- 为什么: 假冒商标商品通常同时构成商事法律意义上的假货,而假货处理路径有独立且严厉的处罚体系:在生产、销售假货、禁售商品领域的罚款上限为个人2亿越南盾、组织4亿越南盾,并可没收涉案物品、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责令销毁假货、上缴违法所得。两条路径并行,才能完整覆盖侵权的全部性质。
- 怎么做: 举报信写明行为、生产销售地点、假货仓库(如已知),并附第3项已固定的证据。可通过当地市场管理力量的举报热线举报。
- 注意: 须分清假货与劣质商品、经非官方渠道销售的正品。举报定性错误会让执法机关耗费时间重新核实,并降低后续举报的可信度。
第9项:处理电子商务平台与社交网络上的仿冒、假冒商品 ☐
- 做什么: 一发现侵权网店即:(1) 保存全部证据——店铺截图、商品页面、售价、已售件数、卖家信息、链接,均须显示日期时间;(2) 通过平台下单购买样品,作为订单证据;(3) 通过平台的侵权处理机制投诉,要求下架侵权商品、关闭侵权网店;(4) 同步落实第6项——按第198条自我保护权要求删除网络环境中的侵权内容。
- 为什么: 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已明确将要求删除电信网络和互联网环境中侵权内容纳入权利人自我保护措施(第198条)。网络渠道是当前假货、仿冒品传播最快的渠道,处理晚一天,就多出数百单侵权商品发出。
- 怎么做: 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均设有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入口——按平台模板备好保护证书文件、比对照片及权利声明。对社交网络,使用各平台的版权、商标侵权举报工具。
- 注意: 平台只能删除侵权内容,无处罚权——要罚款、没收货物仍须向市场管理机关投诉(第7项、第8项)。还有关键一点:先拍照存证,后提交投诉,因为侵权方收到平台警示后通常会立即删除网店。
第10项:损失较大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
- 做什么: 当估算损失显著——销售额下滑、制止侵权的费用、品牌商誉受损——准备向法院起诉的材料,请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公开更正并赔偿损失。
- 为什么: 《知识产权法》第199条明确,侵权行为依性质、程度可适用民事、行政或刑事措施。民事路径是唯一能让商标权人拿到损害赔偿的路径:第202条规定法院适用的民事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公开更正和赔偿损失;第204条和第205条规定了损害认定的原则与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包括物质损失及为制止、补救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怎么做: 充分收集损失证据:假货出现前后的销售报告、购买样品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可考虑请求法院适用临时紧急措施,在诉讼期间制止侵权继续(第206条)。
- 注意: 民事诉讼耗时耗费,且须证明实际损失——并非每个案件都合适。对零散小额侵权,行政路径(第7项)通常在成本收益比上更有效。是否起诉,应在完成取证各环节后听取律师意见再定。
第11项:评估刑事立案标准,达到门槛即移送 ☐
- 做什么: 将案件规模与《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第226条的门槛比对:故意侵犯在越南受保护的商标工业产权,对象为达到商业规模的假冒商品,或非法获利1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以下,或给商标权人造成2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损失,或侵权商品价值2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
- 为什么: 达到该门槛,案件不再止于行政处罚,而可能被追究侵犯工业产权罪的刑事责任:处5000万至5亿越南盾罚金或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有组织犯罪、2次以上犯罪、非法获利3亿越南盾以上或损失5亿越南盾以上的,处10亿越南盾以下罚金或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刑事威慑是对付有组织制假链条的最强工具。
- 怎么做: 当估算案件接近或超过门槛,将全部案卷移送公安机关,而不止于行政投诉。按侦查机关要求配合提供证据、样品及鉴定结论。
- 注意: “故意”与“商业规模”须以证据证明,不能推定。不要在文书中自行断言案件“已达刑事标准”——陈述事实与数据,由诉讼机关评估。门槛评估错误而无依据地报案,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12项:事后跟踪、防复发与案卷归档 ☐
- 做什么: 取得处罚决定或判决后:定期检查市场,看侵权方是否复发;将全部案卷——申请书、工作笔录、处罚决定、费用发票——整理成完整的一套归档;复核并将商标注册扩展至相关商品/服务类别,扩大保护范围。
- 为什么: 复发是行政处罚中的从重情节,也是刑事责任中的法定从重情节(第226条规定的2次以上犯罪)。保存完整的旧案卷,正是下次更快、更重处理的依据。许多商标权人赢了一个案子就松懈,让侵权方换个店名几个月后卷土重来。
- 怎么做: 安排人员或机构定期(按行业风险高低,每月或每季度)监测市场;在电子商务平台设置品牌关键词预警;每季度复核一次新申请的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
- 注意: 不要把打假当作一次性项目。品牌保护是经常性工作——定期监测的成本,永远低于处理一起已蔓延的侵权案件的成本。
3. 自行处理时的常见错误
错误1:在主管机关作出结论前,就在社交网络发文声讨侵权方。 双重后果:侵权方来得及转移货物、删除网店;贵司自身反而可能因发布不实信息、损害商誉被反诉。纠正:对案件信息保密,只与律师及主管机关沟通,直至有正式处理决定。
错误2:保护证书已过期、或侵权商品超出已注册类别,仍提交投诉。 申请被退回,浪费时间,假货却仍在流通。纠正:任何行动之前先落实第1项;证书临近届满的立即续展。
错误3:只拍了假货照片,没有带发票、凭证的购买样品。 照片证明不了来源、售价和侵权规模——而这些正是决定处罚幅度和刑事门槛的要素。纠正: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样品,保存完整发票、订单、交易记录。
错误4:把经非官方渠道销售的正品(代购商品、平行进口商品)当成假货。 由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自己生产的正品,即使经非官方渠道进口,也不是假冒商标商品。对象搞错会与真正的经销商产生无谓纠纷,损害品牌自身信誉。纠正:在第2项分清——先核查产品生产来源再下结论。
错误5:只走单一处理路径。 许多企业只做行政投诉就停下,放弃了民事索赔权;反之,对小案件提起耗费巨大的民事诉讼,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本已足以威慑。纠正:在第5项评估案件规模后组合路径——行政路径快速制止侵权,损失大时民事索赔,达到门槛时追究刑事责任。
4. 完成清单之后
当12项都已打上☑,贵司手中已有一套完整案卷:知识产权已核实、侵权行为已正确分类、证据已妥善保全、处理路径已选定、事后跟踪机制已运转。至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与市场管理机关、侦查机关或法院对接——而贵司是以手握充分法律依据的一方参与。
请记住,本清单是初期行动工具,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执行过程中打上⚠的环节——特别是涉及刑事门槛评估、民事诉讼及网络环境侵权处理的事项——在贵司签署任何对外文书前,宜经律师仔细审核。
如贵司刚发现假冒、仿冒商标商品,不确定从何入手,请致电FLAT律师事务所热线 0988424851,获取合适的处理方案咨询——从证据固定、投诉书起草,到全程陪同与国家主管机关对接。
5. 常见问题
发现带有贵司商标的假货,第一步该做什么?
第一步是固定并保全证据: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侵权样品,索取完整发票、凭证,对购买过程拍照、录像并封存样品。法律依据:按《知识产权法》第199条,所有处理路径——民事、行政、刑事——都要求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侵权规模。实践中,侵权方察觉动静后假货转移极快,因此发现后24至72小时是黄金窗口。绝不要擅自闯入侵权方的仓库、厂房取证——检查、暂扣是国家机关的职权。
向哪个机关投诉商标侵权、销售假货行为?
按《知识产权法》第200条(经第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由法院和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人处理;在工业产权领域,包括:越南知识产权局局长、市场管理力量、海关、公安机关、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省科技厅厅长及各专业检查团(第99/2013/ND-CP号政令第15条,经第186/2026/ND-CP号政令修订)。实践中,商标权人通常向发现侵权行为地的市场管理大队提交申请,因为该力量有权突击检查并暂扣涉案物品。申请材料须有:仍在有效期内的保护证书复印件、侵权样品与正品样品以供比对、购买样品的证据及侵权方身份信息。如案件有刑事嫌疑,将案卷移送公安机关。
商标侵权、销售假货的行政处罚幅度是多少?
依侵权性质有两套并行的处罚幅度。按第99/2013/ND-CP号政令第11条(经第126/2021/ND-CP号政令修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按侵权商品价值处罚,从警告或50万至200万越南盾罚款,直至2.5亿越南盾,并可并处责令消除侵权因素、销毁涉案物品、上缴违法所得。对按第98/2020/ND-CP号政令认定的生产、销售假货行为,罚款上限为个人2亿越南盾、组织4亿越南盾,并可没收涉案物品、责令销毁假货。具体案件的处罚数额由主管机关按实际侵权商品价值决定。
商标侵权行为何时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第226条,故意侵犯在越南受保护的商标工业产权,对象为达到商业规模的假冒商品,或非法获利1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以下,或给商标权人造成2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损失,或侵权商品价值2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的,处5000万至5亿越南盾罚金或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有组织犯罪、2次以上犯罪、非法获利3亿越南盾以上或损失5亿越南盾以上的,处10亿越南盾以下罚金或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故意”与“商业规模”须以具体证据证明。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仿冒商标商品如何处理?
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已明确将要求删除电信网络和互联网环境中侵权内容纳入权利人自我保护措施(第198条)。操作上:先保存侵权网店的全部证据——截图、链接、售价、已售件数、卖家信息——因为侵权方被警示后通常立即抹除痕迹;再通过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制投诉,要求下架侵权商品、关闭侵权网店。须注意两点:平台只能删除内容,无处罚权——要罚款、没收货物须向市场管理机关投诉;各平台投诉流程细节依其规则而定,宜直接查阅相关平台规则。
语言版本
参考文件
- 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50/2005/QH11号),2009、2019年修订,2022年(第07/2022/QH15号,2023年1月1日生效)及2025年(第131/2025/QH15号,2026年4月1日生效;2026年3月23日第67/VBHN-VPQH号合并文本)修订补充。
- 第99/2013/ND-CP号政令——工业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经第126/2021/ND-CP号、第46/2024/ND-CP号(2024年7月1日生效)及第186/2026/ND-CP号(2026年7月15日生效)政令修订补充。
- 第98/2020/ND-CP号政令——商事活动、生产销售假货、禁售商品行政处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经第17/2022/ND-CP号政令修订补充。
- 《2015年刑法典》(第100/2015/QH13号),2017年修订补充。
- 《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2023/QH15号,2024年7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