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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的外资项目环境许可证:哪些项目必须申请?

居民区附近的工业航拍

在越南建厂的外商经常问:“外资项目需要申请环境许可证吗?向哪里申请?”简短回答:越南环保法律不区分内资与外资——唯一标准是项目类别(第I/II/III类)与是否产生废弃物。本文说明必须申请的对象、2026年起新的发证机关、有效期与申请材料。

什么是环境许可证?

根据第72/2020/QH14号《环境保护法》第3条第8款,环境许可证(Giấy phép môi trường)是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给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文书,允许其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管理废弃物、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并附带在整个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环保要求与条件。

必须取得环境许可证的对象——第39条

根据第72/2020/QH14号法律第39条,以下对象必须取得环境许可证:

  1. 第I类、第II类、第III类投资项目,产生排入环境且须处理的废水、粉尘、废气,或产生按废弃物管理规定须管理的危险废物——自正式投产时起;
  2. 2022年1月1日前已在运营、符合上述环境标准的项目、设施、集中生产经营服务区、产业集群。

豁免情形(第39条第3款):紧急公共投资项目;服务于国家重点项目、紧急公共投资项目、国家目标计划、自然灾害应对的第IV类矿产开采项目/方案(由第54/2024/QH15号《地质与矿产法》第109条第1款补充)。

项目分类(I/II/III)依据第08/2022/ND-CP号法令附录III/IV/V(经第05/2025/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

标准如何适用于外资项目?

外国投资者必须记住的关键点:对外资没有单独的审查标准。工业园区内的外资工厂通常属于:

  • 第II类(有不良环境影响风险的项目)——普通制造工厂的常见情形;
  • 第I类——规模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

两种情形下,只要项目在正式投产时产生须处理/管理的废弃物,就必须在正式投产前取得环境许可证。常见参考阈值:经常性产生的危险废物达到100公斤/月或1200公斤/年以上——第08/2022/ND-CP号法令第71条(经第05/2025/ND-CP号法令第1条第30款a点修订)。其他定量阈值(废水、废气)随项目类型而异——须直接对照附录III/IV/V(第05/2025号法令修订版)确定项目类别。

2026年起的发证机关:重大变化

国会已通过第14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农业与环境领域15部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了环境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第72/2020号法律第41条,体现于修订后文本第43条):

  • 农业与环境部——属于该部环评审批权限的项目、进口废料作生产原料的设施、危险废物处理服务设施;
  • 国防部、公安部——涉及国防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设施;
  •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第39条规定的其余对象。

⚠️ 区县级人民委员会不再颁发环境许可证。这是与过去实践的重大区别——不要再向区县级递交材料。(此前自2025年7月1日起,第131/2025/ND-CP号法令已将权限转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第146/2025号法律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

技术提示:第146/2025号法律重构了发证机关相关条款;合并文本(2026年4月10日第98/VBHN-VPQH号合并文书)中的具体条款编号正在核对。查阅时请务必使用《环境保护法》最新合并版本。

关于部委名称: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现为农业与环境部——所有材料与文书请使用现行机关名称。

环境许可证有效期

根据第72/2020/QH14号法律第42条第4款:第I类投资项目(及环境标准相当于第I类的在运营设施)有效期7年;其余对象10年。到期前须办理换发——在到期前6个月递交材料(第08/2022/ND-CP号法令第30条,经第05/2025号法令修订);其他变更情形须在实施变更前递交。

发证时限

办理时限:部级发证机关不超过45天,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不超过30天——自收到齐全有效的材料之日起算。提示:发证时限条款编号正在对照第146/2025号法律后的合并文本重新核对;上述时限为现行适用框架。

申请材料与发证依据

申请材料(第72/2020号法律第43条):环境许可证申请书;环境许可建议报告(按第08/2022/ND-CP号法令第28条);项目、设施的法律与技术文件(按第08/2022/ND-CP号法令第29条)。

发证依据(第42条第1款):已获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技术标准;环保与水资源法律法规。

递交时点(第05/2025/ND-CP号法令第1条第11款修订第08/2022/ND-CP号法令第29条):

  • 须做环评的对象——在完成全部项目或投资分期后递交;
  • 不须做环评的对象——在正式投产前递交;
  • 在运营设施——最迟在45天(部级)或30天(省级)前递交。

无证运营的风险

属于须持证范围却未取得环境许可证即投产运营,属于环保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第45/2022/ND-CP号法令处罚——还可能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具体罚款金额须对照现行文本;不要依据非官方信息自行估算财务风险。

给外资投资者的建议

  • 在投资准备阶段就确定项目类别——对照第08/2022/ND-CP号法令附录III/IV/V(第05/2025号法令修订版),不要等厂房建好了才问要不要办证;
  • 按2026年新权限递交: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多数外资项目)或农业与环境部——不要再找区县级;
  • 许可证进度与环评进度衔接:已获批准的环评报告是发证依据——环评晚了,许可证也晚;
  • 把办理时间算进投产计划:递交晚了,正式投产日期可能推迟30–45天。

常见问题

100%外资企业会被要求更严格吗?

不会。环保法律只用一个标准——项目类别与废弃物产生情况——不区分内外资。

工业园区内的外资工厂向哪里申请?

按新权限(第146/2025号法律,2026年1月1日生效):多数情形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发证;规模大或高风险项目属农业与环境部权限。

许可证有效期多长?

第I类项目7年;其余对象10年(第72/2020号法律第42条第4款)。到期前须办理换发。

不产生废弃物的项目需要许可证吗?

不需要——不产生须处理的废水/粉尘/废气、也不产生须管理的危险废物的项目不属于发证对象(但可能属于第49条的环境登记对象)。

法律法规参考

  • 第72/2020/QH14号《环境保护法》(2022年1月1日生效)——第3、39、41、42、43、49条;第98/VBHN-VPQH号合并文书(2026年4月10日);经第54/2024/QH15号法律及第146/2025/QH15号法律(2026年1月1日生效)修订;
  • 第08/2022/ND-CP号法令(2022年1月10日)——经第05/2025/ND-CP号法令(2025年1月6日)修订补充;
  • 第131/2025/ND-CP、136/2025/ND-CP号法令(2025年7月1日生效)——两级政府体制下的权限划分;
  • 第55/VBHN-BNNMT号合并文书——《环境保护法》实施指导合并文本;第09/2026/TT-BNNMT号通知(申请材料、发证时限);
  • 第45/2022/ND-CP号法令——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以现行文本为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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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声明:本文由FLAT律师事务所AI法律评审委员会按照内部流程研究与审核。内容为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能替代执业律师的建议。第146/2025号法律后发证机关与发证时限的具体条款编号、按项目类型的定量阈值及罚款金额,请以最新合并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