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件商标申请在越南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告后,任何第三方如果认为该申请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都可以通过提出异议来阻止其获得注册。这是保护在先使用或在先注册商标的重要法律工具。本文介绍越南现行法律下商标异议的期限、形式要求与处理程序。
异议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第112a条第1款(b)项规定,商标申请异议期限为自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这是法定硬性期限,不可延长。
请注意关键变化:第131/2025/QH15号法律(2026年4月1日生效)已将异议期限从5个月缩短为3个月。5个月的规定仅适用于2026年4月1日前公告的申请。对于2026年4月1日及之后公告的申请,异议人只有3个月时间采取行动。
区分:”异议”(第112a条)与”第三方意见”(第112条)
越南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机制,经常被混淆:
- 第112条——第三方意见: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就授予保护证书事宜提交书面意见(附证明材料),时间范围为自申请公告之日至授予决定作出之前。知识产权局仅将此类意见视为审查过程中的参考信息,没有强制性的对抗程序,也不收取费用。
- 第112a条——正式异议:具有3个月硬性期限的法律程序,异议人必须缴纳规费,知识产权局必须按规定程序处理(2026年科技部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第82条)。
换言之:超过3个月期限后,您失去的是”异议”权,但仍可在授权日前依第112条提交”第三方意见”作为参考材料——只是该意见不会启动强制性处理程序。
异议的形式要求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12a条第2款及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第82条第1款,异议应当:
- 以越南语书面形式提出;
- 附证明异议理由的文件或引用的信息来源;外文文件应知识产权局要求须译成越南语;
- 缴纳规定的费用(按第263/2016/TT-BTC号通知所附收费标准;注意第64/2025/TT-BTC号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减收50%规费)。
任何第三方均可提出异议——法律不要求证明权利或利害关系。
异议处理程序(第10/2026号通知第82条)
- 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异议后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并指定1个月期限由申请人书面答复。案情清楚的,可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直接处理。
- 如有必要,知识产权局将申请人的答复意见通知异议人,指定1个月期限由异议人书面回复。
- 知识产权局在需要进一步澄清时可组织双方直接对话。
- 异议处理结果与实质审查结论一并通知。
重要提示:双方往返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实质审查期限(第10/2026号通知第82条第4款)。
涉及注册权争议的情形
异议涉及商标注册权争议的,知识产权局通知异议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指定2个月期限提交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副本。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撤回异议。提交受理通知书的,知识产权局暂停处理该申请,直至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案情清楚可直接处理的除外,见第10/2026号通知第87条第2、7款)。
错过期限还有机会吗?
3个月期限届满后,不再受理第112a条正式异议。但根据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第87条第1款(a)项,如第三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未能按时异议,知识产权局将对该申请重新审查。这是一条很窄的通道,需要有说服力的证据——不应指望它来代替按时行动。
实务风险与提示
- 盯紧公告日:3个月自公告日起算,而非申请日。企业应定期查阅工业产权公报或使用商标监测服务。
- 不要混淆两种机制:超过3个月后提交的”第三方意见”(第112条)仍有参考价值,但不会启动正式异议(第112a条)的强制程序。
- 尽早准备证据:异议只有附证明材料才有说服力——在先使用或注册、知名度、混淆可能性。
- 不承诺结果:知识产权局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决定;异议只是审查程序的一部分,不能保证申请被驳回。
常见问题
谁有权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任何第三方——法律不要求证明权利或利害关系。
提出异议需要缴费吗?
需要。依第112a条提出的正式异议须缴纳规费(而第112条的第三方意见不收费)。
超过3个月还能异议吗?
不能再依第112a条提出正式异议。剩余途径:证明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以请求重新审查(第10/2026号通知第87条第1款(a)项),或在授权日前依第112条提交第三方意见作为参考。
5个月期限还适用吗?
对2026年4月1日及之后公告的申请不再适用。第131/2025/QH15号法律已将其缩短为3个月。5个月仅适用于2026年4月1日前公告的申请。
法律依据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颁布):第112条(第三方意见)、第112a条(申请异议)、第119条第2款(b)项(实质审查期限)。
- 第131/2025/QH15号法律(2026年4月1日生效,将异议期限从5个月缩短为3个月)。
- 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1日生效):第82条(异议处理程序)、第87条(重新审查)。
- 第65/2023/ND-CP号议定(经第15/2026、33/2026、100/2026号议定修订;合并文本04/VBHN-BKHCN)。
- 第263/2016/TT-BTC号通知(知识产权收费);第64/2025/TT-BTC号通知(规费减收50%至2026年12月31日)。
提示: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已于2026年4月1日失效,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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