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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保护音乐制作人与播客的邻接权

录音棚麦克风特写——音乐播客邻接权文章配图

在越南,音乐制作人(厂牌、工作室)和播客制作人通过邻接权制度获得法律保护——这是一组独立于作曲者著作权的权利,授予那些投入资金、精力和设施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正确理解4项专有权、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他人音乐时的3层权利,有助于制作人避免纠纷和处罚。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4项专有权

越南《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 2026)第30条授予录音、录像制作者4项专有权:

  • (一)复制权——以任何媒介、形式复制全部或部分;
  • (二)发行权——向公众发行、为发行而进口原件/复制品(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的有形形式;
  • (三)商业出租权——向公众商业出租原件/复制品,包括发行之后;
  • (四)广播权、向公众传播权——包括以公众可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取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按需提供权)——该规定直接覆盖数字音乐流媒体和播客。

利用录音制品的人必须获得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30.2条)。

谁是邻接权的权利人?

《知识产权法》第44条规定:

  • 使用自己的时间、资金和物质技术设施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是邻接权的权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4.1条);
  • 委托任务或签订合同交由他人制作的组织,是第30条第1款各项权利的权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4.2、44.3条)。

对播客而言这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内部员工制作的播客、委托自由职业者制作的播客、合作制作的播客——合同决定权利归属。必须在劳动合同、服务合同或合作协议中从一开始就明确邻接权的归属。第44a条规定了共同权利人之间报酬分配的原则。

在播客中使用他人音乐:3层权利

在播客中嵌入已有音乐时,制作人必须处理3层独立的权利:

  • 著作权——作曲者的权利(第20条),通常通过集体管理组织VCPMC授权;
  • 表演者权(第29条)——通过APPA;
  • 录音制作者权(第30条)——通过RIAV。

原则是:获得许可 + 支付报酬,3层缺一不可。唯一的例外是第33条(邻接权的限制):将已发表的录音、录像制品用于商业性广播/转播/向公众传播,或用于特定经营活动(餐厅、咖啡馆、酒店、卡拉OK、酒吧等——第17/2023号议定第34条),无需许可但仍须支付报酬(金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政府规定)。

播客注意事项:按需播客处于第30.1(d)条专有权与第33.1(a)条限制之间的边界地带。目前尚无公开的指引或判例作出明确划分——建议事先取得许可以策安全,不要自行认定播客免于许可。

另需注意: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播客通常属于”向公众传播”,而非第4.11条定义的”广播”——这一区分影响第31条(广播组织权利)的适用。

法律框架与效力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包括第131/2025/QH15号法律(2026年4月1日生效);
  • 第17/2023/ND-CP号议定(著作权与邻接权指引)——仍然有效,经第134/2026/ND-CP号议定(2026年4月9日生效)修订补充(新增AI相关规定——第5a、5b条;修订第56条集体管理组织规定);
  • 第341/2025/ND-CP号议定(2026年2月15日生效)——著作权、邻接权行政处罚——取代第131/2013/ND-CP号和第28/2017/ND-CP号议定。不得再引用第131/2013号议定作为现行依据;
  • 《刑法》2015年(2017年修订)——第225条。

保护期限:50年(第34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为自发表之次年起50年,未发表的自录制之次年起50年;期限于届满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终止。

邻接权登记不是享有权利的强制条件(第49.2条),但在纠纷中是有力证据(第49.3条)——制作人应向版权局办理登记。

转让/许可:第45–48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名称/地址、依据、价格/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共同权利人须经全体同意;再许可须经权利人同意(第47.4条)。

违法处罚

行政处罚——第341/2025号议定:罚款最高个人2.5亿越南盾、组织5亿越南盾(第5条——组织为个人的2倍)。附加处罚:没收违法物品、工具;吊销鉴定员证或鉴定机构证书1–3个月。适用于电信/互联网环境中越南用户可接触到的行为。

刑事责任——《刑法》2015年(2017年修订)第225条:

  • 第一档:罚金5000万–3亿越南盾或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商业规模复制/发行录音制品;非法获利5000万–不足3亿;造成损失1亿–不足5亿;侵权货物价值1亿–不足5亿);
  • 第二档:罚金3亿–10亿越南盾或6个月–3年有期徒刑(有组织;两次以上;获利3亿以上;损失5亿以上;侵权货物5亿以上);
  • 商业法人同样承担刑事责任(第225条第4款)。

民事赔偿——《知识产权法》第205条(经第131/2025号法律修订):无法按通常依据确定物质损失时,法院裁定的赔偿不超过10亿越南盾(第1款d项);精神损害赔偿为基本工资的10–100倍(第2款)。

制作人的风险与建议

  • 制作前先签好权属合同:在与作曲者、歌手、自由职业者、员工的所有合同中明确邻接权归属(第44条)。
  • 发布前清理3层权利:使用他人音乐时分别向VCPMC(著作权人)、APPA(表演者)、RIAV(录音制作者)取得许可;不要自行认定播客免于许可。
  • 办理邻接权登记,作为纠纷证据(第49条)。
  • 不要引用第131/2013号议定——现行文件是第341/2025号议定。

常见问题

播客制作人享有邻接权保护吗?

有——如果播客被录制为录音/录像制品且制作人投入自身资源制作,其根据第44条为邻接权权利人,享有50年保护期和第30条的4项专有权。

在播客中使用背景音乐需要许可吗?

需要——必须就3层权利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通过VCPMC、APPA、RIAV),第33条限制情形除外(无需许可但仍须付费)。

在商业播客中使用盗版音乐的处罚?

行政罚款最高个人2.5亿/组织5亿越南盾(第341/2025号议定);达到门槛的可按《刑法》第225条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民事赔偿最高10亿越南盾。

参考法律文件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包括第131/2025/QH15号法律:第4.11、29、30、31、33、34、35、44、44a、45–49、56、205条。
  • 第17/2023/ND-CP号议定(经第134/2026/ND-CP号议定修订,2026年4月9日生效)。
  • 第341/2025/ND-CP号议定(2026年2月15日生效,取代第131/2013/ND-CP号和第28/2017/ND-CP号议定)。
  • 《刑法》2015年(2017年修订):第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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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请参阅:侵犯知识产权:何时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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