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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迟交纳税申报表、申报错误:税务行政处罚标准

税务行政违法处罚:迟报、错报 — 法槌,无人物

企业迟交纳税申报表10天,罚多少?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处少缴税款20%的罚款;故意逃税则处逃税款1–3倍罚款。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框架为125/2020/ND-CP号议定(2020年12月5日生效),已修订3次:102/2021号议定(2022年1月1日)、310/2025号议定(2026年1月16日生效)和291/2026号议定(2026年7月21日)。引用细节时请使用291/2026号议定之后的最新合并文本。

1. 必须区分的原则:迟申报 ≠ 迟缴税

本文区分两种不同的义务:

  • 迟交申报表(纳税申报资料)→ 按第13条处罚;
  • 迟缴税款→ 按欠税款缴纳每日0.03%的滞纳金(《税收管理法》108/2025第16.2.a条;纳税人自行确定并缴纳),并可能被强制执行。属不可抗力情形的免缴滞纳金(第16.5条;不可抗力定义见第4条第21款)。

2. 迟交纳税申报资料的处罚档次(第13条)——针对组织的金额

以下金额适用于组织(125/2020号议定第7条:组织为个人的2倍,第16、17、18条除外)。个人/个体户请减半适用:

  • 警告:迟交1–5天且有从轻情节;
  • 200–500万盾:迟交1–30天(警告情形除外);
  • 500–800万盾:迟交31–60天;
  • 800–1500万盾:迟交61–90天;或迟交≥91天但无应纳税款产生;或未交申报表但无税款产生;或未交关联交易附表;
  • 1500–2500万盾:迟交超过90天、有应纳税款产生,且在税务机关公布检查/稽查决定或制作笔录前已缴足税款+滞纳金。

附带的补救措施:责令缴足欠税款的滞纳金;责令补交所缺的申报表/附表。

3. 申报错误:三个层级

  • 第一层——第12条:申报错误、不完整但未导致少缴应纳税款(或未增加免减退税款)→ 罚50万–800万盾;
  • 第二层——第16条:申报错误导致少缴应纳税款或增加免减退税款 → 处少缴税款20%的罚款,同时缴足少缴税款+滞纳金;
  • 第三层——第17条(逃税):处逃税款1–3倍罚款,并追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申报错误与逃税的分界是故意和欺诈——超过刑事门槛则转为《刑法》逃税罪。

4. 291/2026号议定的新点:违反信息提供义务的处罚(第19a条)

291/2026号议定新增第19a条:违反为税务信息交换提供信息的义务,罚1000万–1亿盾——迟交5天以上:1000–3000万;提供不准确/不完整:3000–5000万;15天后仍不提供或串通/包庇:5000万–1亿。有跨境交易的企业须特别注意这一新规。

5. 对纳税人有利的处罚原则(第5条,经310/2025号议定修订)

  • 一事一罚:同一天多项指标申报错误,或同一税种多份申报表迟交 → 仅按档次最高的一行为处罚;
  • 在获准延期申报期间不处罚申报期限行为(第9条);
  •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第9条;310/2025号议定补充列举不可抗力情形,包括自然灾害、灾难、疫病、火灾、意外事故等)。

6. 风险与实务建议

  • 不要让”迟申报”变成”少缴税款的申报错误”:迟交超90天、有应纳税款且检查前未缴足 → 1500–2500万档次加每日0.03%滞纳金——双重损失;
  • 早发现、早补报:申报错误已补报并在税务机关公布检查/稽查决定或发现前自觉缴足税款 → 不受税务行政处罚(125/2020号议定第9条,经310/2025号议定修订)。这是实务中最重要的”出路”;
  • 区分20%(申报错误)与1–3倍(逃税):故意程度和欺诈行为决定层级——签署违法笔录前请咨询法律意见;
  • 注意行政处罚时效(《行政违法处理法》)——义务不会因时间久远而自动”消失”。

7. 常见问题

公司迟交增值税申报表10天、无从轻情节,罚多少?
按第13条处200–500万盾(组织,迟交1–30天,警告情形除外)。个人为一半。

申报错误但未少缴税款怎么罚?
第一层(第12条):50万–800万盾。

迟缴税款与迟交申报表有何区别?
迟缴税款 → 每日0.03%滞纳金+强制执行,不适用第13条。迟交申报表 → 按第13条处罚,无论是否有税款产生。

检查前已自行补报并缴足怎么办?
按125/2020号议定第9条(经310/2025号议定修订)不受税务行政处罚——但仍须缴足税款和已产生的滞纳金。

引用来源

  • 125/2020/ND-CP号议定——2020年12月5日生效:第5条(处罚原则)、第9条(不处罚情形)、第12条(未少缴的申报错误)、第13条(迟交申报资料)、第16条(申报错误:20%)、第17条(逃税:1–3倍);
  • 102/2021/ND-CP号议定(2022年1月1日)、310/2025/ND-CP号议定(2026年1月16日生效)、291/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21日,新增第19a条)——对125/2020号议定的三次修订。引用细节请查最新合并文本;
  • 《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2026年7月1日生效:第16条(每日0.03%滞纳金;不可抗力免缴;不可抗力定义见第4条第21款)。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内容由AI起草,已经FLAT律师事务所FLAW AI Legal Council质检后送审发布;并非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调整,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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