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要约收购完成后,当要约人已持有压倒性多数股权,少数股东常常担心:自己会不会被强制出售剩余股份?对小股东而言是个好消息:越南法律没有强制性的”squeeze-out”(强制挤出)机制——收购方无权强迫少数股东出售。法律规定的是反向的“sell-out”(强制继续收购):当少数股东希望出售时,要约人必须继续收购——主动权属于小股东,而非收购方。
1. 什么是强制挤出——以及越南为何没有这一机制
在许多市场(如英国、美国),”squeeze-out”指大股东在持股超过一定比例后,有权强制少数股东出售剩余股份,以清理股东结构并退市。越南没有类似规定。《证券法》的任何条款都不允许大股东单方面强制少数股东转让其股份。
相反,越南法律从反方向保护少数股东——“sell-out”:当要约人已收购至法定控制比例后,少数股东有权要求要约人收购其剩余股份。换言之,法律强制收购方打开退出之门,但不强迫小股东走过这扇门。
2. 触发条件:公开要约收购后达到80%门槛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sell-out 机制被触发,依据《证券法》第35条第1款c项(援引2025年2月26日第24/VBHN-VPQH号合订本,现行有效文本):
- 已完成一次公开要约收购;
- 要约的组织、个人连同关联方持有一家上市公司80%及以上有表决权股份。80%门槛合并计算关联方(依《证券法》第4条第46款)——不只计算要约人自身的持股;
- 除外情形:该次要约收购已针对全部有表决权股份实施(即已无少数股东需要保护)。
满足上述条件时,要约人必须继续收购股东剩余的股份——这是法定义务,而非选择权。
3. 继续收购义务:30日、以”类似”价格与方式
要约人须在达到门槛后30日内完成继续收购,价格与方式须与已实施的公开要约收购类似。”类似”二字具有实质保护意义:少数股东不能被迫接受比要约收购中更低的价格或更不利的条件。
实务提示:30日期限是要约人履行收购义务的期限——希望出售的少数股东应尽早在此期限内表达出售意愿,以免错过法定退出窗口。
4. 程序:5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家证券委员会+信息披露
程序依第155/2020/ND-CP号议定第94条(经第245/2025/ND-CP号议定修订,2025年9月10日生效):要约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家证券委员会,并按规定披露信息。这是强制程序步骤,确保继续收购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管机构监督。
5. 适用范围狭窄:仅适用于上市公司
上述 sell-out 机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对于普通股份公司(非上市公司),《证券法》下没有类似的继续收购义务。在私募并购交易中,少数股东的处理取决于各方约定——常见的是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的drag-along(领售权)和tag-along(跟售权)条款。
6. 若小股东选择不出售:需知悉的风险
出售权属于少数股东——但选择留下的股东应权衡两项实际风险:
- 丧失流动性:流通股所剩无几时,股票几乎不再交易,日后很难再以合理价格出售;
- 退市:公司可能推进自愿退市,剩余股东将持有不再公开交易的公司股份,日后转让困难得多。
更新提示:《证券法》修正案草案(2026年10月提交国会)在本文撰写时(2026年10月14日)尚未通过。适用于具体情形前,请核查新文本是否已颁布、及第35条是否有变动。
常见问题
持股80%的收购方能强迫我出售股份吗?
不能。越南法律未赋予收购方强制少数股东出售的权利。相反,若您希望出售,收购方必须继续收购。
80%门槛如何计算?
合并计算要约人及其关联方(依《证券法》第4条第46款)的有表决权股份,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我有多长时间可以出售?
要约人须在30日内以与要约收购类似的价格/方式完成继续收购。您应尽早在该期限内表达出售意愿。
我的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怎么办?
第35条 sell-out 机制不适用。少数股东的处理取决于股东协议/章程约定(领售权、跟售权)。
引用来源
- 《证券法》——援引2025年2月26日第24/VBHN-VPQH号合订本(现行有效文本):第35条第1款c项(要约收购后达到≥80%时的继续收购义务;30日;类似价格/方式;上市公司);第4条第46款(关联方,合并计算门槛);
- 第155/2020/ND-CP号议定——第94条(继续收购程序:5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家证券委员会+信息披露),经第245/2025/ND-CP号议定修订(2025年9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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