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是企业的”内部法典”——没有有效的劳动规章,企业几乎无法依法处分违纪劳动者。法律没有发布强制的劳动规章模板;企业按2019年《劳动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的10项主要内容自行制定,符合条件的还须向国家机关登记。
过渡说明:第12/2022/ND-CP号议定已自2026年9月10日起失效,由第283/2026/ND-CP号议定取代。根据第283/2026号议定第67条过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2026年9月10日前且已终结的,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文书;违法行为开始于2026年9月10日前但持续至该日之后仍在进行的,适用第283/2026号议定;2026年9月10日前已作出、仍在申诉期内的处罚决定,适用作出决定时有效的法律文书。
1. 谁必须制定,谁必须登记?
制定(第118条第1款):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劳动规章;使用10名以上劳动者的,规章须为书面形式。
登记(第119条):使用10名以上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必须向用人单位登记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劳动专门机关登记劳动规章。
重要提示:10名劳动者的门槛按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计算,不是按各分支机构分别计算。不足10名劳动者的:不强制书面制定,无须登记——但劳动纪律和物质责任事项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2. 10项主要内容核对清单(第118条第2款)
第118条第2款列出10项a–k(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详见第145/2020/ND-CP号议定第69条):
- (a) 工作时间、休息时间;
- (b) 工作场所秩序;
- (c) 劳动安全、卫生;
- (d) 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预防;
- (đ) 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处理程序;
- (e) 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知识产权;
- (g) 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劳动合同不同工作的情形;
- (h)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处理形式;
- (i) 物质责任;
- (k) 有权处理劳动纪律的人员。
注意(d)项和(đ)项是两个独立内容:预防性骚扰,以及处理性骚扰行为的程序——不要合并而遗漏。
3. 强制要求:征求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的意见
制定、修改、补充劳动规章前,用人单位必须征求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如有)的意见(第118条第3款;第145/2020/ND-CP号议定第69条第3款)。这是强制条件:劳动者代表组织的书面意见是登记材料的4项文件之一——缺少它,材料不齐全。
4. 登记材料——《劳动法》第120条(不是第145/2020号议定第70条)
严重的条款引用陷阱:劳动规章登记材料依据2019年《劳动法》第120条,包括4项:
- 登记劳动规章的申请文书;
- 劳动规章;
- 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的书面意见(如有该组织);
- 用人单位关于劳动纪律、物质责任的文书(如有)。
第145/2020/ND-CP号议定第70条规定的是劳动纪律处理程序——绝不能引用该条说明登记材料。
5. 递交地点、期限和生效时间
- 递交地点:省级人民委员会劳动专门机关——2025年机构调整后的实际机关是内务厅(法律文本仍沿用旧名”劳动荣军社会厅”)。材料和指南中不要机械使用旧机关名称。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提交(”企业劳动规章登记”手续,代码2.001955);部分地方已下放到乡级(如胡志明市——第1351/SNV-LĐTLBHXH/2025号公文),应查阅各地指南。
- 提交期限:自劳动规章颁布之日起10天内(第119条第2款)——从颁布日起算,不是申请文书签署日。
- 办理: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规章内容违反法律的,机关通知并指导用人单位修改、补充后重新登记(第119条第3款)。
- 生效:劳动规章自有权机关收到齐全登记材料之日起15天后生效(第121条)。不足10名劳动者而书面制定的:生效时间由用人单位在规章中决定。
登记≠审批:国家机关仅在内容违反法律时通知;没有”劳动规章登记证书”。应登记而未登记的规章,不能作为处分违纪的依据。
6. 颁布后:通知、张贴——及罚则
颁布后,用人单位须:将规章发送各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如有),通知全体劳动者,并在工作场所必要处张贴主要内容(第145/2020/ND-CP号议定第69条第4款)。
罚则(第283/2026/ND-CP号议定第25条):
- 处100万–300万越南盾:未公开通知或未张贴规章主要内容;
- 处500万–1000万越南盾:使用10名以上劳动者而无书面劳动规章;未登记规章;未征求劳动者代表组织意见;使用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的规章;
- 处2000万–4000万越南盾(个人):以罚款、扣工资代替劳动纪律处分。组织按个人标准的两倍处罚(第283/2026号议定第7条)。
常见问题
8名员工的公司要登记劳动规章吗?
不需要。不足10名劳动者不强制书面制定、无须登记——但纪律、物质责任事项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登记材料包括什么?
《劳动法》第120条规定的4项:申请文书;规章;劳动者代表组织的书面意见(如有);关于纪律、物质责任的文书(如有)。
材料递交到哪里?
省级劳动专门机关——现为内务厅(2025年合并后);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提交。
规章何时生效?
有权机关收到齐全登记材料之日起15天后(第121条)。
登记是”审批”吗?
不是。机关仅在内容违反法律时通知并指导修改、重新登记;不颁发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 2019年《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第118条(制定义务、10项内容)、第119条(登记)、第120条(登记材料)、第121条(生效)。
- 第145/2020/ND-CP号议定:第69条(内容细则、征求意见、通知、张贴);第70条(纪律处理程序——不用于登记材料)。
- 第283/2026/ND-CP号议定:第25条(罚则);第7条(组织加倍)。
- 国家公共服务门户:”企业劳动规章登记”手续(代码2.0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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