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

在越南商业楼宇长期租赁办公室的6个注意事项

长期租赁办公室 — 玻璃幕墙写字楼

在商业楼宇长期租赁办公室(5–10年)是重大的财务承诺和长期法律约束。与住宅租赁不同,办公室租赁同时受《房地产经营法》《民法典》约束——如双方为商人,还受《商法》约束。以下是根据现行法律(截至2026年10月14日)的6个注意事项。

1. 合同必须书面订立——公证非强制但值得考虑

《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第29/2023/QH15号,2024年8月1日生效,取代2014年法律)第3条第8款:”房地产经营合同是书面协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租赁。办公室租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租赁合同公证、认证非强制:第44条第4款规定,一方以上为房地产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营合同,公证、认证依各方要求办理;仅在双方均为个人的房屋、建筑物、建筑物内楼层面积买卖、租购合同中才强制公证、认证(第44条第5款)。虽非强制,建议考虑公证以增强争议时的证据效力。

2. 签约前核查楼宇法律状态——条件在第23条,而非第9条

须记住的条文陷阱:投入经营的不动产条件在《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第23条(第9条是房地产经营主体的条件——企业设立、自有资本)。现有房屋、建筑物投入经营须满足:有确认所有权的证书;无争议;未被查封;不属于法律禁止交易情形;未被暂停、中止交易;已按第6条公开信息。房地产项目内的建筑物还须:项目符合第11条;已通过竣工验收入投入运营;开发商已完成土地财务义务;附着土地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实务核查:签约前要求出租方出示建筑物所有权证书、投入使用验收文件,并查询项目公开信息。

3. 核实出租方资格——与适格主体签约,转租须经同意

直接与楼宇所有权人或开发商签约;经中介签约的,须有合法授权书并仔细核查授权范围。关于第17条第4款的提示:开发商不得授权其他组织、个人签订项目内房屋、建筑物、楼层面积、已具备基础设施的土地使用权的”定金、买卖、转让、租购”合同——原文不包括单纯的”租赁”,因此对于办公室租赁,要求是核查出租方资格及经中介签约时的合法授权,不得断言该条款禁止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仅经出租人同意方可转租(《民法典》第475条)——如企业计划转租部分面积,应在签约之初明确转租条款。

4. 租金、调价机制与定金——”5%上限”陷阱不适用于办公室租赁

《房地产经营法》2023年第23条第5款将定金上限设为5%——但仅适用于”房屋、建筑物、建筑物内楼层面积的出售、租购价格”。办公室租赁不在此范围:定金由双方按定金制度约定(《民法典》第328条)。

租金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明的,适用订立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第473条)。长期合同应确定每期的租金调整公式(例如每2–3年最高涨幅),而非笼统留白”按市场价”——这是最常见的争议来源。合同中应区分基本租金、物业管理费、服务费及加班费用。

租赁期限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须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对方(第474条)。

5. 违约金——区分民事与商事框架

纯民事合同:违约金由双方约定(《民法典》第418条)。但如合同在商人之间为营利目的订立,则适用《商法》(2005年第36/2005/QH11号):违约金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价值的8%(第301条);约定违约金的,受害方可同时适用违约金并要求赔偿损失(第307条)。

实务提示:企业间合同不要签订20–30%的违约金——超过8%上限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6. 提前解除、交接与恢复原状

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可单方解除的情形及通知期限;约定初始交接状态与期满恢复状态;明确装修、维修费用归属;以及期满时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此处留白的内容,在长期租赁结束时往往成为代价最高的争议。

结论

一份好的长期办公室租赁合同,应”覆盖”所有情形:楼宇法律状态清晰、出租方资格适格、租金调整公式明确、违约金在法定上限内,以及详细的解除、交接、恢复原状条款。签约阶段投入的谈判时间,永远比日后的争议成本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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