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投资登记证(IRC)之前,许多外国投资者会就工业园区内的项目选址签署谅解备忘录(MOU)。签对主体的MOU能锁定位置、租金和交付时间表;签错主体的MOU几乎没有价值。在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下,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五点。
1. 区分主体:工业区管委会签发IRC,工业区开发商出租土地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也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 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是签发IRC的主管机关——依据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27条第1款;
- 工业区开发商(园区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才是转租土地的一方——依据31/2024/QH15号《土地法》第202条第3款。
因此,关于选址的MOU——地块位置、面积、租金——必须与工业区开发商签署,而不是与管委会签署。管委会不是出租方,无法就交地、留地或租金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2. MOU不能代替IRC:仍须办全手续
MOU——即使签对了主体——也只是表达合作意向、留地条款和定价原则的框架性承诺,不能代替投资登记证。
- 投资程序按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19条及96/2026/ND-CP号议定的指引办理;
- 项目只有在取得IRC(及其他相关许可)后才能合法实施;
- 不要把”已签MOU”误认为”投资已获批”——这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3. 2025年法律允许先设公司,12个月内须取得IRC
143/2025/QH15号《投资法》的一项重要新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先设立公司(经济组织),并在设立后12个月内取得IRC——依据第19条第2款及96/2026/ND-CP号议定的指引。
该规定不同于2020年《投资法》(要求先有IRC才能设公司)。任何仍援引2020年”先有IRC才能设公司”规定的材料都已过时,需要更新。
4. MOU内容:不要签笼统的MOU
关于项目选址的MOU至少应明确以下内容:
- 位置、面积:明确地块(图纸、坐标、边界);
- 租金:单价、支付方式(一次性/按年)、调价机制;
- 期限:租赁期限、留地期限(如有)、签署正式租赁合同的时间表;
- 交付条件:场地现状、技术基础设施、交付时间;
- 约束条款与违约罚则:开发商的留地义务、定金(如有)、一方不履行承诺的制裁。
MOU越具体,日后纠纷越少。”在X工业区合作投资”式的笼统MOU,在发生位置或价格争议时几乎保护不了投资者的权益。
5. 最大风险:与管委会签署土地租赁性质的MOU
典型风险情形:投资者与工业区管委会签署了实质属于土地租赁内容的MOU(预留X地块、Y租金、Z月交付)。一旦发生争议或地块已交给其他投资者,该MOU对选址没有任何保障效力,因为管委会没有出租土地的权利。
防范方法:
- 土地MOU只与工业区开发商签署;
- 与管委会只对接IRC手续及其国家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 签署前核查MOU相对方的法律资格(园区基础设施开发商是否已合法获交地/租地)。
常见问题
与工业区管委会签MOU能留住地块吗?
就土地租赁内容而言,不能。管委会签发IRC(2025年《投资法》第27条第1款),但不是出租方。选址MOU须与工业区开发商签署(2024年《土地法》第202条第3款)。
签了MOU还需要申请IRC吗?
需要。MOU只是框架性承诺;项目仍须按2025年《投资法》第19条办全IRC手续。
外国投资者必须先有IRC才能设公司吗?
按2025年《投资法》,不需要。投资者可先设公司,12个月内须取得IRC(第19条第2款)。2020年法律”先有IRC”的规定已被取代。
MOU应包含哪些内容?
位置、面积、租金、期限、交付条件,以及约束条款与违约罚则。
引用来源
- 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61/2020/QH14号《投资法》:第19条(投资程序);第19条第2款(先设公司,12个月内须有IRC);第27条第1款(工业区管委会签发IRC);
- 96/2026/ND-CP号议定——2025年《投资法》实施细则;
- 31/2024/QH15号《土地法》——仍然有效:第202条第3款(工业区开发商转租土地)。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由AI起草并经FLAT律师事务所FLAW AI Legal Council质检;未经执业律师审核批准。法规可能调整,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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