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

越南开发商延迟交房18个月:购房者有哪些权利?

柏林现代公寓楼立面的对称视角

购房合同明确写着交房期限,但自该期限届满已过去18个月,开发商仍未交房,也拿不出具体的时间表。大部分房款已付,每月房租照交,安居计划全被打乱。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并非”束手无策”——现行法律赋予购房者一套相当完整的工具:从违约金、损害赔偿、启动银行保函,到解除或撤销合同。本文依据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2024年8月1日生效)、2023年《住房法》27/2023/QH15和2015年《民法典》,系统梳理购房者的5组权利。

范围说明:本文聚焦开发商延迟交房时购房者的权利——违约金、赔偿、解除、保函——而非项目进度滞后处理的通用程序清单。

权利一:主张违约金——依据已签署的条款

首先要理解正确: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并未规定延迟交房的固定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实践中常见为按已付款项每日0.05%、固定金额或按利率计算。因此,购房者要做的第一件事是翻开购房合同,仔细阅读违约金条款:有没有约定、如何计算、有无上限。

重要的后果:如果购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购房者主张不了违约金——只能主张损害赔偿(2015年《民法典》第418条)。这是许多购房者在签约时忽略的一点:当初没有谈判违约金条款,争议发生时,主张违约金的工具就不存在。

“8%上限”陷阱:理解正确才能主张正确

网上乃至一些不准确的咨询中,常说”延迟交房违约金法定上限8%”。这是一个需要拆解的常见误解:

  • 8%这个数字出自2005年《商法》第301条——但该条仅适用于商事合同。
  • 个人、家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是民事合同,受《民法典》调整——具体是第418条,违约金由双方约定。

因此,不存在”延迟交房违约金法定上限一律8%”的绝对规则。购房者应依据自己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要如实说明:在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尚存在不同观点,因此真正发生争议时,购房者应就自己合同的具体条款咨询律师,而不是机械套用网上听来的”上限”数字。

权利二: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除约定的违约金外,购房者还可依据2015年《民法典》第419条主张损害赔偿。延迟交房18个月常见的实际损失包括:

  • 等待期间的替代租房费用——最典型也最容易证明的损失;
  • 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购房者的资金被”套牢”18个月却没收到房;
  • 因延迟交房直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搬家费、家具仓储费等)。

前提条件:购房者须证明实际损失及损失与延迟交房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从现在起请保存好全部凭证:租房合同、租金支付收据、向开发商付款的银行流水、所有关于交房进度的往来文书。没有凭证,索赔权只停留在纸面上。

权利三:启动银行保函

这是许多购房者遗忘的工具,尽管法律一开始就配备了。根据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第26条,期房项目开发商须获得银行同意为其对购房者的财务义务提供保函。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可书面选择是否需要保函(第26条第3款)。

实践意义:如果您在签约时选择了保函,那么当开发商违约(延迟交房长达18个月)时,银行有义务按保函合同向购房者退还预付款及其他款项。这是重要的资金”救生圈”——但只有当初选择了保函并保存好保函文书才能发挥作用。请立即检查您的签约档案:有没有银行的保函?

权利四:解除或撤销合同——选对工具

延迟18个月,已足以让购房者考虑”退出”。民法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工具,须区分清楚:

  • 撤销合同(《民法典》第423条、第424条):适用于对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423条),或在被要求于合理期限内履行后仍延迟履行(第424条)。后果按第427条:合同自订立时起无效,双方相互返还已受领的财物——即购房者拿回全部已付款项。
  • 单方解除合同(《民法典》第428条):合同自对方收到解除通知时起终止。

延迟18个月,购房者有依据将其视为严重违约——但表述须谨慎:法律并未量化”几个月算严重”,判断取决于具体合同内容和个案情况。采取行动前,购房者应先书面要求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为下一步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权利五:投诉、举报、起诉——以及保护购房者的付款上限

除上述民事权利外,购房者还可就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向有权国家机关投诉、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起诉时注意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建议咨询律师,以免错过期限。

同时,购房者应了解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为保护自己设定的付款上限(第25条):首次付款不超过合同价值的30%(含定金);交房前累计付款不超过70%(卖方为外商投资经济组织的,不超过50%);取得产权证书前不超过95%。如果开发商已超限收款,这本身就是违法——也是购房者主张权利的补充依据。同样,期房定金不超过售价的5%(第23条第5款)——超收即违法。

关于对开发商的行政处罚(339/2026/ND-CP号议定,2026年8月26日生效,取代16/2022/ND-CP号议定):违规收取款项、定金,处6亿–8亿越南盾(第68条);违规转让购房合同,处8亿–10亿越南盾(第71条)。请注意:现行法律没有针对”延迟交房”这一行为本身的行政处罚——此情形下购房者的工具是上文所述的民事权利。

建议行动路线图

  • 第一步:审查购房合同——交房期限、违约金条款、解除/撤销条款、银行保函文书、实际付款进度;
  • 第二步:书面要求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房,明确告知继续违约的法律后果;
  • 第三步:按合同主张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附证明损失的完整凭证);
  • 第四步:如签约时选择了保函,启动银行保函;
  • 第五步:如开发商继续违约,解除或撤销合同,要求退还已付款项;
  • 第六步:协商无果时向法院起诉——注意诉讼时效。

结论

延迟交房18个月让购房者处境艰难,但法律没有让购房者两手空空: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凭凭证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凭银行保函拿回预付款,以及解除或撤销合同拿回房款。关键不在于法律给不给权利——法律已经给了——而在于购房者是否清楚自己签的合同、保存好凭证、按正确顺序和期限行动。

法律依据

  • 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2024年8月1日生效):第23条第5款(定金不超过5%)、第25条(付款上限)、第26条(银行保函)。
  • 2023年《住房法》27/2023/QH15(2024年8月1日生效)。
  •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第418条(约定违约金)、第419条(损害赔偿)、第423条、第424条、第427条(撤销合同)、第428条(单方解除)。
  • 2005年《商法》36/2005/QH11:第301条(8%上限——仅适用于商事合同)。
  • 339/2026/ND-CP号议定(2026年8月26日生效,取代16/2022/ND-CP号议定):第68条(违规收费、收定金:6亿–8亿越南盾)、第71条(违规转让购房合同:8亿–10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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